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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必须社区康复吗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市在探索“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过程中,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思路,通过构建社会组织招聘专业社会工作者,为药物滥用人员提供社区戒毒与康复方面的服务,弥补了上述政策缺陷。由此,同伴教育又发挥了探索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之间相互联结的重任。
实现了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的无缝衔接_禁毒社会工作同伴教育服务模式研究——上海实践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已经禁绝的毒品祸害在我国卷土重来。199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1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梳理这些政策,可以看到,此时,在这些政策中,一方面,我们更多地强调了打击的理念,侧重于管控;另一方面,这些政策设计也存在着覆盖面不够的问题,即此时的政策设计内含了通过强制戒毒或管控就可以让药物滥用人员戒除毒瘾的假设。但事实上,大量药物滥用人员在强制戒毒出来后很快又复吸了,这意味着当时我们的戒毒政策并没有考虑到社区戒毒方面的问题。

上海市在探索“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过程中,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思路,通过构建社会组织招聘专业社会工作者,为药物滥用人员提供社区戒毒与康复方面的服务,弥补了上述政策缺陷。但问题在于,即使是在社区戒毒与康复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形下,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仍然是两个方面、两个系统,它们之间的联结需要进行机制方面的探索。由此,同伴教育又发挥了探索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之间相互联结的重任。

2009年,在自强总社和上海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支持与指导下,已成功戒毒七年的叶雄在该所主持开展“心荷小组”活动,每次带领几名戒毒成功人员回到强制戒毒所内,以亲身经历和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鼓励依然处于强制戒毒期的“同伴”们戒断毒瘾。至今,心荷小组已开办活动29次。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同伴教育的过程中,自强服务总社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签订合作协议,实现所内所外戒毒康复帮教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在与某所的合作协议中做了如下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禁毒法》,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建立戒毒信念,戒除毒瘾、融入社会,有效提高场所戒毒成功率,降低复吸率,形成戒毒教育的良性循环,达到所内教育和社会帮教的无缝衔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联合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构建场所、社区联动戒毒支持系统,让学员切实感受到来自场所、社区、家庭、干警、社工、亲人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努力达到自我重建、自我完善和自强自立,促进他们思想、心理、行为的全面康复,使他们在所内能够立志戒毒,回归社会能够成功戒毒。

二、甲方职责

1.负责安排禁毒社工与所内服务对象以通信、电话、入所、探望等方式保持接触联系,协助乙方共同做好所内学员的心理康复工作。

2.负责组织禁毒社工对所内服务对象在其出所3个月内至少联系接触一次,做好提前介入工作。

3.甲方每次来所开展活动,应事先与乙方联系、沟通,明确活动和意向,确保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甲方提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情况,帮助乙方了解情况。

5.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团体训练和小组工作。

三、乙方职责

1.乙方专人负责完成戒毒课程和团体训练,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成瘾性和违法性,了解导致复吸的错误认知和不良心理,唤醒戒毒动机,培养戒毒毅力,训练控制行为,使学员成功戒毒。

2.甲方来所活动之前,乙方由专人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活动的有序开展。活动后,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提高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3.结合甲方活动的主题,乙方开展相应的禁毒、戒毒、拒毒辅助教育活动,深化教育矫治效果。

4.乙方提供戒毒学员在所内的情况,帮助甲方了解情况,提前介入。

四、其他事项

1.为保证协议的实施,甲乙双方各设联络员一名,以便加强联系,交流信息,及时总结。

2.协议内容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

这些与强制隔离戒毒所无缝衔接戒毒工作制度的建立,不仅使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脱失率大大降低,而且还拓展了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构建了药物滥用人员社区戒毒与康复的提前介入机制,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的整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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