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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学理论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学理论犯罪学产生于19世纪的初叶,但它的萌芽却植根于18世纪欧洲开展争取人道主义刑罚的运动中。贝卡利亚是众所周知的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是犯罪学的奠基人,于1764年他26岁时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在刑法史及犯罪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法学的经典著作。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学理论

犯罪学产生于19世纪的初叶,但它的萌芽却植根于18世纪欧洲开展争取人道主义刑罚的运动中。这是当时为了反抗野蛮的宗教审判制度——拷问、死刑以及监狱制度的反人道主义的倾向而发生的一种运动。进入18世纪后,以孟德斯鸠和伏尔泰为代表的一批启蒙思想家,对当时的刑法展开了抨击,反对秘密审判、刑讯、法官专断用刑、刑罚残酷和将被告人与被定罪者不加区别地处理等违反人类理性的不合理司法制度,并设想对其进行改革,使其与他们所宣称的人性观念相符合。

贝卡利亚是众所周知的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是犯罪学的奠基人,于1764年他26岁时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6),在刑法史及犯罪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法学的经典著作。

贝氏生活在18世纪,在他所处的时代里,刑法及其适用是残忍的,不确定的,表现为滥用死刑和身体刑,法官任意适用法律、同罪不同罚等。贝卡利亚及其同时代的有识之士对此耳闻目睹、痛恨至极。恰好他还未满26岁时,当时他哥哥组织了一个专门讨论各种社会问题的学术沙龙,这个沙龙委托贝卡利亚写一篇有关刑事司法改革的论文,结果这篇论文在贝卡利亚手中写成了一本《论犯罪与刑罚》的小册子,这本只有100页的书在很短的时间里被译成欧洲的各主要文字广为流传,一举成名于欧洲,从而宣告了犯罪学古典学派的诞生。贝氏在书中对犯罪动机、犯罪原因、犯罪行为和犯罪预防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他对犯罪的分类对后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应当指出的是,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所涉及的犯罪学问题是零散的、不系统的,他主要述及犯罪的名称、定义和从分类上对此等问题的分析,对犯罪人个性特征等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

贝氏在其书中还猛烈抨击了中世纪司法制度的专制和残忍,主张对立法和司法进行改革,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这三大刑事法原则(7)并且,这部书还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8)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物,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9)为了达到这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他提出了刑罚适用的三项原则:

(1)刑罚必然性。也就是说,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惩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10)

(2)罪刑相适应。就是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联系,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助于人们把犯罪的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方向。”(11)

(3)刑罚及时性。就是要使犯罪及时地受到刑罚惩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目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12)

贝卡利亚认为,将来的刑事政策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禁止警察独断专行;

(2)法官必须依法裁判;

(3)迅速完成刑事诉讼程序(在行为人犯罪之后,科处其刑罚越快,就越公正,刑罚效果也就越好);

(4)给犯罪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

(5)法院审判予以公开,废除秘密控诉;

(6)对无确凿证据证明疑犯有罪的,应作无罪推定;

(7)废除报应刑,提倡对犯罪人的威慑(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8)废除残忍的刑罚种类;

(9)以终身自由刑代替死刑;

(10)实行预防性的刑事政策,认为预防犯罪要比惩罚犯罪效果好。

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初期仍在盛行的司法专断、独裁和残暴,建立一套科学、文明、人道的刑事司法制度。贝卡利亚在书中从否定人类行为的神意决定论而代之以自由意志论出发,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犯罪原因、刑罚的目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的威慑效力、刑事诉讼程序和犯罪预防等旨在颠覆封建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的较为严密的主张。(13)他的这些主张针对当时最大的社会时弊提出了改革的理性思路。贝卡利亚的思想对于近代西方刑法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其影响下,1768年,奥地利女王下令修改刑法,她的儿子约瑟夫二世于1787年下令废除死刑;瑞典国王古斯塔夫三世于1772年下令废除身体刑并减少死刑条款;美国于1776年以后对于犯罪人的处遇条件大大改善;法国大革命后于1810年制定的法国刑法典,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当今人们习以为常和当做公理、常识的许多法律原则、法律规定,都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因此可以说,贝卡利亚的著作促成了现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的诞生,为实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直最被关注的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提供了通过司法手段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在很大程度上,贝卡利亚的著作发挥了重塑刑事法律、推动确立资产阶级价值观念的作用,促成了欧美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14)他的《论犯罪与刑罚》是刑事法学和犯罪学历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贝卡利亚的主张在当时引起强烈的反响。但是,一般认为贝氏实际上没有对犯罪学的内容进行专门的研究,没有回答犯罪学所必须回答的问题,而是呼吁建立符合人道和人类理性的刑事制度。同时,古典学派的学者,对犯罪行为进行了不少堪称经典的研究,并部分地涉及了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问题;再鉴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并无在刑事学科内部再细分学科类别的可能和必要,因此,说古典学派既是刑法或刑罚学派也是犯罪学派是可以成立的。

正因为此,从犯罪学家的思考理性角度看,古典学派的本意并不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深究,而在于谋求刑法改革;加之在那时,也无法运用经验方法去探索犯罪的真实,所论及的犯罪原因和对策,无不是单纯地理性思辨和逻辑推导的结果,因而,古典学派无论在研究内容和研究的方法论方面,都尚不能被视为严谨意义上的犯罪学,只能被视为犯罪学发展过程中的启蒙阶段。

托马索·纳达尔的观点和贝卡利亚的观点相同。他也读了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著作,受到了启示和感化,并在《刑罚的效果和必要的有关研究》一书里指出:“虽然法律是以社会的共同生活为前提的,但是行为不端的人,只要一有机会就会破坏它的。因此,社会就有必要采取能够显示法律威力的措施,以便使那些违反法律的人必然受到不幸的制裁。这就是说,必须在法律中用明确的规定来说明对犯罪(恶行)实行惩罚(痛苦)的必要性。”他和贝卡利亚一样,激烈地抨击了拷问。据说他的这本著作,早在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一书出版前数年就开始构思了,并且是以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学说为该书的先导的。

佩斯塔洛齐是教育学的先师。他对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等问题,特别对社会的贫困现象,提出了尖锐的责难。他把不彻底的经济方案归咎于国家。并认为,实施某种不高明的预防法规反而会成为引起更大犯罪的决定性因素。他大声疾呼废除死刑。同时又指出:由于对当时欧洲盛行的报复性刑罚表现出来的反感自暴自弃,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反动的犯罪行为。(15)因此他主张,莫如采取疏导的方法,实行教化的刑罚,才是贤明的。于是,他提出了刑罚本身必须具有教育和保护性质的主张,认为应该废除过去那些恶劣的不道德的制裁手段,而采取诸如抹消前科和少年教化等措施。他竭力陈述了必须使刑罚向上述目标发展的理由。

吉米·边沁,1748年生,英国伦敦人,3岁能读拉丁文,16岁从牛津大学毕业,被誉为神童。边沁是古典犯罪学的第二号代表人物。他著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等,著作也是包罗万象的。他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于近代刑法学、犯罪学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中,从功利原则出发,论证了立法的一般原理、民法典原理和刑法典原理。在刑法典原理部分,他阐述了犯罪及其危害性、对犯罪之恶的政治补救、刑罚、预防犯罪的间接方法。特别是在预防犯罪的间接方法部分,他用22章的篇幅历数了20多种利用非刑法手段预防犯罪的手段。其中还提及了类似“高薪养廉”以及“宗教预防”、“教育预防”等至今依然没有落后于时代的预防犯罪理念。(16)

边沁认为,人类行为受着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至高无上的主宰→痛苦与快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者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17)因此,①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惩罚;②应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期起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③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相反则会诱发犯罪;④惩罚犯罪的严厉程度应该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惩罚给予犯罪人的损失必须大于犯罪因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以抑制、消除犯罪引诱力,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18)

边沁在司法制度设计和改革方面也有重大的贡献,其中之一就是他的监狱建筑设计。他将监狱设计成圆形,中间是控制室,监舍以控制室为中心呈放射状分布,这样从中央控制室可以看到监狱内所有的监舍。监狱应有利于犯人劳动改造,并体现对犯人的人道待遇,而且,监狱应该建在城市中心附近,这样有利于对全城的公民起到儆戒的作用。边沁的监狱设计方案虽然没有被英国采纳,但后来被美国一些州所采用。(19)此外,边沁也是建立和改革近代警察制度的重要先驱者。

此外,英国的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1726—1790)也为犯罪学古典学派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1777—1784长达十年里,他在访问和考察了欧洲300余所监狱后,自费出版了《监狱状况》一书,针对当时将债务人、罪犯、失业者、娼妓、精神病人和战俘都不加区别地关押在牢房里的现状,倡导制定监狱法,主张应改善犯人的生活和劳动条件,把囚犯按年龄段和性别分别关押。其中提出了分开监禁囚徒、昼夜独居、强制参加一定劳动的提案。霍华德的书多次再版,并先后被翻译成德文和法文,其主张推动了英国及整个欧洲大陆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18世纪的英国虽然已运用了自由刑和教化主义,但监狱的状况却极为恶劣,放任自流毫无秩序。为此,他继续奔波,把一生都献给了监狱的改良事业。为了继承他的遗志、设立了霍华德协会,向世界各国宣传他的思想。

古典主义学者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不太深入,而对于犯罪预防有系统的探讨。贝卡利亚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20),“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21)他们的犯罪预防思想,主要包括:①法律控制论;②心理强制论;③报应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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