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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化农民重组织的艰难之路

时间:2022-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三大合作”:原子化农民重组织的艰难之路在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一直与另外一个话题——农村适度规模经营共同被提起、被重视。农村“三大合作”组织目的是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先进技术推广、提升产业层次、衔接产销关系、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三大合作”:原子化农民重组织的艰难之路

在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一直与另外一个话题——农村适度规模经营共同被提起、被重视。二者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而在农村适度规模化发展的大方向下,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性的障碍出现了,即农民个体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被认为是有效方法。大力发展合作经济,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通过农民的组织化促进农村经济组织的规模化,促进小生产经营与大市场接轨,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增强市场谈判力和话语权。简言之,搞农民合作成为农村发展经济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也成为农民致富的政策渠道之一。

合作社的概念有很多种。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其定义为:人们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性的协会,以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起来的企业来满足其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需求与渴望。在我国,农民合作的模式有:产业化经营带动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现代公司制企业模式、传统农村合作组织的改造转型模式、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模式和生产服务的组织化提供模式等多种。目前在我国农村前两种是主要的组织形式。

2008年J市就新增“三大合作”组织173个,总数达453个。所谓“三大合作”组织,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总称。农村“三大合作”组织目的是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先进技术推广、提升产业层次、衔接产销关系、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作用。

而在“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现实背景下,原子化的农民由于缺乏自组织的能力,在村庄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中越来越难以实现合作。“三大合作”是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希望能够将农民组织起来,以一种新的组织化、制度化的运营,使得农民可以从中获得分工,并获取更高的利润的经济发展形式。但在我们实际调查过程中发现,“三大合作”组织的推动和运行却流于了形式化的操作。

“说老实话,这个合作社的工作在农村现在就是流于形式。牌子挂上来了以后也没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而且多数村委会工作的压力都来自于像这种的各式各样的创建工作。我们村干部往往要花费很大的心力准备这些材料交给上级政府。这给村委会带来很大的负担,很多村民也不理解这些工作的内容与意义,还要花费很大的力气跟他们沟通。[10]

在我们调查的若干自然村中,村委会门口几乎都挂了“土地合作社”的牌子。而根据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交谈,这些“土地合作社”基本处于闲置的状态。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走访了多个不同性质的专业合作社,有设在村委会办公楼里面隶属于村委会的合作社,也有企业法人带头的“公司型的专业合作社”,这些专业合作社分散不均,其合作模式也略显单一。在村委会办公楼里的专业合作社,多数的合作方式是为入社的成员提供很少的技术支持和联系经纪人的便利性,不存在所谓的分红过程。而公司化的专业合作社是通过加入到合作社中以获取务工的机会(为以合作社为名的企业主打工);或者是与合作社进行农产品买卖的交换活动,合作社的资深社员暨合作社的大客户(极少数)则不定期地组织参与一些参观学习活动。

“双华村的花木产销合作社2008年成立的,整个村有34个行政组,合作社以农户为主,成立了经济合作社,当然了,以大户为主(大户的界定不是很准确,有的3.5亩的也算,有的200亩以上的也算)。现在花木产销合作社社员全村有1034户。之所以这么做,这个说白了,这是上面提倡要求的,提倡搞互助组,以农户为主,由大户牵头,成立花木协会。销售这块村里也有个花木公司,但是一般来说我们以‘经纪人’、花木大户为主,由他们牵头,组织农户,签订购买协议。这样的经纪人在村里比较多,也就是村里人常说的‘跑花木的’。”[11]

“这个花木合作社和村里没有联系,和镇上有联系,合作社是市委组织部牵头成立的,这个兴业花木合作社原来是大桥的花木协会,后来招商引资招了我们来,我们来了以后就有了资金的支持,花木协会改成了合作社。原来我是一个大户,找到了我来牵头.平时没有什么活动,也就是一年搞几次讲课,到外地参观,一个多月前安排了一次去如皋参观。社员也没有什么好处,没有像宣传上说得那样。合作社是一个人投资的,兴业合作社的投资人就是我。等于是我的一个公司,我对外做生意的时候冠的是合作社的名字。”[12]

所以就目前来看,J市的“三大合作”的运营情况并不乐观,并没有起到组织农民的作用,也没有一套完整的合作制度来进行管理。在合作社的推行过程中,其中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农民的认同度比较低。农民对合作社还存在很多误解,他们不了解合作社,不了解合作的途径和意义,不了解合作社的内部治理与运行规则。从这个角度上说,在“三大合作”推行过程中政府的宣传动员工作的不足也体现了出来。

1.三大合作社的政策宣传与推广

为了测量“三大合作社”在J市农村的宣传推广效果,我们分别就J市农民对于“土地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了解程度进行了调查。

如图3-26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对于土地股份合作社,有73.2%的农民表示不了解;81.2%的农民表示对于专业合作社并不了解;83.2%的农民表示对于社区股份合作社并不了解。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农民对于“三大合作”的了解程度并不深,多数人并不知道“三大合作”的具体内容。若对“三种合作”进行比较,其中对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了解要多于对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的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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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6 关于对于“三大合作社”了解程度的调查统计

而在对三大合作社有所了解的农民中,其了解的信息途径主要为乡镇及村委会干部、亲朋邻居以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及网络等媒介。如图3-27所示,37.5%的农民从乡镇及村委会干部处了解到三大合作社,31.9%的农民从广播电视中获得这些信息,30.6%的农民从亲朋邻居处获得,20.8%的农民从网络了解到三大合作社,16.7%的农民从报纸杂志有所了解,13.9%的农民从乡镇的宣传栏/宣传单/标语/横幅/宣传册上获得了有关三大合作社的相关知识,另有8.3%的农民从经济能人处获得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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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7 关于“三大合作社”信息来源的调查统计

由此可见,三大合作社信息的获知更多的是通过了大众传播与组织传播的渠道。三大合作社是以政府为主导所进行的政策性服务项目,意于再组织原子化的农民本身。这个性质使得有关三大合作社的信息主要渠道必然来源于乡镇及村委会干部所进行的组织传播,依赖于政府设立的乡镇宣传栏/宣传单/标语/横幅/宣传册。而大众传媒在其中的宣传功能也不可忽视。在“三大合作”的推广过程中,大众传媒对于典型的建立、对于政策的推进也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按道理在组织传播的过程中,最贴近农民并有效到达的方式就是在其日常生活中进行宣传。但当问及村里有无专门讲解过有关“三大合作”的具体内容的时候,只有6%的农民表示村里曾经专门组织过这样的宣传活动,94%的农民表示村里并没有。从这个角度上我们可以看出“三大合作”的组织传播链条只是停留在中上层的策划与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并没有达到传播链条所希望到达的终端。如图3-28统计数据所示,在接触到村内宣传活动的少数农民中,其中有87.5%的人参加过村中组织的村民会议,学习了“三大合作”的知识内容;50%的人接触过村干部发放的“三大合作”相关材料并听过讲解;25%的人接触过村中能人对于三大合作的宣传讲解,有12.5%的人是在被组织入社后通过实际业务了解到了一些“三大合作”的政策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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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8 关于“三大合作社”组织传播方式的调查统计

从我们对于普通农民的调查访问过程中,我们明显地看到了普通农民对于三大合作社信息的空白,三大合作社的传播效果实际上是极其有限的。组织传播在此过程中虽然体系庞大,但是在传播的终端却显示出了明显的断层。

2.农民眼中的三大合作组织

在我们此次调查中发现(见图3-29),13.2%的农民表示非常需要这样的三大合作组织,24.4%的农民表示比较需要,接近一半42.4%的农民表示一般,有12.4%的农民表示比较不需要这样的合作组织,还有7.6%的农民表示完全不需要这样的合作组织。

调查结果显示,农民们对于三大合作组织的需要还是存在的,只是需求程度与政府组织的期待还存在较大落差。

由于组织传播的断层,农民们对于“三大合作”组织的了解程度并不高。在这有限的了解中,我们主要从实际操作、相关态度、总体评价三个层面进行了考察。图3-30统计结果显示,每一个方面的评价都有60%以上的人表示不清楚,这么高比例的数据则又一次印证了“三大合作”在J市农村实际传播效果的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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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9 关于是否需要“三大合作”组织的调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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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0 关于对“三大合作”组织态度的调查

在实际操作层面,只有14.9%的人表示比较同意“三大合作社是虚的,根本没什么实际作用”;16.1%的人表示不太同意“农民从合作社中有分红收益,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也有16.1%的人表示不太同意“农民从专业合作社里获得了很多使用的经济信息”。可见,在对于三大合作社实际业务操作层面的有限了解中,农民们的认知实际上是负面的、消极的。虽然对于“三大合作社”是否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信心与底气显得不足。

在相关态度层面,19.7%的人表示同意“农民对三大合作并不重视”;19.3%的人表示同意“村委会并不重视三大合作社的工作”;13.3%的人表示同意“村干部通知入社后就没其他事情了”。由此可见,“三大合作”的组织推广过程也不理想,仅以概念化的内容加以“宣传”而不对其内容作出解释并加以引导,更没有利用一些创新扩散理论的指导方式来再组织农民,这样的工作方式无疑是低效的。

在总体评价层面,虽然只有25.4%的农民同意“建立三大合作社是一个为民服务、带民致富的好政策”。这个数据较之其余对于三大合作社否定的态度来看,此态度实际反映了农民一部分的主观需求。尽管对于合作本身不了解,农民们对于此政策福利仍具有一定的期待。

其实,我国的农村合作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就有了一系列的实践,其反映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以来的土地变革及市场作用的扩大。在农村这个特殊的环境中,新时代下的农民合作该如何进行,我们不妨从新旧合作方式的对比调查中企图获得一些启发。

图3-31调查统计结果显示,24.8%的农民表示同意“时代不同了,合作社的方式自然要做出变更”。各有10%的农民表示“政府对现在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没有以前的合作社大”及“以前的合作社能感到农民的参与,现在却很少了”,这些数据再次说明,现在政府对于合作的推动力并不是很强。不过也有10.4%的农民表示“现在的合作社和以前相比,农民的地位被突出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农民的主体地位被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可是在这种关注下的结果就是加在农民身上政策的强制力随之减弱。缺乏了强制力作为联系纽带的合作社在其推进过程中则显得艰难与低效了很多,这与不佳的政策传播效果又是息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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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1 关于对新旧合作组织态度的调查统计

意识到合作方式必须变化,又必须充分考虑到农民的观念转变,尊重农民的个体意愿与参与地位,再考虑适量的组织力量的介入,这些都构成了符合农民期待的合作形态的重要因素,也是探索农民合作组织新路径的重点与难点。

如今,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已经进行到一定的阶段,在政府的农村经济总结报告中,经济合作社的运作情况、发展势头、运行创新等都有较大篇幅的提及与肯定。然而流于形式化的合作社创建工作具有典型的中国官办的“形式”色彩,农民对于合作社的认知的空白和信息传播的断层,这些都与合作社本身以“自愿、平等、合作、互利”的原则,进行“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这些概念和原则本身相去甚远。

在J市各乡镇的调研过程中,其乡村合作社的运行情况也呈现出一定的不足和代表性。

首先,是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策性的介入。例如,绝大部分“土地股份合作社”都依赖于村委会的创建工作,社员名单等都依赖于村主任及村会计的空想,农民们多数并不知道自己加入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事实,也不知道所谓依赖于土地产生的“合作社分红”,村委会干部也表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基本工作也主要是村委会近年来一直在做的土地流转工作,其工作性质与合作社的区别,不同的精神内核,合作社主体的工作人员也并不十分理解。

其次,J市多数是公司型的合作社,存在商业资本与商业运作的介入。如D镇的“兴业花木合作社”,实际上是依赖于法人的公司化运作,大老板的存在对于普通农民的作用在于能够通过其找到份挣钱糊口的打工机会。而这种公司型的合作社实际的作用是联合了部分专业的大户进行登记,偶尔组织一些参观活动,政府适时地进行宣传和树典型活动,这样就构成的合作社有很大意义的“中国式”的再生,其不具备基本的合作精神。

由此可见,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中国特色是十分明显的,而由此衍生出的应该建立如何的合作社,遵循合作精神,如何增强农民对于合作社的认知和理解,都是亟待思考与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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