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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语言大众传播的生命活力增殖于主体间的交流与共建

时间:2022-04-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人既作为体验的主体、判断的主体、表达的主体,同时也是交往的主体,是与其他主体共生、共存、共建的社会主体。真正的主体只有在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中,也就是在主体与主体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体身份时才可能存在。

第三章 有声语言大众传播的生命活力增殖于主体间的交流与共建

海德格尔说得好:“……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在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存在”,“此在本质上是共在”,“此在之独在也是在世界中共在。他人只能在一种共在中而且只能为一种共在而不在。独在是共在的一种残缺的样式,独在的可能性就是共在的证明。”[1]黑格尔也说:“不同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不是一个现实的人。”[2]人既作为体验的主体、判断的主体、表达的主体,同时也是交往的主体,是与其他主体共生、共存、共建的社会主体。真正的主体只有在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中,也就是在主体与主体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体身份时才可能存在。

与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交流相比,大众传播中的主体间性也许更容易让人理解,也显得更为明晰。大众传播是媒体所进行的大规模的信息传递活动,既要有传播者的存在和传播活动的进行,还须得有接受一方的存在和接收活动,才可以构成完整的传播链条。更何况,大众传播的实现不仅不是传播一方进行单向的传播活动即可达成,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传播方的“一厢情愿”得到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接受者的认可。可以说,正是接受者的存在,才赋予大众传播以存在价值和社会价值,才使大众传播的社会性、人文性成为可能;正是在对接受主体正当需求的满足和引领中,大众传播才可能创作出经典,具有示范的意义;也正是在与接受主体的“交往”中,传播主体实现着个体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不管是在存在的意义层面上,还是在传播的目的层面上,甚至是具体的话语指向层面上,主体间性都内在地存在于大众传播之中。

生命活力也离不开主体间性。生命活力并不仅仅体现在个体的生存生活上,生命活力的存在更与群体密不可分。弗兰克的这段话说得明白:“一个行为的效果既关系到行为者,又关系到别人。正像包尔生所说:‘任何一个行动都影响到自己和周围的人的生活,因而必须从个人和社会利益两方面来观察和判断它们。所谓对自己的义务和对别人的义务的传统划分,不能看作是一个合理的划分,对个人的义务就是对他人的义务,对他人的义务同时也是对个人的义务。’这种行为就其效果而言,是既利己又利他的。这种同时促进个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可以看作是进化的产物。实现有利于自己但妨碍集体利益行为的人,和实现有利于集体但却伤害个人利益行为的人,都容易在生存竞争中失败而灭亡。而那些善于采取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集体行为的人却能够生存,并把他们的行为方式通过教育和遗传延续下来。”[3]个体无法脱离群体而独存,人的生存本就是一种社会性的生存,利己与利他是同一事物的两面,生命活力的获得也离不开群体的共同进步和发展。何况,生命活力本身就具有扩展性和建设性的内涵,它蕴含的存在感、丰富感、新鲜感、希望感,不只是为了显示自身的生存力量,也是为了“烛照”他人的;它显示的有力感、成长感、创造性、超越性不是为了打垮他人,而是为了推动他人的。在以主体间关系构筑的社会里,生存活力既是自我之“镜”,又是生存之“灯”,观照自我,警醒他人,并照亮共同前进的路程。

可见,在个体意义之外,生命活力的社会意义具有更为强大的力量,不但能使生命活力获得更为高远的发展空间,反过来也进一步增强着主体的生命活力。活力的获得不是个体无中生有的结果,而是从集体中汲取力量来增加自己的能量;活力的认定也不是主体个人的“自吹自擂”,而是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认可和评价的结果;活力的发展更不是保证主体能够更加的“光荣的孤独”,而是“燃烧自己”也“照亮别人”。

因此我们说,生命活力的丰盈在于以生命点燃生命,以活力催生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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