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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因素与犯罪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政治因素与犯罪政治是人类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角逐、运用和制约的社会活动。尤其是在对阶级斗争、社会主义制度这两项重要的政治因素与犯罪的关系的认识上存在着狭隘的理解。而对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的犯罪问题,则采取粗暴的完全归因于阶级斗争或阶级矛盾的根源,拒绝承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本身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犯罪这一现实。

五、政治因素与犯罪

政治是人类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角逐、运用和制约的社会活动。所谓角逐,就是指各种社会政治主体,包括政治家、政治集团、政党等围绕如何夺取国家执政权力而展开的各种活动;所谓运用,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政治主体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的过程;所谓制约,就是指其他各种政治势力对执政的政治主体在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的活动施加影响和制衡的过程。政治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在社会生活中居于较高的层次,社会的政治发展状况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当然也会对社会的犯罪形势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关于政治与犯罪的关系,冲突派犯罪学激进学者里查德·昆尼认为,“作为人类行为的法律定义的犯罪是由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界定的,犯罪行为就是与统治阶级利益相冲突的行为。”拉里·西格尔认为:“犯罪是一种违反了由社会中拥有政治和经济权力的人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中所解释和表述的行为规则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则的人要承受国家当局、社会歧视以及社会地位等惩罚。”中国学者认为,特殊形式的或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仍然是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犯罪的原因,有时候阶级斗争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日本学者认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缺陷和法律适用的不当,都可能成为诱发犯罪的原因。

关于政治与犯罪的关系问题曾经是我国理论界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但同时也是误区最多的论题。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因为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对犯罪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产生过过激、过偏的认识。尤其是在对阶级斗争、社会主义制度这两项重要的政治因素与犯罪的关系的认识上存在着狭隘的理解。具体表现在,将阶级斗争的决定性作了泛化、简单化、绝对化的理解,导致了严重的阶级斗争扩大化,给中国社会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对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的犯罪问题,则采取粗暴的完全归因于阶级斗争或阶级矛盾的根源,拒绝承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本身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犯罪这一现实。

其实,政治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多层面地缓解社会矛盾,因而从根本上讲是有利于控制和减少犯罪的。但政治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与其初衷相悖的现象,正是这些政治现象成为犯罪增多的原因。

(一)政治力量分化:犯罪多发的基础原因

政治力量是政治主体进行政治统治,从事政治活动,达到政治目的所依靠的社会力量。过去我们所依靠的政治力量,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广大知识分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阶级、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其突出表现就是一些新的社会阶层逐渐形成(十六大明确了六大新阶层),各阶层之间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利益认同的差异日益明晰化,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了过去的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通过大量翔实的调查资料,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勾画了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基本形态,它由10个社会阶层和5种社会经济地位等级组成。这10个社会阶层是: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他们可以分为五大社会经济等级,即社会上层(包括高层领导干部、大企业经理人员、高级专业人员及大私营企业主)、中上层(包括中低层领导干部、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中小企业经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中等企业主)、中中层(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小企业主、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中高级技工、农业经营大户)、中下层(个体劳动者、一般商业服务人员、工人、农民)、底层(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并缺乏就业保障的工人、农民和无业、失业、半失业者)(57)。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明显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我国社会阶层构成多元化使社会阶层利益格局多元化趋势增强,推动着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意识增强,从而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准备了阶层基础和心理基础。而公民政治参与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生生不息的力量,是人民“当家做主”在实践中的真正体现。随着社会阶层数量的增加和重新组合,阶层之间的界限逐步清晰化,阶层独立意识不断增强,阶层之间和阶层内部成员之间的流动加剧,他们的联系开始松散化、灵活化。这有利于人们相对自主地表达各自意见和利益要求。这种分化还会促使社会成员更多地寻求身份保护、单位保护和组织保护,无疑能够促进民主和法治建设。所有这些都能对我国民主政治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我们在充分认识我国基础政治力量分化的积极一面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对犯罪发生深刻影响的一面。具体表现在:

1.社会不公平加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阶层分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一个占全社会成员百分比极低的新富阶层脱颖而出,在短期内积聚了大量财富,而与整个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低收入形成鲜明对照。根据研究结果推算,当前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超过了若干西方发达国家,真正达到了“超英赶美”的程度。当然,任何社会中都会存在贫富差距,而正常的差别应当构成促使个人在社会等级制阶梯中积极进取、向上攀登的驱动力。但是,无限度地、速度过快地扩大贫富差距,并达到悬殊的地步,却是整个社会走向两极化的同义语,无论怎样解释,都不能说这是一种“健康的趋势”。在社会生活领域,人们看到贫困阶层和广大民众对新富群体持有广泛的敌意;在政治生活领域,官僚集团无处不在的腐败激发起大众的强烈不满,由此滋生出底层对上层、民众对官僚的绝望心态和普遍愤怒;在经济生活领域,民众的“需求型”消费与新富阶层、官僚集团的“欲望型”消费的对立,再明白不过地标示出他们虽然生活在同一个时空条件之下,却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

随着社会张力的蓄积,社会犯罪大量发生便成为必然的现象。这些犯罪包括:随着劳资纠纷的大量出现,城乡企业中的雇工为了发泄不满,采用了焚烧厂房、毁坏机器、对管理人员实施人身伤害等多种犯罪形式;大中城市企业职工为满足基本生活保障上访、请愿,甚至罢工亦日渐增多。在阶层分化过程中,城市下岗职工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时,不少地区出现了以“一刀切”的方法,把“卖”作为中小企业转制的主要方法,统统卖给个人。在企业拍卖和重组过程中,对职工安置简单化的情况十分突出。买断工龄,成为一些地方安置职工的主要方式,补偿最多不超过万元。许多工人在被解雇之后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其中许多人被激怒,从而采取暴力行动。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下岗工人所面临的不仅是一场现实的经济危机,而且还是一场令人难以承受的心理危机。他们无法面对社会分配不公、机会不均等造成的贫富悬殊,从而诱发了很多新的犯罪因素,促使城乡犯罪多年以来居高不下,各项恶性犯罪迅速攀升,有组织犯罪迅速蔓延,使民众形成极大的不安全感。日益剧增的刑事犯罪透露出底层民众强烈的抗拒意识和反社会情绪。这种情绪发展到极端,就会生成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恐怖活动,这是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的。

2.阶层之间的矛盾增多

随着阶层分化速度的加快,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增加的迹象已十分明显。具体表现为:

(1)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的矛盾。先富阶层的“暴发户”行为、“炫耀性消费”行为,特别是资产所有者及其代理人利用资产优势对雇佣劳动者的压迫行为,引起了低收入者的强烈反感和不满。使得富有阶层和各低收入阶层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对有关他们各自利益的事物产生了明显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态度。越来越多的“劳资冲突”发生,就是这一矛盾的突出表现。

(2)高收入阶层与党和政府的矛盾。高收入阶层的扩大和发展与党和政府所制定的经济规划和社会政策是一致的,他们发展经济的努力会受到支持和鼓励。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属于私营经济范畴的高收入阶层等社会群体的某些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与党和政府在社会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基本态度上,存在着某些矛盾冲突。特别应当指出的是,随着他们经济实力的增强,一部分人会提出超出现行政治制度的参政要求,从而与执政党、政府和官员阶层发生矛盾,并形成对民主政治发展的挑战。

(3)低收入阶层中的部分群众与党和政府的矛盾。在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上,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是完全一致的。包括低收入阶层在内的各阶层群众都是清楚这一点的。但在一定条件下,低收入阶层有可能把对高收入阶层的不满与党和政府的现行政策联系起来。特别在社会转型期,随着企业改制、收入分配政策调整,会使低收入阶层的实际生活出现问题;少数人的非法暴富、某些官员的“灰色收入”和腐败行为等问题很容易使群众产生误解,导致越轨和犯罪行为发生。

3.社会焦虑问题严重

在阶层分化过程中存在着广泛的社会焦虑现象。其突出表现:一是不公平感。这是对阶层分化在起点、规则和结果各方面不平等现象的自然反映。二是受挫感。一些社会地位相对下降或社会地位一直很低的人,在心理失落中,会产生强烈的无力改变现实的挫折感。三是危机感。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贫困阶层,在市场经济和阶层分化的大潮面前,必然产生朝不保夕、前途暗淡的危机感。上述社会心态,在阶层分化过程中会形成剧烈的精神阵痛。这种社会焦虑的广泛存在,极大地抑制了阶层分化本身可能产生的社会激励效应。对于内心充满了不公平感的人来说,极容易引发出“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捞一把是一把”等扭曲心理。在这种扭曲心理的支配下,走上犯罪道路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政治权力滥用:犯罪多发的根本原因

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政治权力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权力,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公共性。因为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二是强制性。它的行使有暴力作后盾,具有高度的强制性。三是扩张性。掌权者的欲望促使其必然向外扩张,而一旦越过合法界限就会产生犯罪行为,它的过度膨胀会直接危害民主政治。

在实现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努力扩大民主,建设民主政治,但同时也要强化政治权力,特别是以下三种政治权力(58):一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我国的一切国家权力都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就是加强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分散、权力分割、各行其是的现象。二是政府的宏观控制权力。在微观放权(主要是放弃政府直接管理生产经营的权力)的基础上,加强对社会(主要是企业和市场)的宏观控制,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三是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权力。没有党的领导,就不会有中国政治现代化,也不会有整个社会的现代化,所以,在为中国政治现代化而斗争的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地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治权力是实现政治现代化所必需的,但强化权力的过程中,很容易使权力失去制约,超越合法界线,而政治权力一旦越过合法界线,就会将公权力私化,造成政治权力滥用,这是我国现阶段犯罪多发的一个根本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公权私化、政治权力滥用走向犯罪的典型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59)

1.把政治权力当商品交换

把政治权力当商品交换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权物交易。就是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与有求于他的人进行交换,同时也从交换对象手中获取一些有形物品。这些有形物品可以是一般日用品,也可以是彩电冰箱等家用电器、高级轿车、高级住宅等。在获取方式上有的是向对方索取的,有的是对方主动送上门的。无论何种方式,都使双方达到了各自的目的,满足了双方各自的需要。这样,政治权力就成为其占有者手中获取私利的交换商品。

(2)权钱交易。权钱交易是权物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实行这种交易时,掌权者手中的权力成为被拍卖的商品,只要有合适的价格,就可以卖出去。对那些买权的人来说,是用我的钱,买你的权,再用你的权,为我赚更多的钱,你手中的权只不过是我需要的一件商品而已。之所以出现权钱交易,是由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政治权力占有者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和多样化,而且钱的隐蔽性更强,不易被发现,又可以随时变换成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因此,权钱交易成为权力商品化的一般形式。从腐败犯罪者家中查出的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的现金,都是权钱交易的明证。从权钱交易派生出来的另一种更隐蔽的方式,就是权股、权证交易。行贿者向政治权力占有者赠送股票、证券,这种行贿方式不仅更隐蔽,而且数量更大,情节更严重。

(3)权色交易。权色交易是权力商品化的特殊形式。当少数权力占有者物质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其精神需要就成为最重要的追求。对有些人来讲,只要能达到目的,获取更大的利益,是任何手段都可使用的。于是,行贿者用金钱打不倒的公职人员,有的就栽倒在美色上。

(4)权权交易。权权交易是权力商品化的又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不同的权力占有者为满足各自的不同需要,分别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政治权力为对方办事,达到互相交换的目的。权权交易主要发生在权力占有者范围之内,不掌握权力的人是谈不上权权交易的。权权交易者们相互关照、相互提携、互谋私利。

2.把政治权力投入市场运行

把政治权力投入市场运行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控制经济资源。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是政府推动实行改革的结果,所以市场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不可能一步到位,政府不可能放手去让市场配置经济资源。这样,在政府逐步放权的过程中,一些政治权力占有者站在自身或少数人的立场上,不愿意轻易放弃手中掌握的经济控制权,并且利用一切机会来获取经济利益。例如,一些银行信贷部门的权力占有者利用手中掌握的发放贷款的权力向资金需求者索要回扣,不给回扣甭想贷到款。又如,审批机关中的某些权力占有者也会向审批对象索取贿赂,不给好处不予审批。在价格双轨制、股份制改造、房地产开发、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等各项经济活动中,都会有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现象的存在,大量的资金进入了政治权力占有者的腰包。

(2)占有社会资源。从一些揭露出来的腐败者被查出的财富来看,他们的财富不是靠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经营的过程而富起来的,而是借助手中掌握的资源配置权,以政治权力获取财富的结果。一般来说,在同一时期,腐败者的级别越高,对社会资源的占有量就越大,他们积累的财富就越多。少数政治权力占有者和接近权力中心的人通过“按权分配”,为自己及其利益相关的人在短期内积累起巨额财富,这是造成贫富两极分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3)渗入经济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权力进入市场参加对社会资源分配后,那些不掌握政治权力而手中握有相当财力的企业家,在看到权力资源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后,会采取各种可能的办法以经济资源采取权力资源,谋求在权力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如果其目的得逞,权力与经济这两种资源就会相互融合,共同营造权力市场。

(三)政治参与异化: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政治参与是指公民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对国家的政治构成、政治运作、政治决策、政治结果的关心、利益表达和施加影响的行为及过程。(60)

政治参与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政治参与主体是普通公民,不包含专门从事政治活动的职业工作者。没有政治参与主体就不会发生政治活动。二是政治参与形式日益多样化。综观各国法律规定,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形式有选举、结社、请愿、集会、游行、示威等。三是政治参与是一种政治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在法治范围内进行,公民的政治参与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非法政治参与不受法律保护。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践证明,政治权力运行得好坏,根本因素取决于人民对权力运行参与的程度和质量(61)。政治参与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没有政治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也就不会有对政治权力的制约,所以,在实现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大力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

政治参与确实是个好东西,但也不是什么都好。政治参与绝不是十全十美的,它有许多内在的不足,使其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异化,因而成为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1.政治参与的异化诱发了反社会的犯罪心理

政治参与的方法和途径虽然很多,但选举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和途径中是最有效、最重要的。现代民主不论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都离不开选举,可以说,选举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所以,我国宪法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放在公民政治权利的首位,这说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当家做主的主要标志。公民参与选举不仅有助于保证民主的实现,而且是公民影响国家的政治构成、政治运作、政治决策、政治结果,表达人民意愿,化解社会矛盾,调整和维护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但是,选举的结果可能有两种:一种是确实按照公意表决,来选择和确定国家工作人员,并且社会公民对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有真实的制约权、监督权和罢免权。这种结果真实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及其特征,因而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控制犯罪的。另一种是少数人的权力和意志操纵了“公意表决”,使选举结果带有极大的虚假性,与真实民意相背离,这样,公民参与选举就仅仅成为一种形式,抑或是某种权力的工具。这种结果不仅能使公民失去参与选举的兴趣,而且还由此产生没有真实的社会认知,引发对政府和社会的信任危机,诱发反社会的犯罪心理,并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实施报复政府和社会的犯罪行为,造成犯罪率上升。

2.政治参与需求多样性为犯罪的发生提供契机

在我国,每一个合法的公民都享有政治参与的权利,但公民政治参与的政治需求却是各不相同的。他们有的希望通过政治参与影响领导层,有的希望通过政治参与来消除不公平,有的则希望通过政治参与来追求个人的利益。正是这种参与需求的多样性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契机。近几年,各地在政府换届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举过程中,都发生了一些贿选犯罪案件就是很好的证明。老A(化名)是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69名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之一,是当地一家私企的老板,“为了能当上市人大代表,他在一个晚上一口气送了280个红包,每个500元”。在2007年11月29日进行的选举中,他还是名落孙山。原因可能是行贿的力度还不够大。一项最新报告显示,我国私营企业主渴望更多地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生活。28.8%的私营企业主“争取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愿望最为迫切。

多数人政治参与的动机应当肯定,但是,少数私企老板争取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当成一顶“红帽子”,企图给自己的企业经营或其他社会活动涂上“保护色”。正如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所言,一些像刘涌(原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嘉阳企业集团董事长,2003年12月22日被最高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死刑并执行死刑)、桑粤春(原全国人大代表、长春吉港集团总裁,以贪污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被判死刑,2006年9月29日被执行死刑)这样的所谓“民营企业家”削尖了脑袋往各级人大里钻,他们并不具备担任人大代表的素质,更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意愿。

3.政治参与权威多元化使犯罪多发成为可能

我国农村政治参与的权威性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核心地位和对村民自治的支持与保障职责,但在具体操作上却是非常含糊不清的,也是极富弹性的。没有具体的制度安排,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权力分工难以正确定位,进而造成彼此间不适当的干扰与排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被排除在国家行政序列之外,它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也非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依法建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政府与它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二者权力来源不同,一是国家授予,二是民间自给。权威在各自领域的认同度不一致,两种权威彼此间由于缺乏具体定位,从而出现彼此间职能分工、权限划分、责任协调等不一致,相互削弱对方的民间可信度,从而为非正式权威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于农村中的宗族势力,对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现实影响力的。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关系为载体的宗族观念对农民的政治参与精神的确立有着极大的阻碍作用,有些地方族权甚至可以发展成为与国家行政权、司法权、村民自治权等相异的另外一种地方权力。这种权力极易发展为以家族为核心的犯罪团伙,并进而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造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多发,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4.政治参与缺乏理性为犯罪发生创造条件

政治参与必须是理性的,只有理性指导下的政治参与,才能是有序的政治参与。在我国,由于历史遗留下的小农观念,在现代化历程中还有较大的影响,加上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农民整体的文化素质不高。占全国人口约1/4的文盲和半文盲大多集中在农村,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大批文化程度相对高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导致实际生活在农村能够参与管理农村公共事务的“精英”缺位和匮乏。农民受教育程度越低,其对民主的认知能力就越低。因此,农民政治参与的非理性因素必然加大,(62)理性的缺失会使一些农民在掌握政治信息,利用参政渠道上遇到许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缺乏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则很可能使一些农民的政治参与失控,结果会使正常的政治参与演变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政治事件,为引发打、砸、抢、烧等多种犯罪创造条件。近几年,各地发生的一些群体事件及由此引发的其他刑事犯罪,都是这样造成的。

(四)政治意识扭曲:犯罪多发的思想原因

政治意识是政治活动、政治制度、政治运行机制等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对人的政治行为选择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人们从事政治活动的直接内驱力。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的发展,迫切要求社会成员具有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主体意识。然而在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中,由于受到社会环境中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有些人的政治意识发生严重的扭曲,形成与主体意识相对立的主宰意识、与己无关意识、附庸意识等,成为犯罪多发的重要思想原因。

1.主宰意识:犯罪发生的思想根源

主宰意识是一部分直接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领导干部具有的一种特殊政治意识,其核心内容是:把政治生活中的人分成若干等级,以不平等的政治价值观评判人在政治发展中的价值。主宰意识具体表现为:把自己看成是政治生活的主宰,过高估价个人在政治发展中的作用,把个人的作用与人民群众在政治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对立起来;以“主人”的身份进行政治管理,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官气十足,压制民意,以致搞家长式的统治,专横跋扈,对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把民主仅仅看成是一种手段,抑或是一种方略,不是“由民做主”,而是“为民做主”,甚至把发扬民主看成是个人对群众的一种恩赐;当政治发展中出现某些暂时混乱现象时,不是从政治决策上寻找原因,而是责备群众不听指挥,违背民意独断专行;把权力看成为私有财产,利用权力采取私利,甚至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如此种种主宰意识,虽然为少数人所具有,但是由于这少数人在政治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因而对民主政治的发展危害极大。(63)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主宰意识是我国现阶段腐败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思想根源。

我国腐败犯罪的多发,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家长制”重新复活,主宰意识成为某些领导干部的特殊喜好。现在,在不少地方、领域、部门、单位民主太少了,“一把手”的权力太大了,大到了“绝对化”,变成了“一言堂”,这些地方、领域、部门、单位也就变成了“第一把手”的“私家领地”,在一些地方、部门,“第一把手”.居然变成了“第一霸首”,在这种态势下谁敢监督?谁能监督?谁会监督?于是党纪国法就只能成为这些地方、领域、部门、单位的“第一把手”装饰门面的道具了。所以,腐败犯罪的一大“特色”就是“一把手”腐败问题,其案情之重、落马之多都是“空前”的,什么原因呢?就是这些“一把手”的专权、特权、霸权和主宰意识在作怪。所以,当我们认真剖析那些震惊国内外的大案要案时,当我们仔细研究高发区、重灾区的腐败现象时,就会发现,“腐败和民主成反比”几乎成为一个“铁律”。因此,腐败和民主永远是成反比例的,民主越少腐败犯罪就越多,腐败犯罪越多民主就越少,高度集中的权力的确是催生腐败犯罪的重要根源。

2.与己无关意识:犯罪发生的助推器

与己无关意识是把自己排斥在政治之外的一种社会意识,其核心内容是认为政治活动、政治行为与自己无关。现在,很多社会成员都把政治看成是少数人的事情,情愿把自己关在政治大门之外,对政治变革和政治发展袖手旁观,甚至麻木不仁。大部分人的与己无关意识与小部分人的主宰意识相反相成;少数人把政治当成自己的专利品而排斥人民群众对政治的参与,必然加大政治权力与人民之间的距离,增加人民群众对政治权力的神秘感和畏惧感,愈益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政治发展的异己心理;而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政治的疏远和隔膜,又必然使少数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失去社会制约和社会监督,从而使他们在个人说了算的表面现象中愈益助长自以为是、主宰一切的政治心理,愈益看重个人在政治发展中的价值,个人意志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

多数人的与己无关意识实际上助长了腐败犯罪的发生,使有些官员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腐败犯罪。中国对腐败犯罪的处理厉害不厉害?不仅厉害,而且很厉害。中国反腐败犯罪的机构、人员多不多?不仅多,而且很多。中国的党纪法规严密不严密?不仅严密,而且非常严密。然而腐败犯罪仍是层出不穷,腐败官员仍是“前仆后继”,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与己无关意识的影响下,忽视了群众的力量,只单纯地依赖自上而下的、指令式的反腐败方式。这样说是不是有点对反腐败犯罪的形势认识不足?非也。与过去相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表明了执政党加快了用发展民主来防治腐败的步伐,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运行的反腐败犯罪还是比较快的,但这些进步与时代的要求相比,与客观严峻的反腐败犯罪形势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在一些地方、领域、部门的反腐败犯罪中还是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了人民群众的力量。例如,在一些地方反腐败犯罪搞得非常神秘,只是少数人在那儿忙,人们只能从专门机构的公告中获得相关信息。越是腐败犯罪严峻的地方,就越是如此。这种情况也是受了与己无关意识影响造成的,实际上削弱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客观上必然助长腐败犯罪的发生和发展。

3.附庸意识:犯罪发生的“腐蚀剂”

附庸意识是一种依附于他人而存在的政治意识,其核心内容是把自己看成是领导的附庸,在政治上习惯于做奴隶而不习惯于做主人。生活在具有浓厚主宰意识的掌权者周围的一些人,往往具有很强的附庸意识,他们骨子里有一种卑微心理,认为掌权者是极端重要的,而自己则是微不足道的;某些人出于私利,甘当“贾桂式”的角色,不讲原则,俯首帖耳,极尽阿谀逢迎之能事。这种附庸意识社会危害很大,他们在掌权者和人民群众之间起着一种“隔绝带”的作用,即使掌权者很难真实地听到人民群众的呼声,人民的批评意识被他们截留了;很容易使掌权者在无原则的吹捧和拥护中盲目自信,迷信自我,从而产生腐败一把也无所谓的侥幸心理。在这里,少数“贾桂式”(64)的人物起着腐蚀剂的作用,是造成腐败犯罪严重化的一个原因。腐败官员为了不使罪行败露,往往需要精心建造一个犯罪圈子,以便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互相利用,互相包庇。附庸意识严重的人往往是其物色犯罪圈子成员时必然选择的对象。腐败官员只要想拉其下水,保证一拉一个准。我国反腐败犯罪的实践证明,只要揪出一个腐败官员,必然会供出一串腐败犯罪分子,而在这一串腐败犯罪分子中,必然有不少是有严重附庸意识的人。可见,附庸意识确实是腐败犯罪发生的一个原因。

(五)政治文化冲突:犯罪多发的深层次原因

政治文化是对政治行为、政治活动起导向和规范作用的文化,包括政治态度、政治心理、政治意识、政治价值等。加强政治文化建设是现实政权中不可缺少的手段。新中国诞生后,尽管我们对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进行了长期的、多方面的探索,但由于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上的偏差,加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忽视了系统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所以,政治文化呈现出“一元化”的特点。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处于三种文明形态(农业文明、工业文明、新技术革命)并存及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时期。政治文化是上层建筑,必然要受经济基础的影响。在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西方先进的生产方式及其政治文化席卷中国,使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呈现出以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为主导,并与传统政治文化、西方政治文化多元并存的格局,造成多元政治文化的剧烈碰撞和冲突。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进行政治文化建设,势必碰到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因为价值观是政治文化的核心,激烈的政治文化冲突必然引发政治权力占有者的价值冲突,价值冲突会导致其抛弃对其行为有约束力的一些政治观念,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执政为民”的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等,因而造成其政治行为失范,而政治行为失范必然造成腐败犯罪的发生。这是目前我国腐败犯罪多发的深层次原因。正是激烈的政治文化冲突,使我国的腐败犯罪出现了如下一些特点:

1.整体上呈蔓延发展趋势

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腐败犯罪就是遏制不住。一些政治权力的占有者顶风而上,疯狂作案,使腐败犯罪呈现出量大面广的特点。贾春旺检察长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透露:5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179696件,涉案209487人;除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尚未终结的以外,已被判决有罪116627人;2007年有罪判决数与立案数的比例比2003年提高了29.9个百分点。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5255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他们完善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4547人,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就高达19963件,涉案金额34.2亿多元。重点查办了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65)

在有些地方,腐败犯罪发生的程度令人难以置信,安徽省阜阳市从原市长肖作新夫妇腐败案起,阜阳的盖子不断被揭开,两任市委书记王怀忠、王昭耀先后倒台,媒体报道说,“到目前为止,阜阳市干部中已经有两名省部级、八名市委常委、十一位厅级领导干部,因腐败而落马”。难怪有人说阜阳因“盛产”贪官而名扬海内外。

2.吏治腐败触目惊心

实践告诉人们,几乎每个贪官都涉及官位买卖问题,而且出现了很多非常典型的案例。绥化是黑龙江省的农业大市,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把其执掌的市委大院变成了一个乌纱帽批发部。在马德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到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局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每个位置都有其“价格”。马德在任绥化市行署专员及绥化市委书记的6年里,收受的贿赂及礼金之巨,实属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有。令人震惊的是,马德案发后,竟涉及领导干部260多人,绥化市包括下辖10个县市的处级以上干部有50%被卷入了这桩惊天大案,而且相当一部分是党政一把手。马德在绥化地改市后就担任市委书记,利用手中的权力卖官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绥化的官员们为了能够接近马德、攀上马德,也不择手段。

他们买官的方式可谓花样翻新:一是走“夫人路线”。绥棱县原县长李刚于2000年3月,让其妻子焦某将一张30万元的存折送给马德之妻田雅芝,田收下后告诉了马德。2001年春,李刚即被提拔为绥棱县委书记。二是借领导住院送礼。海伦市原市委副书记王学武在2000年11月,借马德在绥化市医院住院之机,向马德大肆行贿。2001年春,王学武被提拔为青冈县县长。三是直截了当送礼要官。明水县原县长吕岱,前后3次送给马德14万元,不久,吕岱被提拔为明水县县委书记;绥化市水利工程处原处长张忠义,为了自己和女儿被重用提拔,曾一次送给马德10万元,很快,张忠义被提拔为绥化市市政局局长。(66)

安徽阜阳的官更开出了多种靠官位“创收”的妙方。原阜阳中院院长刘义主政期间,即使有许多职位空缺,也不提拔干部,因为空缺的官位是他的聚宝盆,专门等着买官的人上钩。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更能“造官”,他在夫人耳边风劲吹之下,开始为妻弟杨枫、杨哲信“安排工作”。杨哲信原只是个货车司机,无从“提拔”,王昭耀只好凭空“造官”,短短四年就把杨哲信扶上了安徽宿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位子。从货车司机一步登天成为“管官的官”后,杨哲信无师自通,上任不到三个月,便大肆进行买官卖官交易,先后228次受贿,卖出69顶乌纱帽。(67)

3.色情腐败极其严重

近年来腐败案件的一个特点是色情腐败严重。2000年被查处的成克杰和胡长清,2001年被处理的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等贪官都栽倒在好色上。李嘉廷不仅与有夫之妇徐某通奸,还利用职权为徐某牟取不正当利益,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老百姓中流传着一句顺口溜,叫做“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很形象地概括了一些贪官污吏倚红偎翠的腐败现象。据《深圳特区报》报道,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男性贪官污吏的犯罪过程中,竟有九成以上搅和着一些不干净的女人。有关调查显示,现在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都跟“包二奶”有关系,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有些贪官不仅包养“二奶”,还有“三奶”、“四奶”和“五奶”,甚至堕落到嫖娼狎妓的地步。

贪官污吏凭借手中的权力敛财猎色,各色女人看重的是贪官污吏手中的权和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被称为“三湘第一女巨贪”的蒋艳萍,本人只有初中文化,但天生有一副好姿色,她不失时机地向关键岗位的权势官员发射“肉弹”,竟从一个小小的仓库保管员爬到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的职位,10余年来其非法敛财1094.86万元。之所以如此,全凭她当了两位有权有势者的情人:当了一段湘潭市市委某领导的“二奶”,还当了一段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原局长兼党委书记的情人。对此,她有一句名言:“在男人当权的社会里,只有懂得充分开发利用男人价值的女人,才能算是真正高明的女人。”据她本人交代,与其有性交易的贪官共达40余人,在她被拘留之后,还用自己的“肉弹”击倒了一位看守所的副所长。(68)

4.违规接待恶性发展

近年来有很多领导干部完全忘记“人民公仆”的社会角色,利用政治权力牟取超级享受,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违规接待,并呈现出恶性发展势头:

(1)违规接待消费日趋公开化。目前在公务接待中,住豪华宾馆,享受豪华服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变得肆无忌惮。一些单位领导居然在办公会议上集体讨论确定日趋增多的违规接待费用报销办法与支出渠道。

(2)违规接待金额呈刚性扩张。2004年全国公款吃喝3700亿元。2005年,各级行政机关公车消费3000亿元,公款吃喝2000亿元,公款考察旅游1000亿元,三项合计高达6000亿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20%,相当于全民教育投入的5倍。

(3)违规接待牵涉人员范围广。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单位,违规接待消费不仅涉及领导干部,甚至整个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身边的人,包括配偶、子女、亲朋好友、秘书、司机等都包括在内。他们在公务招待的名义下,考察、开会、差旅等,“一桌饭一头牛”,“半月考察十日游,大包小包装满兜”,过着极端腐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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