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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视剧管理的具体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我国电视剧管理的具体制度我国电视剧领域的许可制度,是由在电视剧领域各个环节存在的具体的许可和审批制度构成的。第三十五条规定:“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

四、我国电视剧管理的具体制度

我国电视剧领域的许可制度,是由在电视剧领域各个环节存在的具体的许可和审批制度构成的。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4年6月15日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总局34号令文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27日国家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的总局40号令文件《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 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总局41号令文件《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的总局42号令文件《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04年10 月10日起施行的总局38号令文件《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0年4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并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电影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法》等部门规章是现行电视剧领域实行审批和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此外,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还规定了其他需要特别批准的事项。

(一)电视剧制作行业准入制度

电视剧制作行业准入制度,是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市场主体,要想从事电视剧的制作经营活动,除了履行必须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外,还必须经过专门的审查批准才能从事电视剧制作经营活动的制度。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第三十五条规定:“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我国电视剧制作行业准入许可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新设立的专门从事电视剧制作经营业务的许可;一种是对已经设立的经济组织要从事电视剧制作经营业务的许可。

第一种情形:在设立时要首先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条件,经过主管部门的许可,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再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才可依法成立,从事电视剧制作经营业务。第二种情形:一个已经成立的组织,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然后才可从事电视剧制作经营业务。

(二)播出机构的行业准入许可制度

对于电视剧最主要的传播渠道——电视台组织的设立,国家采取严格的行业准入审批制度。《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三)电视剧拍摄许可制度

具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组织,可以直接拍摄电视剧。对于未获得电视剧制作行业准入的组织(按照现行规定,即未取得甲种证的组织),可以通过申请乙种证获得特定的一部电视剧的拍摄许可。

(四)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电视剧拍摄完毕后,制作者要将电视剧完成片送交许可拍摄的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才可以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

(五)合作拍摄电视剧许可制度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六)网络传输许可制度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传输电视剧节目,除了具备该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节目传播业务2年以上;

(二)依法经营3年以上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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