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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时间:2022-04-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80年7月,中央电视台创办的第一个带有评论探讨性的电视新闻栏目《观察与思考》是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雏形。在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开创探索期间,社会各阶层对法律越来越重视,社会上的“法盲”随着法制节目影响力的扩大也在不断减少。直到1994年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成立前夕,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已初具规模。《今日说法》如今已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节目,成为各栏目争先效仿的典范。

1980年7月,中央电视台创办的第一个带有评论探讨性的电视新闻栏目《观察与思考》是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雏形。《观察与思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制、教育及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观察与思考》旨在通过对社会大众关心的事件、问题、人物,进行调查、介绍、分析和探索,并产生引导舆论的作用。它是最早涉及法制领域的节目,但是其本质仍然是评论性的新闻节目,严格地说,它不算是电视法制节目,它的重心不在于普法和建设法制社会,而是向人们传达一个正面积极的信息,法制在经历十年“文革”以后,它再一次回归人们的视野范围内,恢复了他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它的出现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但真正的法制节目出现在1985年后。

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开创探索时期(1985—1993年)

1985年5月22日,《法律与道德》初次试播,这是中国电视节目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栏目,它标志着我国法制电视节目的开端。这是一档法制专栏节目,通过精心讲述一个新闻性、纪实性、案情性并重的故事,着力在法律与道德的两端进行深层思辨,普及法律知识,弘扬社会道德。在真人真事的基础上,以纪实手法再现案件的发生过程和发生后的法律解决办法以及引起的思考,如此一来更加重了对各类案件和社会事件背后故事的调查和深度报道。直至1992年,该节目全面改版,固定在每个星期三8:20播出,节目时长为20分钟。

图17-1 《社会纵横》

在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的第一阶段,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从无到有,不断增加,许多地方电视台都创办了囊括本地区特色的法制节目,其中包括南京台的《法制园地》、江苏台的《法与大众》、山东台的《道德与法治》、广东台的《社会纵横》(见图17-1),等等。《社会纵横》是广东电视台唯一一档新闻专题类舆论监督节目,该节目从开播以来受到了上至各级领导,下至普通群众的重视和广泛关注。每天都有上百位观众给栏目组打电话、写信、发传真和电子邮件,反映他们的意见,提供大量的报道线索。《社会纵横》在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介绍先进典型的同时,也耐心解答听众提问,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

在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开创探索期间,社会各阶层对法律越来越重视,社会上的“法盲”随着法制节目影响力的扩大也在不断减少。直到1994年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成立前夕,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已初具规模。

二、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成长发展时期(1994—1998年)

1994—1998年这期间,全国开办法制栏目的电视台从50多家增至150多家,有了量的积累,质也要有所提升。1994年4月,经广电部、民政部、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批准,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正式成立。“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的成立,结束了初创期电视法制节目探索发展的局面,标志着电视法制节目建设进入了一个有序、有组织、重视自身类型特征的新阶段。”[6]

这一阶段,电视庭审节目开始走进观众的视线,1994年南京台的《法庭传真》节目问世,它标志着中国法制节目中的新形态即法制庭审节目正式诞生。这个节目是对社会焦点案件的庭审现场进行直播,让观众更加近距离,更加直观地接触法庭。该节目不仅发挥了群众对法制社会的监督作用,也提高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彰显了法庭审判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密切了老百姓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法庭传真》把电视媒介与审判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时报道了重要的审判活动,依法化解纷争,有效地发挥了审判的示范、引导作用,宣传法律,弘扬正气,鞭挞邪恶。它在潜移默化之中,促进了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从节目开播以来,《法庭传真》不断改版,首先丰富了案件的种类,将直播内容由最初单一的刑事案件逐步扩大到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等各类案件。承担庭审任务的法官,也由市中级法院扩至全市各区、县基层法院。在最初单纯的现场直播基础上,节目设置了“评析台”,插播专家评点和本案所涉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同时还开通了热线电话,接受观众的咨询,引导观众正确理解法律。并在1998年第二次改版中,该节目由直播改为录播。录播的节目因为经过剪辑,突出了法律上争议的焦点,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来直播存在的节奏慢、重点不够突出的问题,缩短了片长,因而也更具可看性。2002年再次改版,节目内容已经不局限于法庭庭审过程,而是加入了庭前庭后对当事人的采访、案件背景以及法官点评,使节目更加精练,不仅加强了叙事性,而且可看性更强。同类型的节目还有济南台的《庭审纪实》、河北台的《现在开庭》等。

三、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整合转型时期(1999—2004年)

从1999年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到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我国原有的普法模式面临着很多矛盾,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新时代的到来。电视法制节目也面临着转型,它在传播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开始注重节目类型的多样化和节目的功能性,电视法制节目趋向专业化和个性化发展。以1999年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为代表(见图17-2),它的产生使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今日说法》以“重在普法、监督执法、促进立法、服务百姓”为宗旨,全力打造“中国人的法律午餐”。它巧妙地利用主持人与案件相结合,最后专家点评这个模式,使原本乏味的法制节目变得通俗易懂,贴近老百姓,让理性与感性相结合,在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和带有社教普法的成分以及人文主义感性层面的基础之上,《今日说法》还蕴含着深刻的法律思想。《今日说法》如今已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节目,成为各栏目争先效仿的典范。

图17-2 《今日说法》

电视作为一种影响力最为广泛的大众媒介,是许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电视与法律宣传相结合,不仅是因其‘面向大众’的特性,更是因为电视所特有的传播符号和传播方式,而这两个方面也是两者有效结合的基础。”电视是视听兼备的,通过声画并茂的传播符号可以将原本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文,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展现给公众。[7]

地方台法制节目的迅速发展促使一些法制栏目专业频道的创立,层出不穷的节目形态满足了观众不同的收视要求和文化层次。法制节目的社会影响力也不断扩大,加强了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引导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使电视法制节目的社会功能达到了新的高度。

四、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繁荣成熟时期(2005年至今)

随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迅速发展,到2006年,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电视法制频道共有9套,全国广播电视法制栏目超过200个,节目形态日益多样,社会影响越来越大,覆盖全国的广播电视法制节目播出格局已初步形成。有关部门、电视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对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然而,同时也出现了追求猎奇刺激和娱乐化倾向,出现低俗之风和片面追求收视率的做法。为规范广播电视法制报道,广电总局规定了以下禁止或限制类行为:广播电视法制宣传要严格控制绑架、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得过细披露政法机关的办案细节、侦破手段等;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作过细描写与分析;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不得报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8]

上述“要求”对经历整合转型时期的法制节目起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之后的法制节目在内容、形式等各个方面有了创新性的发展。我国电视法制节目进入 “繁荣成熟时期”,该时期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在生态环境嬗变的基础上,在创作中有许多突破点。这个阶段的电视法制节目有了脱胎换骨、升级换代的改进。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成为“繁荣成熟时期”法制节目升级创新的“试验田”,同时也成为各地方电视台创作法制频道、栏目、节目的典型参照。经过广大观众的支持和几代法制电视人的努力,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取得了重要的成绩,节目(栏目)面貌焕然一新。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在“整合转型时期”的主要改进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改变过去不重电视可视性,一味“宣讲”的传播方式,更加认识到节目的“电视属性”,画面艺术表现力增强,并开始关注法理性和可视性、纪实性与评论性的关系。

(2)节目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举动和提法的现象大大减少。创作队伍和从业人员整体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的提高,使法制节目(栏目)更加专业化、法制化。

(3)在保护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方面意识增强,在节目中对未成年人人格权利的保护措施得到改进。当前法制节目中提及的未成年人通常都使用化名(并用文字标识“化名”)、面部遮挡等。

(4)节目形式增多。法制节目已不仅仅是法制讲座、纪实庭审和说法节目这些形式了,节目形式开始多样化。央视主要代表形态节目(栏目)有:说法类节目《今日说法》、互动类热点法制新闻节目《大家看法》、纪实庭审节目《庭审现场》、大案要案纪录专题节目《天网》、法制案件资讯节目《中国法治报道》、警法人物节目《第一线》、法律讲座节目《法律讲堂》、地方优秀法制节目展播栏目《法治视界》、犯罪人物访谈节目《忏悔录》。此外,重庆卫视的《拍案说法》虽也属于说法类节目,但讲述方式也有别于《今日说法》,可以看成是单独一类法制节目形态。

(5)以央视为代表的我国法制节目体现出节目题材多样化,越来越注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制题材。

(6)互动方式从线性传播变为立体传播。以前创作者虽然就意识到法制栏目与受众互动的重要性,但是受通信技术的限制,最早只能采用信函的形式互动,后来也只能通过电话互动。进入成熟繁荣期后,通信方式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和多样化,因而电视法制节目的互动方式就从过去的线性传播发展为立体传播。观众和节目的互动不仅仅主要依靠 “观众来信”和电话来实现,视频连接,手机短信、网络论坛等成为节目与观众互动的新兴媒介。

第三节 电视法制节目的特征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有其特殊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它的诞生、成长和发展都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紧密联系,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和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相互影响,联系紧密,它直接“服从和服务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方略”。[9]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当仁不让地成为普法运动的主要手段,其显著特征是:发展快、受众面广、收视率高、社会功能显著、参与面广。[10]“可以说没有任何一种电视节目像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那样具有浓厚的启蒙色彩,以法治精神、理性精神对抗愚昧和落后的旧文化,促进中国由传统的‘礼俗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电视法制节目承担了重要的重塑民族文化心理,重塑精神的使命。”[11]

因此,电视法制节目不同于其他普通电视节目类型,“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性质主要表现在它的中国特性、电视特性和法制特性……这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性质”。[12]中国特性、电视特性、法制特性三者不可偏废其一,不然节目将走进创作误区和创作禁忌,出现节目问题。当然,电视法制节目对推动国家法制进步的作用不单单局限于普及法律常识,还体现为从根本上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中国电视法治节目的社会责任和存在价值,不仅体现为普法教育和大众参与,用生动直观的影像形式将原本枯燥的法律规则传达、阐释给大众,还同时体现于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公民的权益,推动法治的进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观众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要想提高电视法制节目的质量,扩大其在受众中的影响力,须深刻认识其特征,正视存在的问题,并且在策划、采编和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改进和提高,以回应观众和社会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法理性是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灵魂,是电视法制节目的根本属性。它在节目每一期中表现出来,也是节目的中心思想。法理性是法制节目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全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培育与现代社会相符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文化,从而积极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13]电视法制节目通过涉及法律知识的案例来宣传法律知识,树立老百姓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观,这些案例往往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节目组运用涵化手段或者直接述说等方式来达到一定的效果,正确引导受众对相关法律和社会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形成自己的思考模式。

真实性是电视法制节目的内在属性。真实性是指对某个事实所报道的五要素(人物、时间、地点、起因和结果)完全符合实际,即发生在某个时空中的人物、情节、数字、细节和事件发展过程同客观事实相符,在电视法制节目中它表现为案件中涉及的人物和情节要保证真实性,对事物发展的过程和细节陈述得完全符合实际,节目中人物的心理活动、思想变化等隐性事实的介绍必须真实,不能渲染夸大、以想象代替事实,有关案件的介绍、数字和法律文献资料的引用也必须真实。另外,节目所反映的要是节目本质的真实。

宣传性是电视法制节目的重要属性。它要求电视法制节目肩负着传递人文主义关怀和共建法治社会的使命,电视法制节目同时也是我国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教育宣传的平台,电视法制节目通过大众传播产生资料的直接控制者和使用者来宣传法律,既有精神又达到了宣传教育的目的,它针对不同的受众设立了不同的节目形式,以寓教于乐、通俗易懂、深入分析等方式传播了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律意识,打破了群众对法律刻板枯燥的印象,教育人们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时,也让群众加深了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了解。

故事性是电视法制节目的重要手段。电视法制节目之所以能吸引受众,重点就在于它把案件故事化,这种叙事化的电视策略引起观众兴趣的同时,也达到了节目传播法律知识的效果。它适应了当今社会面向大众,以收视率判断节目运营效果的媒体环境。如今,故事化已成为电视法制节目的必然趋势,改革开放以来,老百姓的思想不再受到固定化模式的束缚,故事性成了电视法制节目的创新突破口,化解了法律专业性与电视节目可看性的矛盾点,它也使电视法制节目深入千家万户,使原本死板的法律法规变得鲜明活泼。

第四节 当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比较成熟,节目数量、质量大幅提高,总体面貌较之以前有很大改观,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节目选材比例不当,有狭窄化倾向

同质化问题是许多电视节目(栏目)存在的通病,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在题材选择上也有这个问题。为了第一个看到或第一个让人看到某种东西,他们几乎准备采取任何一种手段。但是,为了抢先一步,先别人而行,或采取与别人不同的做法,他们在手段上又相互效仿,所以他们最终又做同一件事,那就是追求排他性,这在其他地方,在其他场合却导致了千篇一律和平庸化。[14]“千篇一律”和“平庸化”的出现就是媒体在目的上为了追求独特,手段上“相互效仿”,反而陷入同质化的泥沼。而且栏目选材狭窄化倾向明显,比例不当,缺乏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注刑事类案件较多,民商事案件较少,行政类案件则更少关注

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民商事案件往往纠纷纷繁复杂,媒体从报道、收视效果考虑,更倾向于制作大众感兴趣、事件吸引力强、故事性强、更能达到“触目惊心”效果的刑事类案件节目。行政类案件则往往不仅缺乏刑事类的高可视性与易展示性,还有可能面对公权力压力,司法部门也往往会考虑导向性或当地一些政府部门的压力给电视台提供案源少,从而这方面的选题也少。

(二)追捧大案要案,忽略地方、群众小案

为吸引眼球,追求买点,社会热点案件成为众多电视台法制节目的同质化题材,结果导致选材一样,内容更相差无几,缺乏新意。其次,大案要案由于已有定论,相关同类报道资源丰富,在创作上较为简单,创作操作性强。

(三)关注实体法较多,关注程序法明显不足

这首先由于我国传统法制形态对大众的影响。千百年来,“中国没有出现过独立的司法机构或法学,县令集警察(他要拘捕罪犯)、起诉人、辩护律师、法官、陪审团的职责于一身”。[15]大众法律程序意识不强。同时,程序违法案件与实体违法案件相比,表现更为隐蔽、轻微、抽象,并非如后者明显、强烈、具体,因此,媒体认为展现难度较大。于是,在实践中的法制节目宣传重点往往是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

(四)关注农民、未成年人群体较少

长期以来,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并没有把农民和未成年人定位为特定的关注人群和收视人群。只有极少数节目涉及农民和未成年人案件,并且都是作为一般案件报道,其视角、重心都没有专门放在这两类人群身上,没有重视他们的社会主体性地位。

二、节目法制含量不足,内容泛化

所谓电视法制节目的法制含量,是指电视创作人员通过节目传播给受众法律知识、法律精神或法律信息有效成分的多少。新闻节目告诉人们的只是案件的发生、过程、结果、影响;而法制节目除了包含上述元素外,它更为重要的应该是通过案件报道反映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法制精神,它所追求的是普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电视法制节目往往注重对案件本身的报道,对案件发生的过程描述过多。在节目发展到探索、发展的后期,为了改变“前期(画面)缺乏表现性和可视性”的缺陷,充分挖掘、追求画面表现潜能,电视法制节目一定程度出现充斥着暴力、血腥、性等低俗信息的问题。自然这与前文提到的“关注刑事类案件较多”的状况也密切相关。虽然暴力、血腥以及抓捕行动紧张刺激情节和画面能迎合观众猎奇心理,达到吸引观众的作用,但是削弱了节目的法制含量。因为大量篇幅展示犯罪细节和犯罪过程,集中力量表现案情,弱化了对案件的深入分析、评论,无法达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作用,反而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为了提高画面表现的可视性,节目时常采用“情景再现”的方法,将过去发生的案件或者设想的作案情景,用模拟再现的方式生动演绎,增强叙事的具体性、形象性。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一些节目将“情景再现”手法用于刻意渲染离奇、 暴力、血腥,详细展现警方侦察手段,有意或无意识泄露公安机关机密,结果为犯罪分子了解侦破方法提供了机会,提高了他们的反侦破能力,反而可能会从反面为伺机作案者提供办法和对策。例如,2002年2月28日,发生在顺义区万科花园的“2·28”特大盗窃案,罪犯李风、张大风“实施犯罪前,两人每天准时收看《法制进行时》节目学习反侦察手段”。[16]

目前法制栏目“对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心路历程等深层次的东西挖掘不够,没有更好地探讨案件为什么会发生,怎样能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17]也没有很好地追寻案件对立法和司法的启示等。从而,法制含量不足不仅表现为法律知识的传播不足,还表现在阐释法律的精神和内容,法后面的“理”,以及法律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渊源不足。

法制节目有时还出现内容泛化,甚至背离“法制”主题的问题。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为例,2008年的《今日说法·百年琉璃厂》就是展示的“一条长不足一公里的街,讲述的是数百年长的文化史,历尽风雨的琉璃厂,古香古色的文化街,现代人的寻梦之地”。整期节目一字未提“法”字,没有任何内容与法律有关,仅仅是一期介绍北京琉璃厂的专题片,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该片是“挂羊头卖狗肉”。同样,像《今日说法》的专题节目《小撒看奥运》《小撒世博感受》等,其中有些期节目稍微涉及一些法律问题,而某些期则和法律完全没有关系,完全像是普通的专题片或纪录片。

三、节目形式有同质化、娱乐化倾向,缺乏人文关怀

虽然如今法治栏目改变了探索时期节目形式少,缺乏专业法制频道的面貌,节目形式比以前丰富了,出现了一些优秀栏目。但是,在一些优秀品牌栏目的带动和影响下,许多电视法制节目往往对这些优秀的节目进行简单的“克隆”和模仿。例如,由于《今日说法》这个节目广受欢迎,全国各大电视台纷纷创办与其节目形态类似的“说法”类节目,因而导致节目的形式整体上存在同质化倾向。

与此同时,为追求收视率也出现了娱乐化倾向。所谓法制节目娱乐化是指在市场导向下法制节目以盲目追求收视率为目的,曲意迎合大众欣赏视觉,以娱乐大众为根本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与做法。[18]法制节目娱乐化倾向表现在节目低俗化:第一,从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一类的恶性刑事案件和婚外情、卖淫嫖娼、贪污受贿这样的社会阴暗事件中获得题材的“娱乐”。第二,从节目画面和音响的过度表现和刻意渲染中获得视听效果的“娱乐”。第三,从背离“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地暴露他人隐私中获得充当看客角色的“娱乐”。电视法制节目低俗化的娱乐化倾向违背了法制节目寓法于乐,寓乐于法的初衷。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为推进法制建设、宣传法制成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少法制节目存在政治关怀有余,人文关怀不足的问题。节目政治色彩和教化、说教功能很强,内容与受众的迫切需求关联不大、行业色彩和宣传灌输的味道较浓、姿态和语气盛气凌人,缺乏对民生价值的真切关怀,显然这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受众的需求。

四、法制栏目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够,与司法的关系处理不当

不少法制节目对当事人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权利保护重视不够,致使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例如,一些栏目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报道时,对受害一方的形象和隐私过多地进行曝光,用特写镜头对当事人的亲属进行详细的描述,对受害人的尊严置之不顾。总体而言,受侵害人群主要是妇女和未成年人。虽然不少法制节目在报道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例时都采取了化名、模糊面部等措施,但这远远不够。一种情况是由于节目制作的粗心大意,对未成年人面部的马赛克模糊处理常常时有时无,或因画面中未成年人位置的移动而使其肖像显示出来。另一种情况是节目创作者忽视了画面中“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在制作设计未成年人案例的电视法制节目时,应该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措施。

另外法制报道还存在报道越界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比如,哈尔滨越狱犯高玉伦,在逃亡期间,记者曾跑到高玉伦家中进行采访,把其母亲坐在病床上输液的样子拍摄下来,直接放在互联网上供网友评论,实际上,高玉伦的母亲就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她拥有公民最基本的隐私权,但是一些电视法制节目忽略了这一点,他们超出了正义和理性的范围,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传媒报道司法活动,既是新闻自由在司法领域体现,也是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的一种方式。客观、适当的传媒报道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而不当的报道不仅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还可能形成负面影响。目前,一些电视法制节目存在过度介入司法活动,甚至存在歪曲报道有碍司法公正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有些法制节目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者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谴责。

(2)煽情性的热炒。有些法制节目关于案件的报道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和带有倾向性的话语,极力鼓动人们对罪行的义愤,唯恐受众不愤怒。

(3)显失公正平衡的报道。

(4)用道德的标准评论法律问题。法制节目如果秉持道德化话语立场,倾向于形成建立在情感判断基础上的道德结论,就可能触发公众的无理性情绪,站在传媒一边批评司法,从而伤及司法公正。当然,司法机关利用手中职权,干扰新闻采访活动,拒绝新闻媒体监督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同样需要警惕和进行深入探讨。[19]

【注释】

[1]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48.

[2]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89.

[3]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54.

[4]游洁,郑蔚. 电视法制节目新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1.

[5]前两个时期划分和命名综合参考了胡智锋、尹力著的《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1-28;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丁莉华《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第一章《电视节目的发展》[D].2006:5.

[6]胡智锋,尹力.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12.

[7]李静.电视法制节目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角色——电视法制节目的现状与发展分析[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3).

[8]周婷玉,胡锦武.广电总局:法制报道严防追求刺激和娱乐化倾向 [EB/OL].中央政府网,http://www.gov.cn/ jrzg/2006-11/17/content_445751.htm.

[9]胡智锋,尹力.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29.

[10]范愉.电视法制节目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J].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3(2):23.

[11]尹力,张小琴.论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文类概念与文类特征 [J].现代传播,2003(5).

[12]胡智锋,尹力.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29.

[13]薛汉荻.试论电视法制节目的特性与创新[J].编辑之友,2013(3):72.

[14]皮埃尔·布尔迪厄. 关于电视[M].许钧,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7.

[15]兰比尔·沃拉. 中国:前现代化的阵痛[M].廖七一,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26.

[16]卢国强,方刚. 瘾君子看《法制进行时》研究反侦察[N]. 京华时报,2002-04-08.

[17]董莹. 浅谈法制节目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理论界,2009(1):174.

[18]孙永兴. 评析法制节目娱乐化的危害[J].电影评介,2008(5):83.

[19]王仁忠.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策略[J].现代视听,2008(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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