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很多教材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合并简称为法律关系的内容。3.职权在对于权利的讨论中我们有必要提到职权这种特殊权利。这里所说的职权指法定职权,它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构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从事管理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自治团体内部机构依其自治规则也有管理内部事务的“职权”,但这不是我们所说的法定职权,其产生的根据不是法律,它也不是公共权力。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很多教材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合并简称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说,法律关系的内容有两个层次,一是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即法律权利和义务;另一层次是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社会内容,即实际社会关系。限定在法律这一层面上,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当作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可行的。

(一)法律权利

1.法律权利的概念

法律权利,通常简称为权利,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一种行为尺度,主体在这个尺度内的行为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与主体的利益相联系,权利是法律上的行为的可能性,其现实内容是主体的利益。

2.权利的结构

权利的结构所说明的是一项法律权利由哪些权能构成,或者说由哪些要素构成。法律上的权利有三项权能,即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能、要求权、请求权。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能。简称行为权,是主体自己以作出或不作某种行为的方式来满足其利益要求的权能。在绝对权(对世权)关系中,这一权能是主体满足自己利益的主要权能。

要求权。是主体要求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能。这种权能的意义在于保证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停止侵害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负有积极义务的义务人作出积极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在相对权(对人权)关系中,这一权能是满足主体利益的主要权能。

请求权。是主体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请国家提供保护的权能。这一权能直接表现出法律权利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属性,它说明,任何权利的设定,都意味着国家的责任,国家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权利绝不仅仅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对应,它还与国家的保护责任相对应。

3.职权

在对于权利的讨论中我们有必要提到职权这种特殊权利。这里所说的职权指法定职权,它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构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从事管理的权力。它与特定机构的职能和职责相联系,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这种权利所包含的利益,不是机构自身的利益,而是其职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因此,法定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自治团体内部机构依其自治规则也有管理内部事务的“职权”,但这不是我们所说的法定职权,其产生的根据不是法律,它也不是公共权力。

(二)法律义务

1.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义务,简称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尺度,是行为必要性。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是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一种法律手段。法律义务的特点是无条件性和严格性,与权利相比,它是义务人无可选择的;同时,相对于权利,它更体现出法律的强制性。

2.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

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实现权利人利益的一种法律手段,因此,与法律的权能相对应,法律义务有三种表现形式。

(1)不作为之义务,即义务人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一义务形式是针对权利中主体的行为权的。由于行为权在绝对法律关系中对于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居于中心地位,因此,这一义务起到保证权利人正常享受权利的作用,是权利人享受权利的条件。比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人只要不作出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就构成了所有权人正常享受所有权的条件。

(2)积极作为之义务,即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这一义务所针对的是权利中的要求权能。由于它的权利相对性非常明显,在相对法律关系中,它居于权利人利益实现的中心地位,直接实现着权利人的利益。比如,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积极地履行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构成了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内容。

(3)接受国家强制之义务,即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忍受国家的强制。这一义务针对的是权利的请求权能。这一义务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构成了受损利益得以恢复的内容。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要素,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5]义务总是针对权利的,而权利的实现总依赖义务的履行。权利义务的基本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认识。

1.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权利就不会有义务,没有义务也不会有权利。任何法律上的权利,总有相应的义务人作保证,任何义务也总是针对相应的权利。这种相互依存的状况,我们通常可以从法律明示的权利义务规定中看到,有时则是一种默示状态。

2.互为界限。权利义务互为界限,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另一重要方面。权利的范围以义务为界,比如所有权包含着许多权能和内容,但它总有一个范围,其范围就是所有权在运用时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又如债权,债权人只能根据债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禁止超出这些内容和范围对债务人提出要求。这些情况表明权利的边界是以义务来划定的。义务也是有限度的,其范围则以权利为界,比如义务人的作为义务,其范围和内容由法律或合同约定,在这些内容和范围之外,义务人有权拒绝权利人的要求。

3.范围对应。范围对应所说明的是权利义务的一种量的关系,这种量的关系指的是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对应,而不是说数量的对应。在数量上有时是数项义务针对一项权利,有时是一项义务针对数项权利,并不能说完全等值。但是,权利义务在范围上是对应的。权利义务范围的对应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譬如在政治领域存在权利也必然存在政治义务,在经济领域存在权利必然存在经济义务,在其他领域也是如此。这种关系在我们的立法中值得注意,我们不能够用经济义务来对应政治权利,或用政治义务来对应经济权利。人们在享受政治权利时必须履行政治义务,而不可用经济义务来代替;人们履行经济义务应当获得的是对应的经济权利,而不由政治权利代替经济权利,比如我们不能在法律上设定一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要经济上作出多大贡献就能恢复政治权利。

4.功能互补。功能互补是指权利义务对于实现社会关系调整来说,在功能上是互相补足的。对于社会关系或利益关系的调整,权利所确定的是权利人为获得利益的行为尺度,义务是义务人为权利人利益的实现而作出相应行为的必要性。在绝对权关系中,权利的功能是提供权利人自己实现利益的可能性,而义务则排除了对权利人利益实现的妨碍,构成利益实现的条件。在相对权关系中,义务的功能是保证义务人主动作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而权利则保证了权利人的利益范围和利益要求的提出以引起义务人的行为。正是权利和义务两种法律手段的功能互补,保证了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的实现,只注重任何一方的功能是不能实现这种调整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