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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效力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著作权法的效力著作权法的效力又称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著作权法在什么范围内发生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这就意味着,对权利的保护期,著作权法具有溯及力,即依法规定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施行之日没有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的,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在时间上的追溯力根源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主义。

第二节 著作权法的效力

著作权法的效力又称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著作权法在什么范围内发生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具体言之,可以分为对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一、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指的是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著作权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作品的创作、权利归属、利用、管理和救济等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因作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部分行政关系,均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

二、对人的效力

(一)国籍标准

我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之规定享有著作权。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即使民事主体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其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是共同作品,只要共同作者中有一个人具有中国国籍,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中国国民,包括自然人,依照我国的法律所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在中国国内设有主要办事机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地域标准

1.在中国首次出版。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作品如果在中国首次出版,就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该原则又称出版原则,主要解决在中国首次出版的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的保护问题。在中国首次出版自然应当包括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同时出版。“同时出版”并不是要求出版在同一天发生。《伯尔尼公约》对“同时出版”的界定是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两个以上国家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在这几个国家同时出版。

须注意的是,地域原则强调的是首次“出版”,而国籍原则强调的是不论是否“发表”。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在我国,出版指的是复制加发行;而发表指的是公之于众。根据《伯尔尼公约》第3条的规定,戏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者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和建筑作品的建造都不构成出版。显然,“出版”的含义比“发表”窄,如口头诵读一首未公开的诗歌,属于作品的发表,而不构成作品的出版。

2.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该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在中国首次出版与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相比,其区别在于:在中国首次出版,该作品依照中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该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立法者的解释,“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与“受本法保护”的意义不完全相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指中国是作品的起源国,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标准加以保护;“受本法保护”指依照中国参加的协议或者国际条约的标准进行保护。[1]如按照《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口述作品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但《伯尔尼公约》没有规定对口述作品的保护。如果我国与其他成员国另有协议约定相互间保护口头作品,则该成员国作者的口述作品在我国受到保护;如果没有此类协议,该成员国的口述作品在我国就不受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表演和录音制品,若要在中国得到保护,并没有“首次”要求。只要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表演、录音制品(而非录像制品)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制作发行,就受著作权法保护。

3.负载协定或者条约上保护义务的文化成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其表演、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或者表演等要适用该原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外国人的所属国或者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地同中国签订了互相保护著作权的协定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2)该协议或者国际公约承认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对文化成果享有著作权;(3)该协议或者国际公约要求协议国或者参加国相互保护其承认的著作权。如中国和法国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法国人的小说即使不在中国出版,也受保护。

三、时间效力

《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生效,它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为此,《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然而,《著作权法》还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内容在本法实施之日尚未超过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保护”。这就意味着,对权利的保护期,著作权法具有溯及力,即依法规定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施行之日没有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的,受著作权法保护。过去对某种权利的保护期没有明确,依照《著作权法》新规定的保护期进行保护。新确定的保护期在《著作权法》施行之日已经届满的,就不能得到保护,没有届满的,可以得到保护。著作权法在时间上的追溯力根源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主义。“著作权的产生无须国家批准,其存续期间又随作者的寿命千差万别,法律便只能宣布从哪一天开始保护,而无法规定保护一旦启动,著作权从哪一天开始。即在法律生效之日,著作权自动回溯保护所有符合保护条件的之前的作品,无论这种作品的形成、占有、继承发生在什么样的环境。也就是说,这也意味着版权纠纷的自动回溯。”[2]

【注释】

[1]参见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49~50页。

[2]冯象:《法盲与版权》,载《读书》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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