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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恢复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期间的恢复期间的恢复,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因某种特殊的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特定的诉讼活动,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活动。设立期间恢复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完成其职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期间的恢复

期间的恢复,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因某种特殊的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特定的诉讼活动,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活动。设立期间恢复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完成其职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这一规定,期间恢复的条件是:

第一,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

第二,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依靠自身力量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困难,例如遭受自然灾害、患有严重疾病或未收到诉讼文书等。

第三,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妨碍其遵守法定期间的原因消除后5日以内,向审判本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如超出此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恢复期限的权利。

第四,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允许。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中所述情况确实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准许其继续进行在原期间内未完成的诉讼活动。如果认为当事人不是因为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则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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