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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的过程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阶段,司法活动主要表现为一些程序性的事务处理。国家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范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活动所形成的裁判,应形成正式的、书面的法律文件,如判决、裁定等等。司法监督是对司法活动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目的在于总结司法活动的经验和教训,纠正违法的司法活动和错误的司法裁判。

二、司法活动的过程

司法活动是一个具有连续性、涉及面广、程序性强的复杂过程,但从司法活动的开展过程来看,又可大致区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程序性预备

在这个预备性阶段中,司法主体尚未涉及案件事实或是同案件事实并未进行实质性的接触,未对案件形成初步的判断意见。在这一阶段,司法活动主要表现为一些程序性的事务处理。如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判断,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予以受理,从而正式启动司法程序;通过送达起诉状或应诉书使当事人双方了解对方所持的诉讼主张或主要证据等等事项,为司法活动进入实质阶段做好必要的准备。

(二)调查、分析、确认事实

司法是将法律的一般规定运用到具体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是要查明案件事实,任何案件都是以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为基础的,事实确认有误,可能便会导致司法结果的不公正。时间的一维性决定了案件具有不可回复的特征。因此,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是基于案件发生当时实实在在的全部场景,而是在对可能构成案件真相的各部分、各环节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在内心深处形成能够互相衔接、较为牢靠的证据链条。建立在各项证据基础之上的法律事实是司法裁判的基础。

确认案件事实需要调查收集各种法定证据。调查收集证据必须采取合法的途径和方法,使用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不但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根据,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调查事实后,还需要对所调查到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或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等法定证据进行分析,找出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并确认这些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意义,能否作为确定违法或犯罪的根据,从而为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阶段提供前提。

(三)法律的选择与适用

首先要求司法人员选择确定要适用的法律规范。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意味着把具体事实与相应的法律规范相联系,根据事实在法律上的性质,确定该事实应由哪种法律部门予以调整。再进一步确定由这一部门的哪一法律或法规来调整。最后根据事实的情节、后果,区别不同的情况,找出与本案事实相应的条款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在选择适用法律规范时,司法人员应该使用在正式出版的机关刊物上公布的法律文件,要检查该文件的真实性,检查该法律文件有无被修改或被废止。在进行法律适用时,司法人员必须正确理解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术语,并对所运用的法律规范的含义联系案件事实作出具体的解释。当法律文件有相关的正式解释时,还应结合案件事实情况,适用有效的司法解释来对案件作出判断和裁决。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规范进行类推适用,或依照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案件进行裁判。

(四)作出裁判

作出裁判是司法过程中的决定性阶段。作出裁判是指在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性质确认后,依法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是否应取得合法的权益。

国家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范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规范有时本身包含了解决各种具体案件事实的方法,但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将各种复杂的社会情况包揽无余,法律空白或法律模糊的情形时有出现,这就为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最合理的方案作出处理结论。

司法活动所形成的裁判,应形成正式的、书面的法律文件,如判决、裁定等等。这种法律文件能产生具体的法律后果,既能确认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也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这种决定具有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这种决定是一次有效的,只对被适用的具体案件有效,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一般也不能作为以后适用法律的基础;这种决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在当事人拒不执行时,由法定的有权机关负责执行。

(五)送达文书

司法机关在作出法律的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后,必须及时将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使其知晓法定权利或义务要求。这是法律文书引起的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我国规定的法定送达文书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留置送达等。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同送达方式的具体要求,避免因送达不合法影响办案质量和法律权威。

(六)执行决定和司法监督

执行决定和司法监督是司法活动的延伸阶段。执行决定是对司法裁判的落实。执行决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决定,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或裁定,以及终审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执行决定必须由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对司法活动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目的在于总结司法活动的经验和教训,纠正违法的司法活动和错误的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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