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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起源的一般规律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始公社的调整系统与宗教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其功能在于,用神意控制一切有害于氏族的行为,鼓励一切有利于氏族的行为。同时,在原始社会,宗教与道德两者之间本身也是密不可分的,原始公社是以血缘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关系的调整是以氏族内部的共同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宗教的作用就是赋予这些道德标准以神意的光环。

二、法的现象起源的一般规律

虽然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中法的现象产生的时间和过程各有不同,但对它们进行总体分析,可以发现法的现象起源具有以下一般规律。

(一)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规律

在原始公社中,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人们只有依靠公有制和共同劳动才能维持个体和群体的生存。“原始类型的合作,显然是单个人力量太小的结果。”[5]到了原始公社后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首先,农业、畜牧业的发展使人们摆脱了依赖采集自然物和狩猎来获得食物的状况,食物产量提高、品种优化,可以贮藏,保证了人类可以通过劳动获得稳定的食物供应。其次,农业畜牧业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科学技术和知识领域其他各方面的发展,这些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农业和畜牧业本身的发展。历法、天文、数学、医学等方面的知识得到积累,而制陶、纺织、航海等方面的创造发明也是在农业畜牧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为新的社会大分工提供了条件。再者,在社会关系和结构方面,生产力的发展触发了导致原始社会结束、古代文明诞生的各种变化: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集体劳动不再是生存的必要条件,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的出现势在必然,氏族公有制也必然为家庭的私有制所代替;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则把氏族、部落等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为地域性的城市和国家所代替,以氏族共同体为基础的“共同规则”被以国家强制为基础的法律所替代。

(二)法的形成受到宗教、道德的影响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人们对自然现象和人本身不能作理性的探求,于是,“在寻求世界和自身存在基础的路途上,作出了神意的解释,认为外在于人类社会的超自然力量才是世界的总根据”。[6]对神意或原始宗教的依赖心理,从而对威不可测的神及其他偶像的顶礼膜拜,正是世界各地原始氏族或部落都有自己所崇拜的图腾并产生原始宗教的共同原因。原始公社的调整系统与宗教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其功能在于,用神意控制一切有害于氏族的行为,鼓励一切有利于氏族的行为。同时,在原始社会,宗教与道德两者之间本身也是密不可分的,原始公社是以血缘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关系的调整是以氏族内部的共同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宗教的作用就是赋予这些道德标准以神意的光环。而当国家从氏族社会中脱胎而出时,自然会沿袭过去的道德观念,并借助于宗教这种方法,依托神的力量来支撑国家统治的合法性,这为法提供了一种权威性依据。例如,中国古代奴隶制产生之时的夏,以及后来的商、周的神权法思想,就说明了法的现象与宗教和道德之间的紧密关系。而反观印度教法,其本身就是与印度教合而为一的,伊斯兰教也是如此。

(三)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规律

法的现象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从原始公社的习惯逐渐演变而来的,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原始公社之所以那样井然有序地存在、发展了数十万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本身具有独特的社会行为规范,即氏族习惯。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人们之间的关系发生根本变化时,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是以相互对立的经济利益为基础。于是,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及其关系发展的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规范和秩序日益取得法权的意义。这些规范转变成由国家的公共权力保证其实施的习惯法。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之中采纳了某些习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这些习惯的实施,因而使它成为习惯法。后来,奴隶主内部出现了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把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和实际判例的内容用文字记载下来,但未形成条文形式,为不成文法。以后才出现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条文形式出现并颁布施行的严格意义上的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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