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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主体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机制

时间:2022-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行动主体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机制一、制度主体与制度行为在制度变迁的“四维模型”中,我们已经指出,主体是制度变迁中的行动因素。制度变迁的主体是指在正式制度建构过程中有意识地理性参与并推动制度变迁或者对制度变迁有意施加影响的行动主体。

第一节 行动主体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机制

一、制度主体与制度行为

在制度变迁的“四维模型”中,我们已经指出,主体是制度变迁中的行动因素。制度变迁的主体是指在正式制度建构过程中有意识地理性参与并推动制度变迁或者对制度变迁有意施加影响的行动主体。因此,制度变迁的主体可以是政府、阶级、利益集团、企业或组织,也可以是自愿聚集的或紧密或松散的团体,也可以是个人[1]。制度经济学认为,当个人或集团作为行为主体采取制度行为(制度行为包含着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两种),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时,就成为“制度行为主体”,简称为“制度主体”。制度经济学家通常假设任何行动主体都是具有理性的“自利人”,它们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安排制度。这一点也为社会学家所重视。在社会学家伯特(Ronald S.Burt)看来,任何制度主体在行动时也都是考虑利益的,但其理性受到其社会背景(social context)与认知能力的制约[2]。伯特因此建立了一个认知结构模型,在这个模型中,行动者是根据“认知效用”来选择行动的: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把各种行动选择转化成一种主观估价(效用函数),依主观估价选择行动。由于这个估价受到其社会背景和认知能力的影响,所以行动者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而是相对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者”。这一理论假设对理解制度变迁行动主体的行为逻辑至关重要。[3]

新制度经济学根据制度变迁中制度主体的差异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其中以“初级行为团体”自发行动为特征的制度变迁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以国家的自觉行动和强制性推进为特征的制度变迁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主要以经济上的成本收益比较为其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的出发点,并以超过制度变迁成本的最大收益为目标函数,而后者既考虑经济收益(即产出最大化),又考虑非经济收益(统治者的最大稳定和政党利益的最大化等,制度经济学中将此称为“政府的租金最大化”),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只有当产出最大化与租金最大化的综合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制度变迁才会发生。[4]但显然,对于成本收益的比较只能是一种伯特所讲的“主观估价”,受到行动主体所置身的社会结构的制约以及认知能力的制约。

制度变迁的主体一旦形成,他们就会根据既有的信息和行为目标,主动积极地对制度变迁施加影响。这一有意识参与制度变迁的过程大致如下:观察和比较现有制度→做出评价并形成认知→确立制度变迁目标→选择制度变迁方式→参与制度博弈实施变迁→调整目标和方式→目标达成或失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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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的“四维模型”

二、行动主体的合力决定制度变迁

但制度变迁的复杂性在于它往往不是一个单一的行动主体在进行制度创新或制度删除,而是集体行动的结果,是一个由多个行动主体进行博弈的过程。制度演化理论告诉我们,除非是帕累托性质的制度演化,才可能形成行动主体朝同一个方向“发力”的情况,这还得以“共识”一致为前提,这时制度变迁主体可以视为是单一的。制度变迁的结果多半是成功。但现实中的制度变迁总是非帕累托性质的,由于行动主体的利益不一致,每一个行动主体都希望制度安排有利于自己,这时博弈就产生了,制度变迁的结果取决于双方力量的对比。有时其实参与博弈的双方在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认知上的不同,也可能导致制度演化中的“分叉”现象。最终的变迁结果还要通过改变力量对比或改变认知来决定。如果参与制度博弈的是多个行为主体,这时情况会更加复杂,制度的变迁取决于多方“合力”形成的均衡。力量对比很多时候取决于制度变迁主体所掌握的“权力”大小,这在制度变迁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历史制度主义就十分注重权力在制度实际运作中的不对称关系(asymmetric of power),认为,每个制度的形成必然有权力不对称的情形。在制度不对称下,制度中强势行动者可以通过权力强行改变规则,弱势的行动者则透过理念与利益在不同时空环境下的诠释,而伺机改变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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