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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概况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概况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问世于20世纪之初,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中,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适用于全联盟的有关法律,是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依据。各加盟共和国的民法典和婚姻家庭法典是同时并存的。

三、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概况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问世于20世纪之初,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中,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第二个阶段中,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成立,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新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际风云变幻,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这些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还是可供研究,可资借鉴的。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苏维埃婚姻家庭法

沙皇俄国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载于民法典,具有浓厚的封建、宗教色彩。十月革命胜利之初,苏维埃政权便开始通过立法措施改革婚姻家庭制度。19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和实施户籍登记的法令》和不久以后发布的《关于离婚的法令》,在婚姻家庭制度废旧立新的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时的立法措施中也有一些过于激进的,后为实践证明是不切实际的规定。1918年的《俄罗斯联邦户籍、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和1926年的《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为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后者自1927年起施行多年,在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早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其内容包括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监护和保佐、户籍登记等编。

苏联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以加盟共和国为本位的,各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渊源。适用于全联盟的有关法律,是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依据。例如:《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以及乌克兰等加盟共和国的同名法典,在20世纪40年代所作的数次修改,都是按照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有关命令进行的。此外,苏联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适用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也起着重要的作用。1944年苏联司法部颁行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以及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就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所作的决议等,便是这方面的一些例证。

在苏联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各加盟共和国的民法典和婚姻家庭法典是同时并存的。这种独立法律部门说后为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奉为先例,对新中国早期的法学和立法也有颇大的影响。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法

二战以后成立的各社会主义国家都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名称不一,内容也各具特色。1949年的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的《人与家庭法》,是将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人及其法律上的能力和有关婚姻家庭的事项置于同一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于1947年制定了《婚姻基本法》、《亲子关系基本法》、《收养基本法》、《监护基本法》等适用于全联邦的法律。后又按照联邦宪法的规定,婚姻家庭方法的立法权由各共和国(自治省)行使。有的共和国继续适用上述四部法律,有的共和国则以联邦宪法所定原则为依据,另行制定了新的法律。罗马尼亚于1954年,捷克斯洛伐克于1963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65年,保加利亚于1973年,古巴于1975年,阿尔巴尼亚于1982年,都颁行了新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名称不尽相同)。越南于1986年制定了新的婚姻家庭法,以此代替1959年的婚姻法,2000年又对婚姻家庭法作了修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也有所发展变化。1968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颁行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纲要》。1969年,俄罗斯联邦以上述纲要为依据颁行了新的婚姻和家庭法典,其他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和家庭法典也作了相应的修改。1979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发了关于修改上述纲要的命令,责成各加盟共和国按照命令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立法。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于1995年制定了新的家庭法典,自该法典施行之日(1996年3月1日)起,原《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纲要》以及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过去颁行的有关婚姻家庭的法令,不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的形成和发展,详见本章第三节,此处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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