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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贿赂犯罪的救济措施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七)关于增设贿赂犯罪的救济措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犯罪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制定了消除、救济措施。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应当在将来的刑法修改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实施的违反职责的行为无效,因行贿而获得的好处,应当予以取消。

(七)关于增设贿赂犯罪的救济措施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犯罪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制定了消除、救济措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4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在适当顾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在这方面,缔约国可以在法律程序中将腐败视为废止或者撤销合同、取消特许权或撤销其他类似文书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救济行动的相关因素。”第35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因腐败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人员有权为获得赔偿而对该损害的责任者提起法律程序。”根据这些规定,对于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本身所产生的不良效果也应当予以制止,使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最大限度地消除。这一规定是值得肯定的。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贿赂犯罪中的行为人所获得的财物,如贪污罪中的赃款赃物、受贿罪中所收受的财物,应当按照该规定予以追缴。但是对于行贿人因为行贿所获得的利益如何进行处理,则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应当在将来的刑法修改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实施的违反职责的行为无效,因行贿而获得的好处,应当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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