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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播出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八、电视剧播出管理制度电视剧的播出管理是指国家对播出机构播出电视剧行为的管理。对播出行为的管理内容,包括制定播出规范,审查播出内容,对电视台违反相关规范和政策的电视剧播出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和处分、处罚等方面的活动。电视剧管理部门通过这样的方式,随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播出管理。

八、电视剧播出管理制度

电视剧的播出管理是指国家对播出机构播出电视剧行为的管理。对播出行为的管理内容,包括制定播出规范,审查播出内容,对电视台违反相关规范和政策的电视剧播出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和处分、处罚等方面的活动。总结我国电视剧播出管理的实践,播出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一般通知与个案处理,特殊题材、特别要求。

(一)对播出内容违反审查标准和政策的处理

播出管理主要是通过发布一般通知要求和对违反审查标准和政策纪律的行为的个案处理的方式进行。

1.一般通知

比如,2002年1月24日,广电总局发出广发编字〔2002〕45号文件《关于坚决制止当前一些影视作品中出现污蔑蒙医蒙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等内容的通报》,该通报指出:“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广播电视节目中甚至一些影响比较大、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电视剧中却仍有丑化蒙古大夫、伤害蒙古族群众感情的内容,引起蒙古族群众的不满,损害了民族团结。”

2004年6月24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严格重播重审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日,辽宁省阜新蒙医药研究所的几位社会监督员上访国家广电总局,反映有电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中又出现‘蒙古大夫’等贬低和丑化的内容。总局对此十分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此事。”

电视剧管理部门通过这样的方式,随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播出管理。

2.个案处理

除了一般通知对某一种行为、某一种现象进行控制以外,管理部门还经常采取对实施违规播出行为的具体播出机构进行处分、处罚的方式进行管理。

2004年5月18日,广电总局发出《关于重庆电视台、江西电视台违规播出涉案题材电视剧的通报》,对于重庆电视台、江西电视台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广播电视宣传纪律,与当前中央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整体部署相违背,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给予通报批评,并认为江苏、辽宁、安徽省广电局负有管理失察责任

2004年5月25日,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南京电视台、沈阳电视台和合肥电视台违规播出涉案剧的通报》,对违规行为人南京电视台、沈阳电视台和合肥电视台给予通报批评,并认为江苏、辽宁、安徽省广电局负有管理失察责任。

(二)特殊题材的播出管理

1.“红色经典”播出

红色经典是我国文艺创作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对于红色经典改编成电视剧的制作播出管理也有不同于一般题材的电视剧的要求。2004年5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切实加强对“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的审查管理,根据目前各有关机构对于“红色经典”改编、播出电视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全国所有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以“红色经典”(即曾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革命历史题材文学名著)改编的电视剧,经省级审查机构初审后均报送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终审,并由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广电总局要求各播出机构对于未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并取得总局颁发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红色经典”电视剧,一律不得播出。广电总局进一步强调,对于违规机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2.涉案剧播出

2004年4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出《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从下发之日起,对于电视台播放涉案剧题材以及其他相关涉案剧的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所有电视台的所有频道(包括上星频道和非上星频道)正在播出和准备播出的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均安排在每晚23∶00以后播放,特殊需要的需向总局专项报批。

(三)引进剧的播出管理

对于引进剧的播出进行一定管制,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对于保护民族文化的安全,保护影视制作民族产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引进剧始终都坚持严格管理、决不放松的态度。

1.引进剧播出管理的历史沿革

1990年11月28日,广发地字〔1990〕817号文件《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各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电视剧、电影安排应为:我国自制的不得少于80%,引进海外的不得超过20%,其中黄金时间(18∶00~22∶00)播出海外影视剧不得超过15%。

1994年2月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0号令颁布《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内容包括该规定所适用的范围、审查批准部门与审批办法、境外电视剧播出的限制比例,并列举了禁播内容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同时宣布《关于进口电视剧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地字〔1985〕962号文件)及《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0〕817号文件)同时废止。

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000年1月4日广电总局发出广发社字〔2000〕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内容有:

(1)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引进剧的管理

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审查审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要加大引进剧产地和题材的调控力度。避免集中引进同一个国家的同一个题材的重复雷同的电视剧。对宫廷和武打题材的引进剧不要超过年引进剧总量的25%。

(2)严格控制引进剧的播放比例和播出时段

各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应根据《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的规定》(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0号令),严格将黄金时间(18∶00~22∶00)播放引进剧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其中,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在19∶00~21∶30的时间内,除经广电总局确定允许播放的引进剧外,不得安排播放引进剧。同一个引进剧不得安排在三个以上的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中播出。应该说这种规定其意义是非常有限的。广电总局不可能为每套节目确定播出时间,每一个上星频道显然不可能自行协调各自的播出安排。这种规定由于缺乏可行性,因而没有权威性,从而这种管理措施的效能几近为零。其后果是黄金时段违规播放屡禁不止,主管部门所能做的只能是不断发出禁令。

2000年6月15日广电总局2号令发布《电视剧管理规定》。根据这一行政规章,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进口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其中黄金时间(18∶00~22∶00)不得超过15%。

之后,广电总局又于2003年1月、9月和11月先后发出《关于对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情况检查的通知》、《关于重申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对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情况检查的通报》。这些通知通报的内容表明,引进剧的播出,仍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些播出机构被主管部门认为“无视国家主管部门的三令五申,视宣传纪律为儿戏,擅自播出未经总局批准同意在这一时段播放的引进剧或合拍剧。尤其要指出的是,一些非上星频道擅自开设所谓的“930剧场”,在每晚的21∶30分左右播出未经总局批准同意播出的引进剧或合拍剧。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广播电视宣传纪律,扰乱了电视剧的正常播出秩序,带来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广电总局特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电视播出机构迅速对所辖各频道进行自查,凡有上述违规行为的,立即纠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

(2)各级电视播出机构开设所谓的“930剧场”在19∶00~22∶00黄金时段不得播出未经总局批准同意播出的引进剧或合拍剧。

(3)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必须对所属的电视播出机构进行一次复查,凡再发现有违规播出者,要依照广播电视管理的相关法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4)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须将本次复查情况于3月30日前报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

2004年3月3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严肃宣传纪律,制止违规播出行为的通知》,通知指出,2002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迎接党的十六大电视宣传的通知》,7月又下发了《关于切实执行电视剧发行播出管理的通知》,对每晚电视剧播出的黄金时段作出调整,即从原定的19∶00~21∶30调整为19∶00~22∶00。总局要求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未经总局同意的引进剧和合拍剧一律不得在此时段内播出。

2.现行引进剧播出管理要求

从上述历史改革描述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对引进剧播出管理的要求是引进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黄金时段即19∶00~22∶00不得播出引进剧和合拍剧。

3.个案处理

2000年2月29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社字〔2000〕97号文件《关于对青海电视台违规播放引进剧的通报》,针对青海电视台一套上星频道在2000年2月15日以后,仍在21∶05的黄金时间违规播放引进剧《鹿鼎记》的行为,责令停止播放并予以通报批评。

2000年5月29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社字〔2000〕281号文件《关于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应立即停止自审自播境外影视剧的通知》,责令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广发社字〔1997〕877号文件”的规定,立即停止播出自审的境外影视剧;并请两市的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作出书面检查并报总局。

2002年1月29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社字〔2002〕54号文件《关于对引进剧〈紫色女儿情〉处理情况的通报》,对违规播放《紫色女儿情》的福建电视台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决定全国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集团)自即日起三年内不得与相关当事人北京艺都广告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沈阳中大广告公司开展任何合作。

2004年7月22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广电总局关于贵州电视台违规播出引进剧的通报》,通报指出,贵州电视台自2004年4月23日至5月2日、7月3日至7日无视广电总局有关规定,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多次在黄金时间播出引进剧《射雕英雄传》和《永不言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在广电总局的责令之下,贵州电视台对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扣除奖金等处分,并对播出引进剧提出了整改方案。广电总局在该通知中,还同时指出,贵州省广电局对所辖电视播出机构在宣传管理上监管不力,对贵州电视台多次违规播出不予及时制止和纠正,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对此给予通报批评。

上述关于我国电视剧播出管理的规定和做法,对于坚持播出行为的舆论导向,制止违法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如何进行更有效、合理、合法的播出管理,还是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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