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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组织进入新的发育阶段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成为自耕农的广大农户由于普遍缺乏役畜、生产工具和日用品,客观上具有开展合作的需求。由于农户始终未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农民的生产行为不与生产成果直接挂钩,农民的积极性也就受到了严重损害。1993年,农业部确定陕西、山西为借鉴日本农协经验的试点省,安徽为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的试点省。从2002年开始,农业部在全国选择100个专业合作组织、6个地市以及浙江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
集体行动组织进入新的发育阶段_新常态时期的粮食安全战略

新中国成立初期,成为自耕农的广大农户由于普遍缺乏役畜、生产工具和日用品,客观上具有开展合作的需求。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农民比较欢迎。但后来不断提高合作层次,并取消了家庭经营,合作社演变成为集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武装)的组织。人民公社体制建立起来以后,尽管经历了多次调整,基本性质并没有太大变化,只是核算层次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不同层次进行调整。但合作社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事实上已经不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了。由于农户始终未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农民的生产行为不与生产成果直接挂钩,农民的积极性也就受到了严重损害。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在全国普遍推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水平得到了空前提高。但分散农户经营的天然缺陷是客观存在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特作用也是其他组织替代不了的,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一直采取鼓励政策。《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发〔1983〕1号)第四条提出,“适应商品生产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此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多次对鼓励、引导和支持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供销社等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规定。1993年,农业部确定陕西、山西为借鉴日本农协经验的试点省,安徽为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的试点省。在世界银行的指导下,黑龙江、四川等省还结合农业支持项目,开展了农民专业协会或农民合作组织的试点工作。从2002年开始,农业部在全国选择100个专业合作组织、6个地市以及浙江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提出要求,主要包括: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新增补贴倾斜、纳入税务登记系统、贷款担保、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业务、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加工和贮藏设施补助、支持在城市社区增加直供直销网点等。在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起来。截至2014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13.76万家(其中示范社10.65万家);合作社成员数为5592.95万户。2013年全国25个省、18.3%的县区成立了本级农技协联合组织,已有各类农技协11.11万个,个人会员数达2783.1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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