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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法律传播的大众传播渠道及其效应

时间:2022-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对农法律传播的大众传播渠道及其效应以电视为代表的大众传播在乡村日常生活中实现毛细血管般的渗透渐变,所占比重很小,但是其传播效果不应被过低评价,特别是文化活动相对贫乏的乡村生活中,大众媒体在潜移默化中向农村受众渗透着法治观念和法治信息,网络手机等新媒体也开始加入乡村法律信息渗透的媒介行列中。

二、对农法律传播的大众传播渠道及其效应

以电视为代表的大众传播在乡村日常生活中实现毛细血管般的渗透渐变,所占比重很小,但是其传播效果不应被过低评价,特别是文化活动相对贫乏的乡村生活中,大众媒体在潜移默化中向农村受众渗透着法治观念和法治信息,网络手机等新媒体也开始加入乡村法律信息渗透的媒介行列中。

1.电视法治节目的乡村传播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电视在我国农村地区迅速普及,成为乡村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现代技术装置,电视作为最主要的大众媒介,对农民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而电视法制类节目自上世纪末诞生(1992年上海电视台《法律与道德》),经过多年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影响,收视率名列前茅,2003年央视—索福瑞调查显示:法制类节目是继新闻、综艺节目之后的第三大受欢迎的节目类型。[11]其中,广大农民是电视法制类节目重要的收视群体。

J市农村91.9%的农民家中安装了有线电视,可以接收到全国各地的电视节目,中央电视台、全国省级卫视等卫星频道的法治节目在J市农村基本都能收看;《今日说法》(中央电视台)、《拍案说法》(重庆电视台)、《南京零距离》(江苏电视台)等法制类节目,对很多农村观众来说都是耳熟能详的。

调查发现,地方电视台凭借内容与农民日常生活的接近性,仍然能保有较高的收视份额,特别是非虚构的新闻、专题类节目是很多农民了解本地及周边信息的重要渠道。J市电视台作为县级电视台,虽有新闻综合和影视娱乐两个频道,全天播出时间达35小时,但受条件限制,自办节目较少,时长每天40分钟,《J市新闻》、《生活新时空》、《农民电视课堂》、《本期视点》等新闻、专题节目中有一部分涉及农村法制建设和法治教育。如从2000年7月14日起开播的《电视农民课堂》,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其中约有30%的节目内容与法律有关,运用当地鲜活真实的实例来教育引导农民依法办事,如2002年录制了一期《六子女拒养双亲》的节目,贴近农村频繁发生的赡养纠纷问题,从法律角度传达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样的理念。J市电视台的《视点》、《生活新时空》也偶尔有与法律有关的节目内容。扬州电视台的节目在J市地区收视率也较高,2007年还开办了一档专门的法制类新闻节目《说法》,另外《关注》、《绿扬茶馆》中有些集新闻性、故事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法治新闻故事也很受欢迎。

目前地方电视台作为对农法律传播的渠道仍然很狭窄,法治新闻、专题栏目等固定节目制作储备存量不足,除了“12.4”法制宣传日、法制文艺汇演等特别节目外,多是电视台单方采编制作节目,较少与法制宣传部门的合作,当然这存在专业技术限制的原因,但在传统宣传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广电部门和法宣部门之间还有更密切合作的空间。《J市快报》等主流报纸媒体上也有一定的版面涉及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但频度和深度有限,而且在农村地区报纸的接触率毕竟不高,其法律传播效果远远逊于电视媒体,广播媒体亦然。

调查中,很多农民随口就能数出《视点》、《关注》等地方电视台几个常看的法治节目,有几个较年轻的村民甚至在手机里保存了这些节目的热线电话号码,“电视上放得太快了,(电话号码)一次抄不下来,连着看了好几天才抄全了。记下号码是想万一碰到什么事情,可以打电话看看能不能曝曝光”[12]

虽然这几位村民没有尝试过拨打热线电话,但是由他们主动记录法制节目的电话这一行为来看,地方电视台的法制节目在村民心中有相当的分量和影响力。本调查中53.7%的农民经常看电视上的法制节目,36.2%的农民表示偶尔看电视法制节目,从来不看的仅占10.2%。而且收看过法制节目的农民超过87.4%表示会经常或偶尔和家人朋友谈论在节目中看到的内容,人际谈论的过程不但是加深理解的过程,而且谈论中也伴随着法律观念的传播和碰撞。

近几年在全国各地的电视媒体开辟了大量的法治节目,以观众最容易接受的声画结合的传播方式,在生动的、故事性的节目中,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地传递着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理念和信息。在以往的普法工作中,我们更多地运用的是传统政治教育思路下的“宣传模式”,集中大课学习、小课宣讲、条文灌输、爱提炼标语口,重形式轻效果,重教条知识轻理念培育,这种“宣传模式”很难激发农民自觉自愿的学习兴趣,遑论法治观念的习得和法律信仰的建立。电视是视听兼备的媒介,通过声画并茂的传播符号可以将原本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文,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展现给公众。比如访谈中一位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村女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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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7 关于农民收看法治节目后人际讨论情况的统计

“对于我来说,主要是因为电视看得比较多,自己觉着懂得多了。中央台不是有《法治在线》嘛,还有《今日说法》,我常看的还有中央2台的一个法制节目,经常有法律知识在上面。我觉得看看这些节目挺好的,上一次我看的节目有人在打牌的时候借的钱,一个是在赌桌上借的,另一个是借别人的钱结果在赌桌上输掉了,同时被追债,打官司,当时我还以为这两笔债务都需要偿还,结果那个在赌桌上借的债务就不需要偿还,人家专业律师讲了,因为赌博本来就属非法的,在赌桌上借的5万元赌债就不需要还,追债的人反而(因为聚众赌博)被拘留了;在赌桌上就算写了收据、借条都不成立的,也没用,这个我以前也不知道。我看他这么一说,我就想那肯定另一个的债务也不需要还了,因为也是在赌桌上赌掉了钱,但是那个律师讲了:这两个性质不一样,这是从人家家里借的2万元说去做生意,其实是想把输掉了的5万挣回来,结果又赔进去了,这2万就必须偿还。我就觉得这些节目很有用,长见识!”[13]

她不但自己学会了怎么判断是非,而且还在和邻里朋友的聊天中,充当了传播者,将这一知识再传播给身边的人,可见,当法律知识以鲜活生动的形式呈现能加深人们的理解,甚至能触发人际的口口相传,更广泛地辐射传播出去。而且,电视是目前文化生活短缺的农村生活中最重要的休闲娱乐工具,收看电视是农民主动的选择,电视法制节目中法与情的交融、冲突,以及深蕴其间的法律思想、人文精神在不经意间传达给观众,与强制参加的法律培训和单调的宣传栏宣传标语相比,其接受效果更为可观。

2.乡村社会中的媒介崇拜与媒介抚慰

以上述一系列法治类电视节目为例的对农法律大众传播,在农村还带来了两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将媒体奉为“青天大老爷”的“媒介曝光力量崇拜”现象和通过收视“缓解心理落差的媒介抚慰”现象。

其一,“媒介崇拜”现象。

大众传媒通过“曝光”真相、揭露弊端,引起社会关注,促成事件的解决,显示了媒介舆论监督的巨大力量。电视是农村的绝对强势媒体,随着《焦点访谈》、《新闻调查》、《今日说法》等节目媒介监督的开展,在许多村民心目中树立了“媒介青天”公正无私的形象,访谈中常常可以发现这种对媒体曝光力量的崇拜,例如一位曾经在南京务工的中年农民说:

“我在南京打工三四年了,天天看《南京零距离》,这个节目好。《南京零距离》的孟非大公无私,那是绝对公正的,他们一件事就一直关注,直到解决了!孟非说的话我信!”[14]

而且,访谈中就有人请求访员帮他查询南京和当地一些“办实事的”新闻节目的热线电话,他希望能引起媒体关注帮助问题解决。

同时,电视上的一些做法也成为村民行事的参考。例如访谈中不少村民多次提到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他们甚至援引从钉子户报道中看到的规定在自己面临拆迁问题时和政府谈判。比如一位20多岁的青年农民,想在村里加盖翻盖房屋,受到村委和乡镇限制,在数次上访和咨询法律工作者无果后,表示想要到媒体上去曝光:

“我从重庆‘最牛钉子户’这个事挺受鼓舞的。‘重庆最牛钉子户’那个男的是散打冠军,女的家里有钱,人家还有全国媒体帮着!老百姓有几个能像他们跟政府打官司打到最后的?我现在就想上网(发帖),通过人肉搜索把他给搜出来!现在凡是有媒体介入,那反响就不一样了!有媒体介入力量才大!媒体得关注,媒体不关注有啥用啊?”[15]

村民对媒体曝光的力量呈现了复杂的心态。如图6-8所示,调查中74.2%的受访者认为“媒体曝光能施加压力,促进事情解决”。61.9%的人认为“只有媒体曝光了事情才能得到公正地解决”,对媒体监督力量给予了很高的期待。但另一方面,由于媒体属于国家所有,普通农民没有对媒体资源的近用权,缺乏在媒体中的话语权,所以对很多普通农民来说,虽然媒体富有极高的舆论监督力量,但是却远离自己的生活世界。如有54.1%的受访者认为“有关系或者认识记者,媒体才会给曝光”,接近半数的(46.7%)的受访者认为“只有事情闹大了,媒体才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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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8 关于农民对媒体曝光看法的统计

对媒体曝光力量的过度依赖和崇拜,是对媒介监督权力的明显放大,滋生这种社会意识的现实原因除了村民媒介素质,主要还在于农村社会中法律、行政监督运行不畅,寻求正义的法定渠道难以实现,而且农民占有的社会资源和话语资源稀少,无助的弱势群体才会产生“焦青天”这样对媒介力量的神化和崇拜。受众在传播链条中成为传播者力量的服膺,这是在社会现实中出现的一种扭曲。

其二,“媒介抚慰”现象。

电视法制节目在有些农民生活中还起到一种“安慰宣泄”功能,即通过收看电视节目中他人的胜利和正义的伸张,获得感同身受的宽慰,弥补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心理落差。调查中,超过94.1%的受访者表示收看电视法治节目看到矛盾化解、善恶有报会心感宽慰。用一位认为自己在拆迁中吃了亏的村民的话来说就是:

“我看看就求个心理安慰,虽然在我们这里法律不管用,但我看到并相信在其他地方还是管用的。”[16]

W镇一位来当地承包土地的外省籍农妇,和几个亲戚一起承包了某蔬菜公司的700多亩土地种植水生蔬菜,因为承包土地的水渠电线等问题和当地村民发生矛盾。

“找村干部,他们护着自己村里人,调解不了。我们从某公司承包的地,合同上说如果出现和村里的矛盾是公司负责出面解决,找了几次也没人管;合同上写着半年内给扯上电线挖上水渠方便浇地,签了合同交了钱,他们就不管了。跟公司打官司打不过人家,他们大公司都请了专门的律师,而且跟村里人也不能闹翻了,要不以后没法在这里种地了。没有办法,不能不浇地,只能自己花钱请客,自己雇人从村里扯的电、挖的排水沟。”

这位40岁农妇半年前丈夫因病去世,她独立抚养两个孩子、照顾100多亩地,生活十分艰辛。她表示干完活儿回家最爱看看法治节目:

“我们全家都爱看这些节目,法律替我们办不了事,不过看看电视上人家那么麻烦的事最后也解决了,自己心里也舒服点,虽然我的问题没解决,总归人家处理掉了,我看了心里开心,就是自得其乐吧,求个心理安慰!”[17]

还一位乡村医生也表示说:

“我常看新闻和法制节目。看看法制节目心里舒服一点吧,现在这个社会违法犯罪的事情太多了,贪污腐败的事太多了,看看法律节目解决了一些,也是一个心理安慰。前几天,D镇搞拆迁的干部被抓起来好几个,因为他们多报了拆迁赔偿的树之类的,把多赔的钱自己留下了,被人家给举报了,这个是我们都知道,镇上也有人知道,传传大家就都知道了。”[18]

这样的收视心理恐怕是农村法律现实的最真实反映。不少农民聚在一起时会聊起电视上看到的“最牛钉子户”、“开胸验肺”等当时热点的法治新闻事件,我们发现很多村民通过对电视节目中他人的胜利和正义的伸张,获得感同身受的宽慰,弥补了在现实生活中的心理落差。

通过他们对上述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我们可以解析到一种抽象的公正观念,抑或是一个观念中公正的社会。即对基本法律公正和在特定领域和特定情况下的公正实现可能性的信仰,法制电视节目生产并维系了这种观念中的公正的存在。农民对法制电视节目的收视热情和认可度较高,根据“使用与满足”理论,农民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收视选择,部分原因可能是寻找一种至少法律在彼处可能实现的精神安慰,即一种“虚幻的公正感”。当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出现落差时,媒体节目源源不断地为受众输出供人自我安慰、自我满足甚至自我欺骗的图景,并且制造出一种人们全程参与社会、亲历重大事件的幻觉。以电视为主的大众媒介在农村乡土生活中常常扮演着社会情绪的疏导抚慰者的角色。

虽然利用大众传播普法还没有成为制度化的方式,但其潜移默化的广泛传播效果不容小觑,几乎可以算是近些年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最重要影响因素。转变农民法治观念的工程不可能通过断断续续的几次教育宣传就能完成,还有赖于大众传播媒体通过长期的法律活动的传播,不断渗透和强化农民的法治观念,因此,建议加强与广电局、电视台、广播台、出版署等单位的协作,开拓利用大众媒体传播法律的新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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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9 关于农民解决法律疑问途径选择的统计

另外,调查中也有高达43.8%的村民倾向于选择上网查询解决自己的法律疑问,可见对农法律传播中网络传播将是极具潜力的渠道。网络上法律知识非常多,但作为地方性的普法官方网站可能点击率比较低。其实在网站建设方面如果仅仅停留在常用法律条文的提供,属于信息的无效重复,意义不大,建议利用当地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资源开展网上咨询,扩大农民接触法律服务的渠道。

同时,开发手机短信普法平台也是新的媒体环境下可以尝试的法律传播途径。手机作为随身性的通讯工具在农村占用率已经很高,但除通讯功能以外,其作为新媒体传播的更多功能还有待发展,这为开辟新的对农传播途径提供了极大空间。如2009年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已经尝试推出了“手机电子法务”工程,将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内容通过短信发送给手机用户。不过有些地区的普法短信尝试还停留在“法是良师,律是益友;知法懂法,一生无忧”等缺乏实际内容的口号阶段,传播效果有限。但是相信手机这一随身性的现代通讯设备在农村普法中会有极好的前景,手机短信、彩信、手机视频等作为法律传播渠道,能极大地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例如,将劳动保障、民事合同、治安管理、交通安全、婚姻家庭、村民自治等群众最常用、最关心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援助服务、法律咨询方式、法律帮助热线等内容编制成短信,每月定时发送,进一步还可以建立短信平台,接收反馈信息,开展深层互动,提供知法学法、咨询和寻求法律服务的平台和途径。而且在有条件的地区,远程教育、普法网站、广告与传媒、车载电视等新媒体都是可以积极利用的传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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