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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生物学理论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犯罪生物学理论犯罪生物学理论是从生物学角度,继承了龙勃罗梭犯罪人类学派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犯罪人的生理状态进行研究,探索犯罪原因与对策,从而形成的一种现代的犯罪学理论。犯罪体质生物学则从身体素质方面探讨犯罪人的生物、生理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在犯罪生物学派的众多理论观点中,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五种。

三、犯罪生物学理论

犯罪生物学理论是从生物学角度,继承了龙勃罗梭犯罪人类学派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犯罪人的生理状态进行研究,探索犯罪原因与对策,从而形成的一种现代的犯罪学理论。犯罪生物学理论中,由于研究角度、研究方法不同,又形成了广狭二种理论。广义的犯罪生物学包括了犯罪人类学,狭义的犯罪生物学仅指20世纪初发展起来的应用生物学方法从事的犯罪学研究。当代犯罪生物学是19世纪犯罪人类学研究的延续和发展,两者的主要差异是:犯罪人类学着重于研究人的身体的外部形状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而当代犯罪生物学更强调身体素质(包括生理和心理两方面)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前者主要采用直接观察、身体测量、身体解剖等方法研究犯罪人的特征。后者则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中更为精细的研究方法,如孪生子诊断和比较、血液检查化验、性染色体分析、内分泌测定、脑电图测定。前者倾向于从外部特征研究犯罪人,后者倾向于从内部结构或状态研究犯罪人。犯罪生物学可分为遗传生物学研究和体质生物学研究两个分支。

犯罪遗传学研究认为,犯罪与犯罪人的人格等个人素质密切相关,而人格等个人素质直接或间接地与遗传有关。人的一些遗传负因,如父母或祖父母的精神病、智力低下、性格异常、酒精中毒、性染色体异常、犯罪恶习等,对犯罪人的人格素质形成起着巨大的作用。犯罪遗传学研究涉及心理退化与犯罪、身心条件与犯罪、孪生子与犯罪、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养子女与犯罪等内容。

犯罪体质生物学则从身体素质方面探讨犯罪人的生物、生理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身体素质既包括体型等生理结构方面的特征,也包括如腺体分泌等特殊的生理功能或生理状态。其研究涉及内分泌失调与犯罪、体型与犯罪、中枢神经系统机能异常犯罪、学习能力缺失与犯罪等众多内容。(55)

但随着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从生理上寻找犯罪原因的学者不但大有人在,而且还确实有所发现,这批人往往以一些实际工作者为代表,如精神病医生、法医等,并且还有自己的国际性组织——犯罪生物学国际协会。在犯罪生物学派的众多理论观点中,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五种。

(一)犯罪遗传学理论

西方学者很早就把遗传学用于犯罪问题的研究,试图证明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遗传的犯罪倾向理论就是其中之一。进行这种研究较多的国家有美国、联邦德国、挪威、丹麦等。该理论认为,犯罪人的犯罪个性中有一定的成分是遗传来的。说白了就是父亲是罪犯的儿子必然也要犯罪,就像我国俗语所说的“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奥地利的兰兹是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说,研究犯罪必须从生物的遗传性出发,表现在本质上的遗传的犯罪倾向,即使在前辈那里没能发展成为犯罪行为,在他的后辈那里也必然要表现出来。这一理论得到了专门的“犯罪家族”和“双生子”调查的支持。如美国戈达德1927年出版的《卡里卡克家庭——有关心理不健全的研究》,该书称卡里卡克年轻时曾与某位低能的酒吧女子之间生育一个叫小马丁的私生子。这个私生子与一正常女子结婚,经过几代的繁衍,产生了480个后代子孙,其中只有46人是正常人,143个低能者,近150人是心理不健全的人。后来,上述子孙又与同类人结婚,生下1146个子孙,其中只有197人是正常人,而有262人是心理不健全的低能人,其余的人则不能确定。这场悲剧是由一次轻率的性行为造成的。书中讲,这还同是一个卡里卡克,后来又与一位出身良好家庭的姑娘结了婚,繁衍了496个直系子孙,除了3个人外,基本上都是正常人(56)。戈达德由此推断,制造犯罪人的最好材料就是低能。关于犯罪的双生子调查研究表明,在13对同卵双生子中,犯罪的一致率达77%,7对异卵双生子犯罪的一致率达12%。还有的研究表明,前者达到100%,后者达到20%(57)。只要双生子中一个人犯罪,那么,由于遗传因素几乎相同,另一个人也极可能犯罪。

总之,这种对遗传的犯罪倾向的研究,目的都在于说明遗传质与犯罪的关系以及各种遗传原因(如在家族史中有精神病、智能不足、性格异常、酒精中毒、犯罪倾向)对于犯罪的影响。(58)对这种理论,西方学者也有不同看法。有些人指出,具有相同遗传基因的人有的沦为罪犯,有的却为正常人,是常见的事,可见这种理论并不能合理解释犯罪产生的原因。

(二)性染色体异常理论

这一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人们染色体异常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犯罪人的染色体与正常人相比异常的结果。人的染色体的总量是固定的,正常情况是46个,分为23对,其中22对是常染色体,1对是性染色体。X是女性染色体,Y是男性染色体。女性染色体的配合形式是XX,男性染色体的配合形式是XY。所谓染色体异常,就男性而言就是出现了XYY的配合形式,即多了一个男性染色体,一般称这种配合形式的人为“超男性”,具有特别的雄性特征和超强的雄性机能,具有攻击性,易于发生暴力和性方面的犯罪。例如,1965年雅各布斯和她的同事在苏格兰国立医院进行调查时最早发现这个秘密,在危险攻击性犯罪的197名罪犯中,有7名是性染色体异常者。由此,他们开始注意不正常的染色体与犯罪的关系。之后,在美国的芝加哥发生一名罪犯凌辱、强奸8名女护士事件及在巴黎一个罪犯杀死一名妓女事件,而经检查罪犯均为XYY型染色体异常者。再如,美国学者又在一个杀人狂的染色体中发现了异于常人的地方:该犯罪人具有XYY超强染色体。他们的结论是:正是这XYY超强染色体导致了该人具有强烈的攻击性。

这样,性染色体异常和犯罪关系的研究得到进一步关注。(59)染色体异常可能导致某种机能缺陷,进而影响到其性格和心理,从而会对犯罪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从性染色体异常角度探求犯罪原因不失为一种大胆而有益的探索。这个学说的优点就是摒除了社会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同时这也是它最大的缺点。从人本身内部较为稳定的遗传因素入手,力图探索出人类犯罪的终极原因。但单从性染色体异常上考查犯罪原因是难以得出正确结论的。实际上,更多的犯罪者是在染色体正常的人中出现的。而那些染色体异常者的大多数却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过,这一理论在西方仍具有一定影响。

由于染色体的配合形式是生物遗传因素决定的,所以,对因染色体异常而犯罪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一些西方国家,律师可以用性染色体异常为理由为被告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如在美国,有些刑法著述就明确将性染色体异常作为一个辩护理由。1968年在法国,一名杀人犯虽然在实施犯罪时精神状态正常,也没有其他免责事由,但依据医生出具的XYY型性染色体异常诊断书仍然获得减刑。

(三)智力低下理论

这一理论又被称为“犯罪智力学说”或“智能障碍、智能低下理论”(60)。这种理论的基本观点是,认为智力低下是产生犯罪的心理因素。智力低下理论认为,犯罪原因存在于人的个性缺陷中,其中主要的是智能低下。这样的人缺乏或没有正确认识社会价值和衡量事物特性的能力,对事物的判断力、理解力、行为能力都很迟钝,自主性很差,冲动的抑制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很低,因此很容易发生犯罪行为。认为这种犯罪人是一些智力低下而不能认清自己行为后果的人。

犯罪智力学说是在对犯罪人和囚犯的智商进行调查、测试和统计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某种统计学上的意义。但是,迄今为止应当说还没有发现犯罪与人的智力状况的内在联系。在我国犯罪心理学和罪犯心理学界,多数学者认为,犯罪人的智力状况呈葫芦形分布,即智力高者为极少数,中上者不多,而中下和智力低愚者占大多数。(61)

20世纪80年代伊始,涌现出了许多新的智力理论,有些智力理论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建立了重要的地位,并逐渐形成了与传统智力理论相抗衡的强大力量,其中以多元智力理论、成功智力理论以及情绪智力理论最具影响力,堪称新理论的中坚力量。这三种智力观有以下几个共同点:一是扩充了智力的内涵,并对传统的智力概念有所超越;二是使智力水平超越了传统的智力测验的范畴,不以智力测验的结果作为衡量智力高低的依据;三是充分宣扬智力的预测功用,将智力作为预测人的发展的主要因素。

智力和犯罪的关系还在进一步的解读,或许现行的任何一种智力理论还都不足以很好地解析其中的联系,但通过智力理论对犯罪原因进行解析,无疑是可行和有益的。我们在期待新的智力理论对此问题进行补充的同时,不能忽视通过传统智力理论和现代智力理论对犯罪问题的解读。我们认为智力是多种能力的组合,但个体差异明显,各种能力在每个人身上发展不均衡,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每个人身上凸显也不同,呈现着动态发展的特点。这些能力相互联系、相互制衡,又在外在社会的影响下发展变化着,反应为非智力因素的发展。其中,认知能力、实现成功能力和情绪调节能力等元素,被现实证明,和犯罪问题有着很大关系。

(四)内分泌失调理论

内分泌失调理论是20世纪20年代末首先由迪·杜里奥提出来的。内分泌是人体无管腺体的分泌物,对人体起调节作用,与人体的生长、体格的形成及性格特征有着密切关系。如果内分泌失调就会引起某些方面的异常反映。内分泌失调理论认为,内分泌失调会影响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及人的性格,犯罪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内分泌不平衡的结果,内分泌失调消失,犯罪原因也就消失了。(62)

在内分泌失调理论中,最引人注意的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

1.女性生理与犯罪

作为究明女性犯罪原因的手段,在女性“性”征发展的各个阶段,如月经、妊娠、产褥、哺乳、闭经(更年期)等,应该详细调查女性犯罪行为与它们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关系。这是在女性生殖腺与其性腺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的“性”特有的内分泌作用下,产生人在行为方面重要的荷尔蒙结构的缘故。

历来认为女性的本质是被动性、服从性,这与其性方面的感受性、被刺激性也相联系。还有,在如今的时代,虽然女性活跃于社会的事实已非常引人注目,但女性的性方面的“冲动”,一般弱于男性的平均值,并且,其性方面的“欲求”不像男性那样具有攻击性,在性方面被“刺激”的状况也在减少。过去的学者曾认为,女性这种本质上的性的被动性和性行为模式是防止女性犯罪的所谓“犯罪的守护神(Tailsman)”。但是,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社会的女性形象不同,当代社会中女性们认识到,自己在关于“性”方面有莫大的决定权,甚至在是否生育子女问题上,也主张这本应是归属女性自己决定权的原理。还有,历来认为性骚扰的被害人是“女性”,但关于这方面的侵害人是“女性”的事例也在不断增加,成为社会问题。在这种女性自立并拥有自己决定权的社会中,关于“性”行为模式这一点上,男女的“性”渐渐开始同化,的确进入了所谓的“无差别(borderless)”的时代。

但从生物学的角度看,男女在与生俱来的“性”本能这一点上,具有确定性的差异。正是这一差异,也使得男女在与“性”有关的行为上存在着质的差异。

从其与犯罪原因相关联的问题上来看,月经的存在、怀孕分娩的可能、闭经的问题等生理现象是女性特有的,这一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些学者指出,应考虑到月经、妊娠、更年期是导致女性犯罪原因之一的人格变化问题。在研究犯罪的历史上,诸如“月经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问题很早就引起人们的注意。早在1872年就有报告指出,存在着一些女性在月经期中将自己的孩子投入水中杀死的事例。1894年,意大利的科学家观察了月经期间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他们对以“妨害公务罪”被捕的80名女性作了考察,发现其中71人犯罪时正来月经。

1953年,伦敦学府医院经前期综合征诊所主任凯瑟琳·多尔顿医生第一次在《大英医学杂志》上讨论这种“经前期综合征”的现象。她认为,女性缺乏激素黄体酮会导致某种综合征,它是在月经前夕周期性出现,月经到来或月经过后又趋于正常的一种症状,因此称为“经前期综合征”(PMS)。从那时起到80年代,她就这一课题写过两本书和50多篇文章,被公认为这一研究领域的先驱。

1945年,法国人库克(Cooke)报道:在巴黎发生的女性犯罪中,84%的妇女处于月经期。1953年,美国学者莫顿(J.Morton)等人发表了题为《经前紧张症的临床研究》的论文,公布了他们对女性犯罪人进行调查的结果:在这些女性犯罪人所实施的非预谋性暴力犯罪中,62%的犯罪是在月经前的一个星期中实施的,17%的犯罪是在月经期间实施的。他们认为,妇女在经前及月经期间是犯罪增多的原因。

日本关于女性服刑人的精神医学方面的调查显示,月经前夕直至月经中犯罪的女性,约占其杀人的39.9%,放火的36.1%,盗窃的12.6%。因此,月经所显示的女性的性周期,不是作为引起越轨、犯罪原因的单一的根本问题,但在与其病态的精神状态相结合时,的确成为决定其犯罪行为的一个要素。还有学者就女性的放火犯进行研究时,其88例的资料显示,有23名(26.1%)属于尚未来初潮或没有月经的,余下65名中,犯罪行为时有月经的为15例,处于月经前夕即2日内来经的8例,两者合计23例(亦占26.1%)。因而认为,在一些事例中,女性因月经时情绪的变化,多少影响到其激情行为。

2.性激素异常与犯罪

有些犯罪学家的研究报告显示,犯罪可能与性激素的分泌异常有关。男性睾酮过量可能导致男性从事暴力犯罪,而女性黄体酮的缺乏也可能导致女性从事暴力犯罪。

睾酮能使大脑兴奋,对大脑中决定性行为同时也决定暴力行为的区域起支配作用。

(1)科学家们首先用动物进行实验。1966年的实验发现,被注射睾丸酮的小雌鼠很快改变了它的正常雌性特征,而代之的是雄性的好斗举动;同时,被阉割即睾丸酮被除去的小雄鼠,则很快变得很温顺。1971年,沃尔特·里德研究所的2名精神病学医生,对34对猴子进行了长达9个多月的观察实验,结果表明睾酮含量与好斗性之间明显成正比例。

(2)接着对人进行直接研究1971年艾伯特·爱因斯坦医学中心的研究,1972年马里兰州派特赛学院的研究,1974年耶鲁大学医学院和犹他大学医学院的研究,等等,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在青春期犯暴力性、好斗性犯罪的罪犯,其睾丸酮高于其他非暴力性、非好斗性犯罪的罪犯。

1980年,在瑞典进行了关于睾酮与社会行为关系的一次国际性研究会。来自挪威、瑞典和美国的一批科学家对40名少年罪犯的行为、个人特征及睾酮状况作了认真的研究。这次富有说服力的研究再次表明:睾酮的状况与好斗的程度和冲动的情况有着必然的联系,被试的睾酮高于对照组的普通中学男生的少年犯中,最残暴的少年犯的睾酮高于犯有财产罪的少年犯,而且,睾酮的状况可以确定具有遗传性。(63)

毫无疑问,在犯罪学的理论发展中,犯罪社会学的影响越来越大,取得了主导的地位,而与之相对应的犯罪人类学也好,犯罪生物学也罢,其理论观点总是难免于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尽管如此,犯罪生物学对犯罪学理论的影响及其自身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却一天也没有终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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