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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视剧管理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电视剧管理的理论基础电视剧在我国是一个较新的艺术品种。所谓电视剧管理的理论基础,是指我国为管理电视剧活动而推行的政策、制定的法律所依据的理念、所奉行的原则。探究我国电视剧管理的理论基础,应该循着三种维度进行。因此,简言之,“文以载道”,这是传统文化的影响所形成的我国电视剧管理的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我国电视剧管理的理论基础

电视剧在我国是一个较新的艺术品种。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二十年的时间里,从艺术形态上来说,电视剧没有脱离舞台剧的基本范式。从影响力上来说,由于电视机数量很少,电视观众也很少,电视剧本身更少,电视剧对于大众的日常生活来说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从其制作播放的目的来看,电视剧一直都是担负着对党和国家的政策的图解和影像阐释的任务,以达到进行某种宣传的目的。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电视机的普及,通俗电视剧的逐渐流行,各类题材、各种类型的电视剧的不断开掘、尝试,电视剧开始逐渐成为大众文化中发展最为强劲的潮流,成为文化产业中较早自立的门类。电视剧本身也远远脱离了舞台剧的范式,有了自身的创作模式和表现形式。对于电视剧所担负的功能及意义,人们不仅在观念上对之有了不同甚至是相去甚远的赋予和解释,而且在客观上,在社会生活的现实中,电视剧确实也产生了特别的,而且有时是巨大而深刻的社会效应。面对这种情形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的是,决定电视剧巨大历史变迁的制度因素是什么?国家的管理政策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如何?而这种政策和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又是什么呢?

所谓电视剧管理的理论基础,是指我国为管理电视剧活动而推行的政策、制定的法律所依据的理念、所奉行的原则。解析电视剧管理的理论基础是我们深刻认识我国电视剧管理的现状、寻求未来电视剧更加健康发展的途径的关键。

探究我国电视剧管理的理论基础,应该循着三种维度进行。这三种维度分别是:历史文化传统,执政党的指导思想,人权保障中的创作自由。

(一)历史文化传统

我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对于我们当代社会的各项管理制度、法律规范、政策方针等起着一种先天的决定和影响作用。因此,分析我国电视剧的管制体制、相关政策与法律及其背后的决定因素,也离不开通过历史的眼光,审视历史文化传统。从社会政治理论上来讲,形成中国文化传统基本脉流的诸子百家学说中的儒、墨、道、法各家,虽然宇宙观、社会理想、人生意义的见解各有不同,但是在国家的权力结构的认识上,则没有本质区别,那就是都追求思想观念的统一,国家权力的绝对强大,社会的等级秩序和统一有序。比如儒家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强调“圣王统治”。“圣王统治”的涵义就是“如果有圣王统治,圣王将会运用他的权威以统一大众的思想,引导大众走上人生的正路”。法家强调“法”、“术”、“势”,强调赏罚分明,也是为了维护君王的统治稳定。墨家强调“发政于天下之百姓,言曰,闻善与不善,皆以告其上,上之所事,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1]。“虽然墨家的思想在后来的正统意识形态中没有占据名义上的地位,但是,这种思想在塑造民族心理中所起到的作用则是强大的。按照墨子的理论,国家的性质必然是集权主义的,国君的权力必定是绝对化的。这是由他的国家理论所导致的必然结论。因为国家的目的是定分止争,国家的职责就是‘一同国之义’。在一国之内,只能有一个是非标准,这个义只能由国家制定。在一国之内,不能容忍多重标准,否则那将导致混乱。”[2]道家也主张圣王之治,等等。这些思想文化遗产对于后世直至今日的国家权力的运行仍然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为了实现稳定这样一种最高的社会目标,统治者通过统一社会的思想和精神,控制和引导社会行为的统一。所以中国历来都注重道德教化,重视一切言论、文化活动都要有利于维护政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一切精神文化的形式都要赋予道德教化的功能,一切文化活动的目的都要服从于社会的政治要求。进而言之,一切文学艺术形式,也都要以宣扬符合社会政治道德和伦理的内容为其依归。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论述文学和艺术与国家政治、军事、社会管理之间紧密关系的著述。“国用诗、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兴兵而伐,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富。”[3]之后,历代都有关于文学艺术与政权兴衰、社会治乱的关系的论述。如《毛诗序》中有论诗和时局的关系的内容[4]。汉代班固有关于文学与政治关系的见解,“或以抒下情而通风谕,或以宣上德而尽忠孝,雍容揄扬,着于后嗣”[5]。郑玄也强调文学艺术对于社会治乱的决定性意义。[6]唐宋时代及以后,也多有“文道合一”、“文以载道”的论述和思想。在大一统的超稳定的封建等级社会中,在皇权至上的意识形态中,最大的道就是皇族利益至上,最大的“德”就是“忠君”、“报国”。总之,一切行为都要有利于维护现行的社会秩序。

我们这样的一种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着我们对于政府的理念是:政府成为衡量一切行为的尺度。政府应该是大政府。我们对于言论的态度,要一切以是否符合现行统治稳定为标准,对于文学艺术和各种文化活动,也要以内容的政治性作为判断其价值和影响的最主要的依据。这种强大而坚定的思维定式和习惯,仍然在我们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发挥着作用。在电视剧领域同样也深深浸润着这样的历史传统。所以,我们早期的电视剧所呈现出来的情状[7],包括随后的二十多年来涌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电视剧类型,如行业剧、献礼剧、工程剧、形势剧、职业剧等等特殊题材的特殊管制。我们对于电视剧管制的重心的确定,都是在这一文化传统的影响下,通过具体的政策、制度,对制作、播出部门形成导向和要求而形成的。

因此,简言之,“文以载道”,这是传统文化的影响所形成的我国电视剧管理的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执政党的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序言宣告:“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方针的政党。将马列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是指导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基础,具体到电视剧领域也是一样。那些革命导师的思想是我们现行管理政策的直接指导思想,是阐述我们现行管理原则的话语方式。

列宁曾说:“……希望更多的,从事群众工作的、真正生活在群众中间的工作者来描写自己的经验。从这些著作中选出几百部或者几十部最真实的、最实在的、最富有宝贵内容的优秀作品来出版,对于社会主义事业来说,比发表那些经常钻进故纸堆里看不见实际生活的名作家的文章要有益得多”。[8]

毛泽东指出:“知识分子既然要为工农兵服务,那就要首先必须懂得工人农民,熟悉他的生活、工作和思想。我们提倡知识分子到群众中去,到工厂去,到农村去。……我们要把接近工农群众这件事,造成一种风气,就是说要有很多知识分子这样做。”[9]

周恩来指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国科学文化繁荣发展的道路。

邓小平重申:党在学术文化范围内主张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我们坚持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不会改变的。”[10]

江泽民认为:“我们要继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双百’方针同四项基本原则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发展学术自由和创作自由。要继续提倡不同学术流派、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鼓励知识分子研究我国建设和改革的现实问题,研究国外的情况和介绍国外先进的东西,鼓励他们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努力创造一种勇于探讨和创新的气氛,增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借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科学文化领域里的是非,最终要靠实践来评判。要积极开展健康的、充分说理的和富有建设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力戒用行政办法下结论。各级党政领导同志,要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领导艺术,在实践中创造和总结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新鲜经验。”[11]

革命导师和党的三代领导人的思想,成为我国一切文化工作,包括电视剧管理的理论基础。归纳电视剧领域的管理历史和现实状况,在这样的理论基础决定下的我国电视剧管理的原则是:“两为”要求、“双百”方针、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人权中的创作自由

作为基本人权的创作自由,是一种由宪法规定的,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其基本涵义是公民有创作与不创作的自由,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创作的自由,是一种受到非法干预可以请求救济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字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我国政府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我国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本公约任何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将创作自由作为受保护和保障的人权规定下来。

当然,创作自由也不是漫无边际的。作为一项权利和自由,总是有法律所划定的界限的,都要有自己的边界,因为任何一项自由的行使,都可能会和法律保护的其他价值发生碰撞冲突。因此国家都要立法确定自由的界限。当然,确定自由的界限的目的,不是扼制取消自由而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自由。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

创作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从本质上强调的是公权力要尊重和保障创作自由,不能妨害创作自由,因此人权语境下的创作自由便有了特定的涵义,成为特定的义务主体。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思想对包括文学艺术在内的文化事业的管理的影响呈加大趋势。作为一种党的政策的创作自由,是要坚持“两为”方针,坚持无产阶级立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为前提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对“贴近现实、贴近生活、贴近人民”原则的响应。

作为艺术生产状态的创作自由,就是解除创作者的一切外在束缚,使他们的主体意识能够自由翱翔。

不同语境下的“创作自由”的涵义,有时所指或者涵义相差甚远。不同语境下的“创作自由”会对电视剧管理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形成了我们在具体管理制度上的特点及问题。这一特点就是我国电视剧实行审批与许可制,而且是一种环节式的许可制[12]。电视剧的管制主要是着重内容方面的管制,电视剧的管制紧随形势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在我国《宪法》已经将人权保障的内容规定进去,已经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早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行政许可法》已经生效的背景下,电视剧作为一种艺术、一种产业,越来越需要一种稳定、宽松的环境。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下,我国电视剧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方法和原则如何进行与时俱进的变革;在法治精神的引导下,如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变政府的职能,为电视剧创造更为良好的生态环境;依据何种理念和思想对电视剧领域进行管理,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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