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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要素的形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事实要素的形式犯罪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对事实要素应该采取下述两类办法划分。例如杀人罪属于作为性质的犯罪。轻罪法庭判处布朗什·莫尼埃的哥哥和母亲犯“伤害、暴力和粗暴行为”罪。

第一节 事实要素的形式

犯罪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对事实要素应该采取下述两类办法划分。

一、不依据时间的分类

第一类是忽略持续时间概念的分类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可以将犯罪行为分为两类:一种为实质犯和形式犯;另一种是作为犯和不作为犯。

(一)实质犯、形式犯和置人于危险犯

1.实质犯以结果为特征

只有犯罪人实现了或者意图实现其寻求的结果时,实质犯才成立。结果是实质犯的构成要素之一。在杀人罪中,只有被害人死亡,杀人罪才成立;在盗窃罪中,只有行为人取得了或者意图取得他人的物品,盗窃罪才成立(在行为人意图取得他人物品时,成立盗窃未遂罪)。由此可以表明,实质犯并不一定要求实际的损害结果出现,只要具备损害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即构成可罚的犯罪行为。

2.形式犯的成立不计结果

结果不是形式犯的法定犯罪构成要素。

只要令他人服用足以导致死亡之物质,不管结果如何,即使被害人没有死亡,可罚的毒杀罪已既遂(新刑法典第221—5条;投毒者在令被害人服下毒药后,对自己的行为幡然悔悟,又让被害人服下解毒药,其行为依然构成毒杀罪);制造了假币,虽没有发行假币,也没有在流通中使用假币,仍然构成伪造货币罪(新刑法典第442—1条);向公务人员行贿的,不管最终是否实际谋取了所期望的不正当利益,都构成个人行贿罪(新刑法典第433—1条);点燃某物或者烧毁某物的行为即可构成故意纵火罪的事实要素(新刑法典第322—5条)。

上述例子表现出形式犯的特殊性:只要行为完成,既可构成犯罪,基本上没有容许犯罪人主动中止犯罪的余地。由此可见,就保护公共秩序来说,形式犯比实质犯更有效。

3.置人于危险罪

置人于危险罪是1994年刑法典的一大创造。这一犯罪的成立完全不考虑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当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某种严重危险,足以侵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即使行为人并不希望这一危险成真,置人于危险罪即告成立。

在刑法分则中,置人于危险罪的典型范例就是新出现的“对他人造成危险罪”(新刑法典第223—1条,该罪属于轻罪)。例如不当超越停车标识;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在穿越某村庄时超速行驶,等等。从不计结果的角度考虑,置人于危险罪与形式犯有相似之处。

(二)作为犯和不作为犯

作为犯罪由积极完成法律禁止事项的行为构成,如杀人、强奸、盗窃、伤害等。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实行的犯罪行为”。

不作为犯罪由不履行法律命令事项的消极行为构成:如没有为孩子接种疫苗(公共卫生法典第L218条)、不支付食宿抚养费的行为(新刑法典第227—3条)。

以不作为实行的犯罪行为完全是将不作为行为等同于积极的作为行为,之所以这样做,既是因为这类不作为行为的后果极其严重,也是出自人类团结的需要。

19世纪末,人们曾提出这样的问题:某些作为性质的犯罪是否有时可以由不作为行为构成?而且这些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就相当于积极的作为行为?例如杀人罪属于作为性质的犯罪。但当某人掉入湖中即将沉溺,一个过路人没有给予其救助,过路人的这一不作为行为在道德上应受谴责,但是否应受刑法惩罚呢?过路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呢?判例否认过路人的行为构成杀人罪,但判例的立场却导致立法者开始坚决承认某些状态下的不作为构成犯罪,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们深感遗憾。

1.判例的立场:否定以不作为实行的犯罪行为的理论

判例在一桩被称为“普瓦蒂埃拘禁案”的著名案件中表明了这一立场(普瓦蒂埃,1901年11月20日,刑法1902—2—81)。作家吉德曾专门就这桩案件创作了一部小说。在这桩案件中,一个名叫布朗什·莫尼埃的精神病人被其父母遗弃在一个房间内不闻不问,这个房间既不通风也不透亮,肮脏无比,以至于严重危害到布朗什·莫尼埃的生命健康。轻罪法庭判处布朗什·莫尼埃的哥哥和母亲犯“伤害、暴力和粗暴行为”罪。但是普瓦蒂埃法院更改了这一判决,释放了被告人(此时,布朗什·莫尼埃的母亲已去世)。普瓦蒂埃法院的理由在于被告人放弃不为的行为不等于旧刑法典311条规定的暴力行为,也没有任何其他法条对此类不作为行为作出过规定。

2.立法者的立场:承认不作为犯罪

立法者的立场是坚定地承认不作为犯罪,特别是由1945年6月25日法令设立,在旧刑法典第62和第63条中规定过的,后散见于新刑法典各章节中的四种犯罪,包括遗弃家庭、妨害行使亲权、未履行税务申报或者不记账等不作为犯罪。

在这些不作为犯罪的规定中贯穿着两个主导思想:

第一,由鼓励公民参与警察预防犯罪的行动变为强制公民配合公务活动。要求公民在知晓犯罪且有可能制止的情况下,将犯罪举报给司法当局(新刑法典第434—11条,妨碍司法活动罪),要求公民通知警察犯罪发生的紧迫危险(新刑法典第223—6条,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罪),要求公民提供被判刑人无罪的证据(新刑法典第434—11条,妨碍司法活动罪)。

第二,旧刑法典第63条第2款规定的人类团结一致的思想在新刑法典第223—6条第2款中得以延续。该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够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75000欧元的罚金。”判例应用这一条款,对许多怠于救助的医生和魔术师进行了惩罚。

二、依据时间的分类

依据时间可以将犯罪分为两类:单一罪和复合罪(délits simples et délits complexes),瞬时犯和继续犯(délits instantanés et délits continus)。[18]这种犯罪分类标准的主要意义在于对追诉产生了影响。

(一)单一罪与复合罪

犯罪的事实要素可以是单一行为(单一罪)也可以是多个行为(复合罪)。对于多行为的犯罪来说,多个行为既可以属于同种性质,即所谓的惯犯,也可以属于不同种性质,即本义的复合罪。

1.单一罪与惯犯

单一罪或者偶然犯罪(偶然犯罪的称呼是相对于惯犯来说的)由单一行为构成,也就是说孤立的一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盗窃就是一例。

相反,惯犯则要求多个相似行为的重复,且其中每个行为单独考虑时都不构成犯罪,例如非法行医。

对这二者进行区分有利于确定惯犯的时效,惯犯的时效始于构成习惯的最后一次行为完成之时。

2.单一罪与本义上的复合罪

复合罪的定义表明复合罪包含性质不同的、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追求单一目标的多个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诈骗罪,该犯罪包括通过欺诈伎俩令他人将某物交付给自己的行为,以及取得交付物的行为(新刑法典第313—1条)。

(二)瞬时犯和继续犯

瞬时犯=时间忽略不计+同一犯罪构成要素(例如盗窃)。

继续犯=时间+犯罪的构成要素(例如窝藏赃物,没有许可证情况下的建筑施工)。

瞬时犯是一个行为,继续犯是一种行为状态。但是这种表面上看似简单的区分实则难于操作,因为判例在确定犯罪是属于瞬时犯还是继续犯时常会出现混淆。所以首先应该明确区分二者的意义,然后再研究区分标准。

1.区分的意义

(1)从程序角度看

瞬时犯的行为发生地是唯一的,只有该地的法院对其有管辖权,但是持续犯的行为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地点,这些地点所在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瞬时犯的时效始于行为完成之时,但是持续犯的时效则始于犯罪行为终了之时(例如窝藏赃物罪,从窝藏赃物的人不再持有窝藏物之日起时效才开始)。

(2)从实体角度看

实体刑法的规定更为严格,瞬时犯不能溯及既往。如果是继续犯或持续犯(délits successifs),即使持续犯行为中的部分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新法也可以立即适用对其处罚。

大赦法令适用于瞬时犯,不适用于持续犯。

刑罚期限会根据犯罪行为时间的长短有所不同,例如非法拘禁他人罪的刑罚就会根据拘禁他人时间的长短而不同(新刑法典第224—1条)。

2.区别标准

由于种种原因,区分瞬时犯和持续犯不大容易。

首先是理论原因。学者们对应采用何种名称总是意见不一,而判例出于惩罚的需要,有时将某些瞬时犯按持续犯来处理。

其次是实践原因。瞬时犯的犯罪行为常伴随有一些持续一段时间的事实,这些事实会赋予瞬时犯以持续犯的特点。例如在盗窃罪中,尽管窃取行为通常在短时间内就能完成,但持有窃取物的行为有时会持续很长时间。

(1)瞬时犯

瞬时犯仅在某一段时间内完成,例如杀人、盗窃。属于瞬时犯性质的犯罪可以分为两类:

反复犯或者连续犯。这种犯罪行为由多个反复进行的行为组成,且这多个反复行为中的每一次行为单独看都构成可罚的犯罪行为,例如某超市收银员每日窃取一笔款项。

状态犯的犯罪行为在某一段时间内已经完成,但是其结果在之后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仍处于继续状态,例如重婚、未经许可的建筑工程等。

(2)继续犯或持续犯

继续犯或持续犯这一概念要求犯罪的事实构成要素中包含持续时间这一概念,并且行为人在这一持续时间中始终表现出犯罪意志。

继续犯可以是作为犯,例如非法佩戴勋饰罪(新刑法典第433—14条)、非法拘禁罪(新刑法典第224—1条)。继续犯也可以是不作为犯,例如妨害行使亲权罪(新刑法典第227—5条)。在这类不作为犯中,诉讼时效始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

理论上在继续犯内又提出一个概念,即目标统一的集合犯罪。这类犯罪虽然由多个客观行为构成,但这多个客观行为都因一个犯罪决意联系在一起,例如在盗电的同时开动转换器,或者多次实行的破门盗窃行为。根据这一概念,法院将从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完成开始计算公诉时效。另外,最高法院认可集合犯罪的概念,也是为了避免最后一个行为之前的行为或至少头批行为逃脱惩罚,从而惩罚全部犯罪行为。例如某人分别在1995年、2000年、2005年等年份进行盗电,法院根据集合犯罪的概念,认为该行为人数次实施的盗电行为都出自一个犯罪决意,哪怕头几次盗电行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也要对从第一次盗电行为到最后一次盗电行为止的所有盗窃行为进行追诉。

继续犯还应用在疏忽大意杀人罪中。如果受害人在犯罪人的过失行为之后很长时间才死亡,那么尽管这类犯罪具有瞬时犯的性质,判例仍将公诉时效的起始点推迟到受害人死亡之日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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