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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翁座・(清光绪)例定千秋碑_石碑上的历史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剑河县翁座·(清光绪)例定千秋碑_石碑上的历史该碑立于剑河县南哨乡翁座村。额刻“例定千秋”四字。1982年2月,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家已受者,准其出首销毁免罪。观望不前者,事后分别罚处。庵、庙、船、店、烟馆,不准容留匪人。如有携带妇女、牛马、什物,来历不明,于闷烟贩私钱者,盘查送究。若有估讨、暗伦、恃众滋事者,报明附近汛练弹压驱逐;不准团、甲私打私罚。其有伤者,必须禀官验究。

剑河县翁座·(清光绪)例定千秋碑_石碑上的历史

该碑立于剑河县南哨乡翁座村。青石质,方形斜角。高188.5厘米,宽116.5厘米,厚9厘米。额刻“例定千秋”四字。1982年2月,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黔东南文物志》《贵州省志·文物志》收有碑文,但与拓片相对照时发现,文字上有一些出入。

2013年12月3日拓。

【释文】

太子太保头品顶戴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贵州等地方提督军务加节制通省兵马衔理粮饷军功加二级世袭云骑尉曾[76]钦命二品顶戴赏戴花翎贵州分巡贵东兵备道兼统黎都上荔各练营总理下游营务处赵为出示严禁事(www.guayunfan.com)照得苗疆粗定,民困未苏,亟应剔除积弊,加意抚绥,以作长治久安之计。

兹据通省善后总局“据署[77]都匀府罗守具禀:地方官及土司衙门,向有苗民轮流当差、应夫,并供应器具、什物。每遇差使过境或因公下乡,土司、书役联为一气,勒派夫、马、酒、食、洋烟,无不恣意苛求。且有营汛弁兵、绅团责令苗[民]服役,其弊相等。各路防营见而效尤,遇有移营、樵采等事,亦相率拉夫。似此劳烦民力,朘削[78]民膏,实不堪命,应即严行禁革,以安闾阎[79]。”除行善后局分移镇道并行各属营遵照外,合行出示严禁。

为此示,仰各属地方官绅及营汛员弁、土司、书役、民苗人等知悉:

嗣后,除主考、学院过境,照田(旧)派夫迎送外,无论何项差役,不得派令苗民应夫供役。一切供应陋规,概行革除。倘有仍前勒派、索扰情弊,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即行照旧条律分别究办,绝不稍宽!勿谓言之不预[80]也。

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计开条规于后:

差役奉票下乡,路过之处,不准需索小钱、停留,并不准派夫迎送。应到之家,只准一宿两餐。如多带轿兜、白役,需索鸡、鸭、酒、肉,即禀上“无名妄拿妄锁”[81]案,开花坐食多日等事,准其禀官究治。

结盟拜会,最为乱根。现在奉旨严拿!如该甲内,有私称哥弟、坐堂、老冒等者,准其密速禀官缉办!凡我良民,切勿受其飘布。保家已受者,准其出首销毁免罪。但不得挟嫌栽诬干咎[82]。

各寨务要设立梆锣,夜间轮流支更,搜查林峒,以防贼盗、失火等事。遇有抢劫重案,无分昼夜闻报,立即传锣齐团,先扎要口,迅往捕拿。活擒者,照格给赏;不得擅杀干咎。如贼拒捕,当场格毙者,不赏;并究明有无犯就“拘执装点格情事”[83],分别究办。团丁受伤者,由官及本团分别酌赏。观望不前者,事后分别罚处。如有借案抄护(户),隐匿赃物,或有“因隔插花”坐事不理者,查出同罪。

凡遇贼盗劫窃,呼救不及者,俟其去后,事主、邻右,务要潜身窥探,远远相随,看其走向何。报官缉拿得实者,有赏。

城乡各寨照前编联保甲,不准敛钱。庵、庙、船、店、烟馆,不准容留匪人。如有携带妇女、牛马、什物,来历不明,于闷烟贩私钱者,盘查送究。不准得钱卖放,亦不准刁难好人。

黎平一带隔属联团,谓之“联款”。嗣后,小事不准开款。万一遇有成股贼匪四出窜扰,方准款众齐款抵御。其平日偷窃、强抢案件,只由邻近之团料理,俱须送官,不准齐款去河烧杀致死。如再有犯以小事开款者,定即重惩。

团甲、首人等,务须秉公持正,勿得假作威福欺平民、遇事科派、勒索夫马、酌(酬)谢。且官只谈公事。如有挟嫌陷人,借公肥己,并出外妄传官[之]口语,吓诈乡愚,以及包庇应传之人,及恃系隔属不令投案,查出革究。

如有假充委员、书差、兵练,刊刻假印、假示、假照、假札、门牌敛钱等事,查出立捆送官。

凡有成群难民、乞丐,不准小寨估讨,只由大寨量其人数给米资遣,停留不准过一日。若有估讨、暗伦、恃众滋事者,报明附近汛练弹压驱逐;不准团、甲私打私罚。若有强搜人少之家钱米,即以强盗论,捆送地方官究治。其划龙船、看西洋镜、拿黑案、卖假药、游僧、野道、异言、异服摇惑人心等类,多系匪人假充,一律驱逐,不准入境。惟善讨乞丐,仍听便施舍,不必驱逐,尤不准该团、甲等以小报大,借事生风。

有窝娼、聚赌、豢贼分肥、充当躲头,容留面生歹人,截留拐来妇女、牛马、什物,窝留、私贩硝磺、小钱、匪人,并不投团报官,该□一并禀官究治。知情不举,邻右、甲首同坐。

乞丐病毙及无名路毙,由附近营、汛、团、甲公往看明。无伤者,将其衣履、年岁、面貌、身上有无疤痣,一一写记,当众措资掩埋。若有冒认尸亲者,照律治罪。其有伤者,必须禀官验究。

田土不清,准其控告;不准夺牛、阻耕、挖水、抢获,致干重咎。

禁止聚众斗龙、擅用火器、带刀横行。违者重办。

同治拾叁年[84]十月二十一日曾示

光绪贰拾年[85]六月初十日赵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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