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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与“我”

时间:2022-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是每一位公民。司法机关怎样保障“我”的公民权利,给出一个让“我”信服的裁判?“我”有一个案件进入法院。在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司法机关严格落实有关插手、干预、过问案件的规定,各类行为“全程留痕”。在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大幅度减少审批、规范领导权力是一个“重头戏”。2014年,上海法院共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15件,其中对2件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司改与“我”_聊聊保障公民权利的那些细节_改革热点大聚焦

“我”,是每一位公民。司法体制改革,似乎离“我”挺远,谁也不会没事打官司;但司改其实离“我”很近,因为在难以预测的生活“变量”中,法是一个值得依靠的“恒量”。

如果“我”是案件当事人,怎样让“我”感到更加方便快捷?怎样在每一个案件中看见公平正义?司法机关怎样保障“我”的公民权利,给出一个让“我”信服的裁判?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我”来评判。

严格落实干预案件规定 不用让“我”找人打招呼

房产纠纷、家庭邻里矛盾、道路交通事故……“我”有一个案件进入法院。心里没底,千方百计想办法托关系、打招呼、讲人情。但是,如果有人帮“我”递了“小纸条”,就会被记录在案。

在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司法机关严格落实有关插手、干预、过问案件的规定,各类行为“全程留痕”。例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均以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的方式进行。院、庭长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建议要记入会议记录并归卷或留存,可以倒查到底。

为了防止办“金钱案”“人情案”,上海还在全市法院建立了《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建立“上海法院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提示系统”,运行以来共发现处置和反馈问题1258个。

2015年3月30日,中央有关部门出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更是给领导干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画定了红线。

“从前一听说要打官司,常常想着找找人、托托关系。如今,这些都要被记录下来,而且法官、检察官对办理的案件要终身负责。出于自我保护,打‘招呼’恐怕也不管用了。”上海市民张枫说。

审批大幅减少 不再让“我”等等等

案子进入司法程序,等通知、等开庭、等判决……在以前,“我”和代理人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法院“案多人少”是客观因素,但司法机关内部存在案件审批环节过多,也是让“我”等等等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大幅度减少审批、规范领导权力是一个“重头戏”。

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介绍,改革后,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权力仅有15项,比改革前下降约70%。4个试点检察院改革后检委会讨论个案数量平均下降50%,其中,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下降幅度达到65%。

而在法院方面,改革以来,4家试点法院直接由合议庭评议后裁判的案件比例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比例下降至0.1%。绝大多数案件不再层层上报审批,自然会提高办案效率,也更能保障公正性和公信力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律师林东品说:“先行试点单位推行改革后,大部分案件审批环节减少,特别是简易程序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审理速度显著加快。对此,我们律师体会很深。”

落实疑罪从无 决不让“我”含冤

万一,只是万一,“我”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司法机关的办案是否公开透明公正,就绝对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说,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同时,坚决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4年,上海法院共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15件,其中对2件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此外,法院还认真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严格举证质证认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细化刑事特别程序。

专家观点

这项举措是逼着办案人员不得不提高办案质量,审慎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案件当事人。从长期来看,权责对等,错案终身追责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制度。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章友德

错案追究到人、终身追责,也给检察官、法官上了一道“紧箍咒”。“刑事案件涉及人身自由、人命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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