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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程序化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法律的形式化还要求司法过程的法治主义或形式主义。这一情形称之为司法形式主义。司法形式主义的实质乃是司法法治主义。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司法程序问题占有重要的地位。破坏司法法治的行径,往往从程序上大做文章。因此,司法的程序性不仅是法律形式化运动的组成部分之一,而且是衡量法制是否成为现代形态的重要尺度。它同传统法制的司法非程序化是大相径庭的。

五、司法过程的程序化

法律的形式化还要求司法过程的法治主义或形式主义。司法过程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适用这一中介环节,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单个的行为。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把一般法律应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事实,从而使司法判决具有可靠的预测性。这一情形称之为司法形式主义。司法形式主义的实质乃是司法法治主义。司法法治主义的要义之一,在于司法权的国家统一性。法律适用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意志的现实化的过程,因而适用法律的权力应当统一而不应当分散,法官的行为不过是国家意志行为的缩影,任何个人都不得染指国家司法领域。司法法治主义的要义之二,就是适用法律的合法性。亦即是说法官所面对的案件是五花八门,十分复杂的,因而为了使案件有一个公正合理的审断,法官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用法律,而绝不能超出法律之外,凭据自己的良心断案。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种惩罚措施是否实行,都需要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要使惩罚成为合法的惩罚,它就应该受到法的原则的限制。司法法治主义的要义之三,乃是司法解释的严格性。按照司法法治主义的要求,在司法解释问题上,只允许进行法律条款本身的解释,不允许超出法律条文之外或对法律规范作价值意义的解释,更不允许进行法律扩张解释。在法律适用的领域中,法官的责任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1]司法法治主义的要义之四,乃是司法过程的程序性。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司法程序问题占有重要的地位。这是关系司法法治命运的重要问题之一。破坏司法法治的行径,往往从程序上大做文章。因此,司法的程序性不仅是法律形式化运动的组成部分之一,而且是衡量法制是否成为现代形态的重要尺度。它同传统法制的司法非程序化是大相径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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