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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时间:2022-03-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该法案规定由联邦政府和州、区拨款资助各州区建立合作推广服务体系,向农民传播并鼓励应用农业科技,从而创立了农业合作推广制度。
日益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_农技推广体制改革研究

二、日益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法律手段来鼓励开展农技推广服务,规范农技推广服务各主体的行为,明确政府对农技推广服务的责任等,是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经验。

美国农业合作推广服务体系是建立在三个重要的农业立法基础上的,即1862年制定的《莫里尔法》(Morrill Act),亦称赠地学院法。该法案规定把联邦公用土地按国会里每州参众两院的席位,每席位拨给3万英亩(1英亩=0.405公顷)土地,拍卖以筹集基金,每州至少建立一所开设农业课程的州立学院,该法确立了农业教育方针。1877年通过的《哈奇法案》(Hatch Act),即农业试验站法案。该法案规定,每州在赠地学院领导下建立一个农业试验站,促进农业科学原理及应用的研究试验,帮助传播农业技术知识,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拨款,该法确立了农业研究方针,促进了科研与教学的结合。1914年通过的《史密斯·利弗法》(Smith-Lever Act),即农业推广法。该法案规定由联邦政府和州、区拨款资助各州区建立合作推广服务体系,向农民传播并鼓励应用农业科技,从而创立了农业合作推广制度。这三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奠定了美国教育、科研和推广“三位一体”合作推广体系的基础。之后,美国国会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新法案和修正案以及其他有关农业的法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指导农业合作推广的法律体系。

日本于1948年颁布了《农业改良助长法》,开始建立协同农业普及制度。该法对农业推广目标、经费、组织、人员及工资等做出规定。如根据该法案,农林省设置了农业改良普及部,都道府县设立农业改良课,市町村社区内设置由农民参加的农业改良委员会。从1949年开始建立普及员考核制度,为协同农业普及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之后该法经过多次修改,使农业普及制度日趋完善。如1958年修订的《农业改良助长法》规定,设置农业改良普及所,作为日本农业普及事业的主体和实施机构。此外,《农业协同组合法》等其他一些法律也包含许多农业推广普及的内容,如1922年修改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明确了农协是政府的辅助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普及工作,实施政府的指导、奖励政策。在这些法律保障和推动下,具有日本特色的“以政府为主、农协为辅”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农业推广普及体系逐步形成。

丹麦的《农业咨询服务法》对开展农业咨询与推广的内容、方式、机构等进行规范。该国农业部还制定了许多重要的规章制度,如农业部规定了各“农业咨询中心”的咨询专家和助理员的数额,并由农业部支付70%的工资、差旅费等(其余部分由农民协会补足);建立项目立项程序及监督评估方式等。

上述做法表明,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效地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顺利开展,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奠定稳固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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