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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愈疗法理学的几点反思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愈疗法理学的几点反思_法理学前沿 迄今为止,愈疗法理学研究的一个特点是其与外界热闹的交流与辩论。这远大于愈疗法理学的学者们对其的阐释。除非在极端情况下,愈疗法理学的学者大体上会否认诉诸暴力、剥夺选择权、强加以羞辱性或无意义的压力具有疗愈效果这一立场。另外一个愈疗法理学的成就就是它使法律程序的负面影响最小化。愈疗法理学的前路上仍有很多挑战。

迄今为止,愈疗法理学研究的一个特点是其与外界热闹的交流与辩论。很显然,一部分对上述所总结的批判源自这样一个观点,即愈疗法理学向外界所呈现的要远大于愈疗法理学的学者们对其的认知与宣传;愈疗法理学所呈现的是一个逻辑连贯并且各部分联系紧密的学问,它具有一个核心,这个核心对法律上以及实践中的复杂问题予以简洁并与其学科内部逻辑相一致的解答。这远大于愈疗法理学的学者们对其的阐释。批评者认为愈疗法理学是一种邪教并且不具有科学根据,是一种具有众多传道者的宗教,缺乏实质性内涵并且并不具备足够的新意。所有这些批判的产生都是由于错误地理解了愈疗法理学创始人大卫·韦克斯勒和布鲁斯·威尼克重复声明的对于愈疗法理学适度的期望;他们的期望是愈疗法理学仅提供一点新意与新的分析角度,即把法律和司法过程所造成的在心理疗愈方面的影响恰当地纳入政策制定与决策环节予以考虑。

克雷斯(Kress)一贯认为,没有理由使所有对愈疗法理学核心原则的支持者在根本的道德与政治原则上达成一致。特别是,在现代多元社会,若他们真的达成一致了反倒是令人震惊的。作为一个学科,愈疗法理学不应该被限定于任一特定的规范理论(normative theory)。作为一种学术上的尝试,愈疗法理学只是致力于如下的定位:有利于或不利于心理疗愈的效果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有其重要性;因此,在其他条件一样的基础上,能够带来正面的疗愈效果的法律或法律体系才是比较好的。

然而,尽管很多对愈疗法理学理论上的攻击缺乏道理,但这实际上在愈疗法理学的研究准备进入第三个十年并且进入成熟期时为其敲响了警钟。如果愈疗法理学的学者以及实践者把概念具体化并且开始自说自话、好高骛远,愈疗法理学的价值与可信度就会降低。愈疗法理学的广泛性、包容性、国际性、跨学科性与朴素的特质都是它的优点,也恰恰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一种新的视野并且能贡献出新的分析成果。愈疗法理学没有必要向往学科内部的连贯性(coherence)以及清晰的定义。如果其持续地提供新颖的、具有发展前景的,并且有时是革命性的见解,加之设计出能够减小法律以及法律程序对心理疗愈进程所造成负面影响的一些尝试,愈疗法理学将会继续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分析角度以及学术研究的催化剂。

伴随着愈疗法理学日趋重要的地位,一些术语便应运而生,比如:

律师和法官在“实践着愈疗法理学”;

一个具有“愈疗法理学”特质的倡议;

一个属于“愈疗性正义”的结果;

“与愈疗法理学的理论”所不一致的决定或者程序;

出庭律师提出的不授予证据的要求是“反心理疗愈的”(counter-therapeutic);

证人不应出庭作证,因为“这对他们来说在愈疗效果上是适得其反的”;

终止非自愿状态的身份是“与心理愈疗的目标逆道而行的”(anti-therapeutic);

盘问证人将会是“反心理愈疗的”;

对证据严谨的调查是“与愈疗法理学所不一致的”;

……

诸如此类的主张以及观点可能是那些有意图要合理化像特殊法庭、针对法庭的创新及审判处改革等尝试的人的自我宣传。然而,在一些时候,这些意图是不真诚的,因为其总体目标是省钱,或是让精神健康的专业人员使病人“有能力”“享受”新的药物疗法的成果。这样的语言也反映出思想上的懒惰、思路不清、不适于冲突或面对一个对抗性的司法制度的事实。它同时也是用来寻求变相的家长作风和最佳利益决策的借口。

更重要的一点,即愈疗法理学像其他任一种分析模式一样,时不时地会以一种不严谨的方式和不加批判的热情来宣传,因此产生出不可能切实实现的主张。这种夸大是无益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愈疗法理学难以避免地会被偶尔变相地使用来合理化家长作风以及所谓的“愈疗性的结果”;这些“愈疗性的结果”在愈疗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并且有可能带来自主权、选择权及尊严的丧失。

对愈疗法理学潜力的认知会引起那些认识到愈疗法理学途径中优点的学者的警觉而使其更加慎重。至关重要的是,那些以愈疗法理学的名义宣传或者实践的人仅在了解愈疗法理学不是什么(就像他们了解愈疗法理学是什么一样)之后才行动。愈疗法理学本身并不值得崇敬,并且借愈疗法理学之名来做的事情并不因为愈疗法理学的名声而值得尊重。当愈疗法理学的推动者们用其对愈疗法理学的崇敬,或者像称呼爱人那样称呼愈疗法理学,以试图合理化其道德说教的时候,警戒灯就应该亮起来了。尽管有些时候包容是需要的,但是当愈疗法理学被无知或是不合理地用作剑或盾牌时,识破这种情况就显得重要,就应该予以激烈的辩论,并在合适的场合予以谴责。同样重要的是,当以愈疗法理学名义的创新被付诸实践的时候,比如说对当事人行使强制性说服的特殊法庭,创新的具体形式被严格地评估与分析。愈疗法理学的支持者们应该借鉴传统上被拥护的原则来进行这种分析。

愈疗法理学的一个弱点或优势就是它承认对“愈疗”的广泛定义。除非在极端情况下,愈疗法理学的学者大体上会否认诉诸暴力、剥夺选择权、强加以羞辱性或无意义的压力具有疗愈效果这一立场。然而,愈疗法理学一直鼓励对以下两者进行广泛的以事实为基础的分析:各种法律措施和有潜力在微观或宏观层面上对利益相关者的健康有利的法律程序。

愈疗法理学的一个成就是其带来了一种更具反思性的认识,这种认识是关于法律如何影响了那些工作上接触到法律的人以及那些需要与法律打交道的人。另外一个愈疗法理学的成就就是它使法律程序的负面影响最小化。毫无疑问,这一点一直是其他法律研究方法以期达到的,但是愈疗法理学倡导一种独特的意识,这种意识跨越法律的各个不同领域,从不同文化以及社会科学与法律批判学中借鉴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愈疗法理学以及其方法与众不同,并且其持续地在社会科学和法律的边缘上产生新的学问。

愈疗法理学的前路上仍有很多挑战。需要搞清楚的是愈疗法理学不是一个邪教、一场运动、一个新时代或是其他的什么。重要的是,愈疗法理学保持其灵活性、广度、包容性、人性化和谦逊的特点。但是现在,愈疗法理学需要重视并且谴责那些在不应该使用愈疗法理学时使用它的人,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保证其在实践中以及在其刚建立起来的主流地位里保持其初创时所具有的严谨性。

[1]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ition(Thomson Reuter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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