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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元权力观的继承与超越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吉登斯来说,所谓“权力三维”的争议,实则上还停留在行动和结构的层次上。权力是使行为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没有权力的存在,这种行为本不会发生。在吉登斯看来,这种权力的定义是行动者主观意志的强烈体现,属于典型的主观权力观的观点。况且,卢克斯所谓权力的第三种维度跟政治有关,还有待于实际政治生活的印证。
对二元权力观的继承与超越_行动的自我与身体:吉登斯“生活政治”研究

吉登斯曾于20世纪70年代参与有关权力问题的辩论[2],他指出,虽然权力的界定和理解可谓流派纷呈[3],但是各个流派也并非各自互不相干,各种观点的分歧与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行动与结构的关系方面。

“权力三维”争论肇端于查尔斯·赖特·米尔斯(Charles Wright Mills)教授在1956年出版的《权力精英》一书。米尔斯在继承19世纪末20世纪初精英理论[4]的基础上,指出美国社会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社会,主要的国家权力与大量的财富被少数统治精英所控制,精英阶层主宰着现代社会的主要等级制度和组织结构。随后,以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为首的行为主义权力学派通过实证研究指出美国是权力多元分布的社会,权力应该根据存在于决策过程中可以观察到的明显的冲突行为来界定。就权力的操作定义而言,可以将政治权力归结为决策制定,即“社群权力的适当检定,乃在考察一系列的具体决策”[5]。这样一来,达尔将决策制定作为权力的测量指标,形成了后世所谓权力的第一副面孔。

达尔及研究团队的“多元模型”博得诸多学者的赞赏,但彼得·巴赫奇(Peter Bachrach)和默顿·巴拉茨(Morton Baratz)提出了中肯的批评:用决策制定作为权力的指标显得过于简单,行动者通过与他者的努力取得满意的效果的能力只是权力的一面。他们指出权力存在第二副面孔,即远离公众监督的幕后精英为了施加权力于社会而进行的议程设置过程,换言之,权力存在着两种维度:它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外显冲突(overt conflict)或者不易观察到的内隐冲突(covert conflict)中,既可以通过决策制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存在于隐蔽的“非决策”(nondecision-making)中。问题在于,“非决策制定”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需要研究者对操纵社群中占据优势的价值、信念、仪式及制度程序的定位非常准确,否则就不能与社群成员形成一个真正的共识(genuine consensus),反而会形成虚假共识(false consensus)或操纵共识(manipulated consensus)。在这种情况下,卢克斯(Lukes)引进真正利益(real interest)的概念,用来研究避免虚假共识下无法观察到的冲突中的权力关系。在他看来,“一旦权力客体了解到本身的‘真正利益’,则‘潜在冲突’(latent conflict)便会转化为可观察到的冲突。”[6]所以,他指出,在决策制定和议程控制、各项议题与潜在的议题、可观察到(明显的或者隐蔽的)冲突与潜伏的冲突、主观的利益与真正的利益之中存在着权力的第三种维度。他说社会系统不是由一系列个体选择的行为来维持,更重要的是,由集体、机构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样式的行为共同构成,于是,权力被定义为“一个行动者或政党影响与自己利益相反的行动者或政党的能力”。

对吉登斯来说,所谓“权力三维”的争议,实则上还停留在行动和结构的层次上。达尔把权力界定为“甲对乙拥有权力是指甲能使乙做乙本来不一定去做的事”[7]。某种程度上,权力就是甲使乙做某事,而乙不得不做的能力。权力是使行为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没有权力的存在,这种行为本不会发生。在吉登斯看来,这种权力的定义是行动者主观意志的强烈体现,属于典型的主观权力观的观点。对权力二维的观点,吉登斯采取了批判的态度,“彼特·巴卡拉克与摩尔顿·巴拉兹的权力概念带有片面性,权力在基本上被当作是行动者的性质,而不是社会制度的性质,不能很充分的解释权力如何被包含在制度当中”[8]。面对卢克斯提出的权力的第三种维度,吉登斯觉得这样的考虑还不够全面,权力还需顾全当甲在某种意义上与乙的利益相关的时候和当甲在某种意义上与乙的利益不相关两种情况。权力跟利益并无逻辑上的关联,在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存在着一种单一的、全面的、非常普通或一般的对于所有情况都适用的权力概念。况且,卢克斯所谓权力的第三种维度跟政治有关,还有待于实际政治生活的印证。因此,吉登斯开始考虑比较全面的权力概念,使之能够直接面对20世纪70年代权力的理论焦点——权力、结构和行动者的关系问题。

吉登斯根据这一思路,以结构化理论二重性为视角,把以往的权力理论分为两种类型进行解读:以霍布斯(Thomas Hobbes)、韦伯、马克思、达尔为代表的主体主义权力观和以涂尔干、帕森斯(Talcott Parsons)、阿伦特、福柯、普兰查斯(Nicos Poulantzas)为代表的客体主义权力观。前者把权力定义为“行动者取得其意料或预期中的结果的能力或可能性”[9],后者把权力“看作是社会共同体的一种性质,一种实现大众或阶级利益的媒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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