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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和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时间:2022-03-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居民自治组织和业主自治二者具有功能上的区别,居民委员会侧重于维护居民的居住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侧重于维护业主的共同财产权。
结论和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_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十二五”经济发展专题研究

不论是贵阳观山湖碧海社区模式,还是“街道办—居委会—社区”模式和“乡、镇—行政村—社区”模式,这些以“准政府”方式运作的不同社区,给我们勾画出的“社区制”雏形已定:由“街居制”到“社区制”的转换不是简单地挂牌或翻牌,而应在“精简机构,缩减人员”的基础上,重点进行职能转变,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社区民主自治机制、市场配置机制,将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的力量整合起来,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工作。但是,从目前黔西南州顶效镇顶效社区的运转状况来看,如何真正消减、转化行政机构不必要的职能,强化应有的行政职能及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的市场机制、成熟的公民社会力量何时形成,以解决政府职能调整后的社会有效接管问题,如何培育高质量的居民自治、民主生活等,这些问题都是从“行政化”的“街居制”转向“治理化”的“社区制”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社区制”以“准政府”方式运作

“社区制”以“准政府”方式运作,转变了社区治理观念,即把政府推动和社区公民自治结合起来,建立双方的密切合作关系。建立这种合作关系,第一是重新规划社区治理体系,把社区作为一个具有合法法律地位的私权利的利益共同体,确定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合理边界。第二是大力发展社区自治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的构建应该按照非政府组织的模式进行,强调它的民间性。第三是加快建立官民协商合作机制,改变过去那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使社区公民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第四是发挥社区公民所拥有的社会资本的存量优势,建立社区公民参与的动力机制。为社区公民制度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社区公民社团组织活动的蓬勃开展,保护公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公民自治性社区的建设和成熟是一种渐进的曲折的过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工作者具有足够的耐心和热心,开展包括骨干培训、典型引导、专题研讨、专家咨询、媒体宣传等在内的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社区公民自治组织的活动,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改变政府在社区工作中错位、越位和缺位等现象。

(二)应加大培育和谐社区公民文化的力度

社区作为社区居民的共同生活场所,要通过各种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促使他们尽快相互熟识、相互了解、增加信任,由陌生人社会向熟人社会转化。目前在新型城市社区中,人们往往只是把住宅小区看作私人空间所在地,更多地关注个人和家庭的私密性,对邻居常常还有戒备心理,更不了解业主们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方面所具有的公共财产和共同利益,不仅人们之间互不来往,而且对社区自治组织的认知度也不高,一些社区成员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心,对社区组织的各种活动不积极参与,形成一种“陌生人”困境。这说明社区文化发育尚不健全、不成熟。作为一个成熟的城市社区,不仅需要硬件设施的配套,而且需要软件条件的支持。因此,培育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是培育“社区制”的关键。

(三)构建社区自治组织有两个维度——居民自治组织和业主自治组织

按照物权原则实现社区公民对公共财产的自主管理。社区的业主自治组织具有其他社区自治组织不可替代的依法管理业主所拥有的社区公共财产的功能,所以业主自治组织成为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组织载体,也是在社区维护各项公共财产权利的唯一组织形式。现阶段城市社区自治组织有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志愿者团体和文化体育类团体等多种形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居委会在本质上都属于非政府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它们都应该具备的基本特征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但居民自治组织和业主自治二者具有功能上的区别,居民委员会侧重于维护居民的居住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侧重于维护业主的共同财产权。居民的居住权和业主的财产权在物业小区中相互重合,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社区制”创造条件提高社区公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率,建立和完善社区的民意表达与整合机制,提升社区公民的自治能力,为实现社区公民的自主管理、建立新型的社区民主治理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开端。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黔西南州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行政管理性社区治理体系已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崭新的公民自治性社区正在兴起,从而改变传统的社区制度的供给与创新模式,形成政府管理与公民自治互动的新的社区民主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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