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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福建养济院的发展与变迁

时间:2022-03-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清代福建养济院的发展与变迁清承明制,在全国各地建立起完善的养济院系统。与明代养济院由国家完全控制不同,清代福建养济院前期和后期有比较大的变化。闽县和侯官作为清代福建省的省会城市,人口众多,其养济院规模比较大自然在情理之中。在福建还有一个特殊的群体进入养济院,即麻风病人。此后各地养济院名额,就由额内与额外两部分组成。
清代福建养济院的发展与变迁_医疗、慈善与明清福建社会

第一节 清代福建养济院的发展与变迁

清承明制,在全国各地建立起完善的养济院系统。与明代养济院由国家完全控制不同,清代福建养济院前期和后期有比较大的变化。前期仍然沿袭了传统的国家掌控模式,后期随着国家力量的日益式微和民间力量的勃兴,养济院的管理和控制权逐渐转移至民间,形成官方和民间合作的一种管理体制。在福建的养济院系统中,比较具有特色的是收养麻风病人的麻风院,尤其在西方传教士来闽之后,福建的麻风院建设更是兴盛。

一、养济院的创建

随着清政府在全国统治的建立与巩固,养济院制度也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顺治元年(1644),清军刚刚入关,清政府即以顺治帝的名义下诏:“穷民鳏寡孤独笃废残疾不能自存者,在京许两县申文户部,告给养济;在外听州县申详府、按,动支预备仓粮给养,务使人沾实惠,昭朝廷恤民至意。”[1]顺治八年八月又诏:“京城内外有鳏寡孤独、穷苦无依者,该部院著五城御史、兵马司、宛大二县实察名数,酌量周恤。其顺天八府及各省府州县卫所,旧有养济院皆有额设米粮,该部通行设立给养。该道府官从实稽察,俾沾实惠。”[2]顺治朝陆续出台的有关设立养济院的政策,为清代全国各地养济院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我们整理的大事年表分析,清代福建省养济院的整修始于顺治七年(1650),当年漳平县知县冀绍芳重修养济院[3]。大规模修建或改造主要集中在雍正和乾隆年间。经过康熙中叶以前近半个世纪的恢复和发展,清代社会经济达到了封建时代的顶峰。当时政治稳定、经济发达,给养济院的兴盛创造了极佳的条件。同时,康雍乾时期针对养济院的修复和管理也极为重视,地方官积极响应,从而掀起了修复和兴建养济院的高潮。

一般来说,清代福建每个州县设立一所养济院,但也有部分州县设立两所甚至更多。这两所养济院,一般一所用来收养贫穷之人;一所则有特殊的用途,专门收养麻风病人。如古田县养济院,旧在县西北之后林,邑令李光国以该地逼近城隍庙,因移于西门外里许白塔地方,分为东西两院[4]。雍正二年(1724),奉文建龙溪县普济堂以收恤孤贫老病及有疯疾者,邑有二处[5]。雍正二年(1724),在沙县已经有一所养济院的情况下,知县吴树改建沙县麻风院,在东郊外古树下[6]。雍正年间,知县张廷球造福清县养济院,在新丰里五马山下,以居麻风[7]

至于养济院的规模,就笔者从各地发现的材料来看,大小不一,为便于说明,列表如下:

表3 清代福建养济院规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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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各地养济院规模相差巨大,最大者为闽县和侯官县,有139间;最少者为德化县,只有3间。闽县和侯官作为清代福建省的省会城市,人口众多,其养济院规模比较大自然在情理之中。但一个小小的晋江县竟然设立有120间的养济院,的确值得思考,个人认为,这可能和晋江的经济发展关系密切。

二、养济院运行的基本原则

清代养济院制度的救济对象。养济院作为官办慈善机构,主要收养各地的鳏寡孤独,清代养济院的收养同明代一样,非常强调居住地原则,外来者遣送回原籍收养。乾隆二年(1737)规定:“各州县设立养济院,原以收养孤贫,但因限于地额,不能一同沾惠。嗣后,如有外来流丐,察其声音,讯其住址,即移送各本籍收养。”[8]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确规定,养济院专门收养“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者”[9]。就福建的具体情况来看,文献屡屡记载主要收养孤贫病老,如连城县养济院,“于民之老病而贫不能自存者籍录而养之”[10]

在福建还有一个特殊的群体进入养济院,即麻风病人。麻风病在中国也称“麻疯病”,又名“癞病”,俗称“大麻风”,福建传统社会又因其病状和生活方式常称之为“爬斑”。它是一种非常可怕的传染性疾病,在旧中国广为传播。病人肢体变得残缺不全,患者形同行尸走肉。因为治愈率极低和传染性较强,病人常常“被社会驱逐,被亲朋凌辱,甚至被家属遗弃”[11]。近代中国,尤其是东南沿海和华南沿海一带,麻风病特别盛行。南方地势卑下,河流纵横,降雨充沛,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前防洪措施落后,每年都有数度洪水泛滥城乡,尤其在地势低洼沿江两岸,地表常年呈潮湿状态,再加上气温较高,从而为麻风杆菌的大量繁殖提供了可能。二是当时人们的卫生习惯较差,医学知识欠缺,对麻风病传播途径、发病原因了解甚少或致全然无知,防范传染意识较差。比如人们常在口渴时为图一时方便在路边饮用不洁净之水,或不注意到水源洁净的地方打水;当地百姓在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中多是赤脚,使得下肢外伤的机会增多,也给麻风病的传染增加了机会[12]

关于救济人数。就全国的情况看,各地名额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从乾隆二年开始养济院收养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在原来养济院各自收养人数的基础上,增加了额外孤贫的名额。乾隆二年(1737)规定:“令各保甲将实在孤苦无依者,开明里甲年貌,取具邻佑保结,呈报州县官,除验补足额外,其有浮于额数者,亦收养院内,动支公项散给口粮。”此后各地养济院名额,就由额内与额外两部分组成。同时规定“仍将散过额外孤贫口粮名数,按年造册报销”[13]。为便于直观的考察福建清代养济院救济人数的变化,兹将各地养济院救济人数列表如下:

表4 清代福建养济院收养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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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国范围来看,清代养济院基本上是每名孤贫日给银一分,岁共给银三两六钱,每年另给衣布银五钱四分,闰月增加,小月减少。如古田县养济院,“岁给月粮银六十两五钱九分八厘,衣布银六两八钱二分五厘,(每人)每日给银一分,小建则扣,闰月则增”[14]。龙溪县养济院,“每名岁给口粮银三两六钱,衣布银五钱四分零,按季分给”[15]。当然,对于存恤的贫苦人员,其生活能够自理和不能自理者分别给予不同的救助方式,“能爨者日给米八合,不能爨者日给饭两餐”[16]。乾隆二年(1737),清政府统一各地养济院标准,并确立加减原则:

直省设立养济院收养孤贫,月给银米,计口授食。俾官主其事,吏胥毋得中饱,法至周也。但闻州县旧例,给发孤贫口粮,逢小建不扣、遇闰月不加。试思鳏寡孤独、疾病残废之众,既无营生又非乞丐,若年岁逢闰,一月无粮,其何以存活。著该部通行直省督抚,嗣后孤贫口粮皆计日给发,小建可扣,闰月粮应加。务使均沾实惠,以副朕勤求民隐之至。[17]

但是,这一规则也并不是绝对的,各地在给支的项目和数量均有所差别。如连江县养济院,“按月人给米三斗,薪三十斛,冬夏布各一匹,其小口则减三分之二;又按月各给银一分”[18]

养济院的运作,显然经费问题至关重要。清代福建养济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额设的财政拨款。在清代中期以前,这是最主要且固定的经费来源,各县一般在存留的田赋项目中均专门开列孤贫口粮银等项目。作为官办的慈善机构,养济院的经费主要依靠政府拨款。顺治五年(1648)十一月辛未日,诏令各处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有司留心举行,月粮依时给发,毋致失所。应用钱粮,察明旧例,在京于户部,在外于存留项下动支”[19]。此时关于养济院最重要的一项经费问题得以确认。日常口粮是养济院最主要的开支。如龙溪县养济院,“每名岁给口粮银三两六钱,衣布银五钱四分零,按季分给,其银于地丁正项支销”[20]。将乐县麻风院,“正额孤癞十二名,岁给口粮衣布银四十九两二分七厘三毫;额外孤癞十六名,岁给口粮衣布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21]长汀县养济院,“岁给月粮银二百两,夏冬衣布银四十九两,由府库支销”[22]。仙游县养济院,“孤贫月粮衣布银一百四两五钱九分。内康熙十七年奉裁银五十二两二钱九分五厘,留给银五十二两二钱九分五厘,于十九年复奉全留支给。内于乾隆二年为始,遇闰加增小建扣除。又奉文于乾隆三年为始,每名每日足给口粮银一分,共加给银九十两三钱四分,又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应加给银一十七两五钱二分一厘二毫,共给银二百一十二两四钱五分一厘二毫”[23]邵武府养济院“日给人口粮银一分,衣布银,闰有加小建有除,银数载田赋门支发”[24]

按照规定:“直省州县所属养济院,或应添造、或应修盖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据实估计报明督抚,在于司库公用银内拨给。”[25]乾隆三十二年(1777),福建巡抚崔应阶奏称,闽县养济院“屋宇墙垣,多有倾颓损坏,破漏不堪。且日下孤贫多至一百八十余名,原屋难以栖止,亟宜修盖。随委员查勘,估计自头门以及各房屋修理并新盖共九十二间及墙垣水沟等项,通共实需工料银三百八十二两七钱一厘,请照例于乾隆三十二年分存公银内支给,俾县购料兴修”[26]。乾隆五年(1740),连城县令秦士望“动项建造麻风院二十间,俾令另住,每年另给夏冬衣布银十两”[27]。乾隆三十一年(1776),闽浙总督署福建巡抚苏昌奏闽省普济堂系盐羡生息、盐折租银、田租变价等项开支,每年约得银三千余两通融支给。“惟普济堂额定二百三十五名,每年约需银一千五百余两,是款已不敷。且闽省瘠贫,老疾穷民尤众,纷纷吁养,急需筹办。查汀州府并长汀等县每年共收盐规银二千五百两充育婴堂公用。除支用外,现余存司县各库共银九千余两,请将此项拨八千两,借给省会盐商营运,按月一分起息添补省会普济堂经费。每年于额数外可增养一百五十余名,似宜通融办理。”此议得到乾隆皇帝的批准[28]

其次,地方官员的捐赠。中国传统理念下,官员在地方任职,一般比较热衷于捐献慈善事业。如康熙五年(1666),县令杜士晋捐俸四十两置田给连城县养济院作为经费,名养济田,共一十四处[29]。康熙十六年(1677)“知县马俊雄捐资重修松溪县养济院”[30]。同治年间,龙岩知州翁学本创设同仁堂,旧例龙岩额内额外孤贫共四十名,以贫民多而挨补难,故于同仁堂中有溢额孤贫之设。原定六十名,口粮每月每名三角,贫人无力埋葬者,觅保请恤者给棺一具,埋费四百文。常年所施医药则观音膏、十宝丹、六和茶三种,其事则以育婴堂董事兼理,“经费则以捐廉及募捐之七百员息款充之,不足则请地方官拨款补助”[31]。在许多地方,都有地方官捐资修建或重修养济院的事例,这些地方官的善行不仅救助了更多的孤残之人,也为他们赢得了美誉。遍检清代福建各地地方志,在其各类循吏传栏目中多有对地方官的溢美之词。

再次,民间的各种捐赠以及因为种种原因而充公的财产。乾隆七年(1742),浦城县人季邦辅“捐屋三十楹建孤贫院,在太平里周家塘,田租四百四十余石”。同治十一年(1872),“署县程延耀罚充季姓房屋一所改建浦城县同善堂,在城内棋盘街,屋前后两栋,前栋仅有基址,由绅董捐建”[32]。光绪元年(1875)建立的晋江县安海明善堂,鲜明地体现了民间乡绅在社会慈善事业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先是龚君丕清、史君昌德、陈君宗虞、许君国栋、颜君寿仁等在本街宣讲善书,奉行善事,而力不从心,举动常虞支绌……于是偕兄瑞佑倡捐白金五千元,置买屋宇、中厅、左右夹室、护厝、回向、门路,后盖旷围各全,办理善事公所。复谋陈君梦元、王君国治、蔡君克庸、黄君祺昌、洪君步阶、高君正修、畲君纯士等,远近劝捐,以充经费。酌议章程,禀请列宪出示晓谕。由是合镇贫乏之家,孤寡有月资,疾病有医药,死亡有棺材,行困乏资助,济急扶危。”[33]

第四,为维持养济院的运作,很多养济院置办有田租和生息银以保证其经费来源的稳定性。如长汀县“额征租谷三百三十石二斗一升五合”[34];连城县公善社“时有废寺僧田为人典卖,倡捐赎还,年由董事制药或配为丸散以济穷民”[35];政和县“吴宗霖、杨宗傅、范大伦等先后继之,共捐金二百三十元,拟购置产业,按年征租以资施送”[36]

三、养济院的管理制度

养济院孤贫人员的接收。地方官依据本州县的定额,对符合条件的孤贫,取县乡约、邻佑保状,方才收养入院。清前期,名额已满时,符合条件者必须等待名额空缺时顶补。当顶补之日到时,顶补孤贫到官府领取腰牌,将姓名、年龄、相貌、箕斗一一注明牌内。顶补须按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如为同一登记,则以年龄大小为序。顶补办法是以男瞽一名、女瞽一名,男孤贫一名、女孤贫一名相间顶补。如应补瞽目而无瞽者,即以孤贫顶补。乾隆二年(1737)后则以额外孤贫的方式收养。乾隆六年(1741)议定,在各处将孤贫人员收养入院后,还必须登记造册,报有司备案:

养济院向无稽核,亦无上司责成。请将现在额内外孤贫,饬州县逐一严查,凡不愿住院与冒滥食粮者,悉行汰除。将境内实系老疾无依之人,照例取结收补。其余多者,准作额外孤贫,分造二册挨次编甲,开列花名,查明年貌疤痣、系何项残疾鳏寡孤独穷民,并原住庄图、食粮年月逐一注明,出具印结,由府加结,转送上司备查。自后凡遇汰革、病故、顶补、新收等项,随时报明,仍于年底另造四柱清册,并一年给过口粮柴布银数,分送上司查核。至上司稽查之法,专令该管道府,每年遇盘查时,或踏勘公事,即携原送花名年貌册,亲赴养济院点验。果系房屋完整,孤贫实在住院,并无冒滥情弊,出具印结报明。[37]

就福建省的具体情况而论,在收养上述人员时也特别注意查明有关事项,宁洋县养济院在收养流动孤贫时,“如果贫老无倚疲病不能力食,以及瞽目龚哑跛瘫之人艰于行涉者,各该保查确代书具呈,验明入册通给口粮”[38]

口粮的发放日期,文献屡屡记载系按季逐名发放,顺昌县养济院官按季逐名给以口粮,建宁县养济院每年给孤贫口粮银82两、布帛银25两,按季支给。一般在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即“于二、五、八、十一等月给放”[39]。按照规定,钱粮发放只允许州县和佐贰官执行,不允许胥吏参与。“该州县按季到院,亲身验明腰牌,逐名散给口粮。如至期印官公务无暇,遴委诚实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上司。”[40]这一规定其实带来很大的弊端,雍正就曾感叹“孤贫银米,既不假手吏胥,又不专责丐头,而令地方官亲身散给,势所必不能周”[41]

养济院一般由地方官主管,有时也选择诚实可靠的耆老襄助。养济院的抚恤工作好坏与地方官的重视程度有密切关系,因此清政府对地方官要求十分严格,把它纳入法制管理范围。地方官应尽量收养孤贫残疾之人。同时需将院内收养孤贫人数按额内额外分别造册,然后交上司稽查。地方官应不时查勘养济院,遇有渗漏之处,立即粘补牢固,如要添造或修盖养济院,则将估价报告督抚,在司库公用银内拨给修造。养济院还设有一些服务人员,负责照顾孤老们的日常生活起居。

当然,我们不能仅仅从制度的层面来考察清代福建养济院,还要充分考虑到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形,并进而正确评析其发挥的历史作用。毫无疑问,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端。比如多数养济院中途屡建屡废、数量偏少、收养人员极为有限、胥吏敲诈勒索、冒滥克扣、地方官敷衍了事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职能的发挥。

为加强管理,乾隆六年(1741),制定稽查责成之法:

将现在额内孤贫,饬定各州县逐一详查,凡不愿居住院内,及冒滥食粮者,悉行革除,将境内实系老病无依之人,照例取结收院顶补,其余多者,亦准作额外孤贫收养,有滥收捏结者,照例治罪。核定之后,将实在人数按额内额外分造二册,挨次编甲,开列花名,辨明年貌,委系何项残疾孤苦之民,并注明原住籍贯,出具印结,由府转送上司稽查。后遇裁革病故,顶补新收,随时申明,仍于年终将过口粮柴布,造册审核。

各处额设孤贫,令该管道府,每年遇查勘公事之时,即带原送册籍,赴养济院点验,如房屋完整,孤贫在院,并无冒滥,出具印结,呈报上司。如房屋坍塌,孤贫不尽在院,或年貌不符冒给者,该管官照违例支给倒,降一级调用。道府不行查验,遽行加结转强,照违例支给之详官例,罚俸一年;若纵胥役及令为首之孤贫代领,以致侵蚀,该官照纵役犯脏例革职。道府不行查出,照预先不行查出例,降一级调用。如道府循庇例容忍,及扶同出结,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42]

此处的规定当然非常详尽,但究竟产生了多大的作用非常值得怀疑。嘉庆时期的一份诏谕中提到,“各府州县设立养济院原以收养孤贫惠及鳏寡,近日该管官视为具文,不认真经理。如该御史所奏,于口粮内扣给胥役使费及捏名冒领等敝大,恐所不免。著通谕顺天府暨各督抚严饬所属,确查养济院收养孤贫人数,随时亲往验放口粮,出示晓谕,俾穷黎均沾实惠,勿以朝廷矜恤茕独善政中饱奸胥欲壑。如查有侵扣捏冒情敝大,从重惩办,毋稍姑息”[43]。可见真正该养恤者并没有得到养恤。同治五年(1866)又谕:“各直省府厅州县,向设有养济院栖流所等名目,俾无告穷民不致流离失所。近来地方官未能实力奉行,以致穷黎困苦颠连,情殊可悯。著各直省督抚严饬所属,将养济院栖流所留养局旧址随时修葺,遇有老弱失业穷民,给予口粮安置。该地方官务当督同公正绅董,妥为经理,不得假手吏胥,致滋弊窦,用示朝延矜恤困穷至意。”[44]然而,此时的晚清政府,面临内忧外患,问题丛生,显然没有精力面面俱到,在诸多重大问题面前,所谓的社会救济自然排不上号。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办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种善堂、善会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养济院抚恤孤残的作用被淡化,它的一些功能由善堂、善会承担。

由于外在形象不好,人们对麻风病人相当恐惧,政府往往采取设立养济院集中养护的办法,一方面保证他们的生活,一方面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问题。如乾隆八年(1743),“改建连城县麻风院,在东郊外枫树凹背,原设在城南外林坊塘坑十里,收养癞民而存恤之”[45]。按照规定,对传染病人则采取隔离收养的措施,如沙县养济院“一在水南坊,以处孤老;一在东门内广誉坊,以处恶疾。因东门民居稠密,恐迫处传染为患,知县袁应文改设于东门外演武亭旁隙地”[46]。闽县养济院“在东门外易俗里官窑厂,为屋三十七间,以处有疯疾者,月有米,岁有衣,禁其入城”[47]。鸦片战争以后,来福建的西方传教士设立了大量的麻风院专门收养麻风病人,其中以1905年蒲星氏设立的莆田涵江麻风院最具有代表性。该院管理比较完善,病人在这里得到很好的照顾。“未进院宇,只见院外打扫得非常干净。进了大门,传来一阵颂歌声,一位女传道对着十多个患者教唱诗识字,个个面带笑容,身上衣着补洗干净,不见蓬头垢面,室内一尘不染。……整个麻风院,由许多小屋组成,每屋的后院有菜园,他们自己种植、灌溉,照顾得很好。”在美国女传教士谢惠灵的报告中也提到:“当你走进涵江镇,有些麻风患者拦路,需散些钱给这些可怜的人,才不会被他们拉着衣服纠缠。但到了教会办的麻风收容所,距涵江市区约一哩的地方,这是一些女麻风基督徒的避难所,有些患者也可以带家属来这里住,也可以接受亲友的探访,也可以回家住一两天。”[48]

对于专门麻风病院的具体运作和日常情形,中文史料能够给我们的东西不多,所幸近代来福州的传教士卢公明做了生动的描述。这是笔者所见为数极少的宝贵史料,兹不嫌赘述,照录如下:

福州城外有两个麻风院,分别位于东城门和西城门附近,里面各收容着二、三百号病人,官府定期给其中的一部分人分发小额救济金。只要这些接受救济的人中有人死去,马上就有人填补空缺。人们普遍认为,皇帝拨给可怜的麻风病患者的救济款中只有一小部分真正分到病人手上。这钱每经过一个官员的手都要被抽成。据报道,皇帝的恩典仅仅使西麻风院的每个患者每季度拿到1000—1500个铜板。

每个麻风院都有一个负责人,他必须住在院里,是个真正患者或名义上是个患者。他的职责是定期向地方报告新增加人数或死亡人数,并管理院里的日常事务,他不能解决的事必须提交有关官员处理。他掌握着管辖下的那些不幸者的生杀大权。他的刑律非常残酷。据说,要是哪个被收容者表现出一副坚决不屈服的性情,一次又一次地故意冒犯他们,那负责人就会将他往死里打,而当局丝毫都不会过问。这些人富得出了名,且以放高利贷著称。

麻风院按性别分成不同的部门,不过,允许夫妻同住。按规定,染病的人都必须住进麻风院。在丈夫染病的情况下,有些妻子宁愿不住在家里,而去院里陪伴丈夫。这些麻风院就像是一个用墙围起来的村庄,里面有街道,几间小商店和一所学校。富家病人可以租一座体面的房子,为他们的额外享受支付额外费用。在麻风院里,病人也可以结婚、成家。有这么一种广泛流传的说法:夫妻只要有一方染病,另一方就安全了。并且男方不会把病传染给女方,但女方会将病传染给除自己丈夫外的男人。

麻风病分两种,按身体状况和表面迹象的不同,分别称作“干性”和“湿性”。“干性”麻风指症状仍处在皮肤干爽,没有脓疮的阶段。“湿性”麻风症状为皮肤化脓,全身或部分地方溃烂、流脓水。这两类病人被隔离开来,食宿都分开,住在不同的地方。有时候,饮食上的悉心照料和适当的治疗也可能使“湿性”麻风转为“干性”。患湿性麻风病者往往满身污秽,令人恶心,不堪入目。一个穷困的“湿性”患者,若是没有朋友能够或是愿意帮助他,他的命运将极其悲惨。

无论谁,一旦染上麻风病,就必须马上送进麻风院,把名字载入被收容者名单里,并在那住上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即使他地位显赫,家财万贯也不能例外。邻居们是不会允许一个麻风病人留在家中的,如果他们知道的话。每位患者一进院就必须给负责人一些钱,多少因其贫富程度而异。如果有位家人患病,他的邻居们会很乐意地帮他筹集负责人索取的钱,以便他早日离开。据说,他们索取的数目从极少量到三、四十块不等。

有时候,要是有权有势的富贵人家染上麻风病,他们就会把患者关在家里,以免众人知道。一般来说,要是四邻知道真相,就会通知街头流浪的患者,由他们报告给上级。四邻会自觉维护这俗成的规章。万一真的败露了,还可以巨额贿赂买通负责人,让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情况虽然罕见,但也是有的。大约20年前,住在城郊的一位富翁患了这种病,他花了一千两银子暗地里行贿才得留在家中。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是户有权有势的尊贵人家。因此,邻居们没有坚持把他送进麻风院,若是穷人早就被强制送去了。他最终留在家中,死于麻风病。

人们对麻风病的病因和病人一送到麻风院就必须马上接受治疗的普遍看法中无疑包含了相当的迷信成分。大多数人认为,如果麻风病人不送麻风院,他的左邻右舍就会受传染。在他离家去麻风院时,接管的负责人要在邻居们的房门上插上一青枝。他们认为麻风病是由飞虫引起的,而青枝能阻挡飞虫,这样他们就不会寄生在屋内居民的身上或伤害他们了。有人断言,飞虫如果靠近会落在树叶上,这样就不会影响到屋里的人。青枝要插三天。在这期间,四邻人心惶惶,他们不可以生火烧饭,以免炊烟炉火引来受惊的飞虫。期限一到,那负责人就会派人或者亲自来取走青枝,同时索取一点钱。邻居们认为从此危险已经过去又能呼吸畅快了。那些负责人给人的普遍印象都是懂得一点医术。即使染上麻风病,他们也懂得如何采取措施将其控制在一定程度内,使自己在与健康人接触时不会传染他们。这种药是对老百姓保密的,但有钱的患者,只要出到他们满意的价钱,想要多少药就有多少。有一点是肯定的:在麻风院里呆过一阵子的病人不像刚得知害病时那么可怕,人们似乎不担心会被已接受治疗的人传染。病人们走访亲戚和以前的邻居时,人们也不再像以前那样躲闪回避了。正常人有时也和享受着麻风院提供的种种好处的这些病人吃住在一起,而且不会被传染。每天,甚至时不时你都可以看到穷苦的病人在城市或郊区的大街上乞讨。有些真的是值得同情的可怜虫。而有钱的病人偶尔也会回家住上几天,然后回到麻风院的住所。渴望回家的病人,只要患的不是湿性麻风,就可以长期呆在家里谋生。

穷苦的病人过着悲惨的、没有希望的生活。由于国家救济不足,他们不得不上街乞讨补贴家用。他在身体健康方面的遭遇是极不值得羡慕的。病痛似乎是招致他们的痛苦的全部。每个麻风院都有一个指定的独立居住的医生。但需另外付款来保障患者所需的治疗与药品。麻风病人死后,不能土葬只能火化。人们相信火能够烧死导致麻风病的飞虫。自然,他们也认为飞虫会骚扰附近地区,传染游人。

麻风院的宗旨不是为这些被迫住在这的病人谋福利,为他们治疗,而是提供一个场所不让他们对正常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些机构的初衷更多是出自自私的因素和公众的迷信观念,而不是为病人谋福利的仁爱之心。这就使人们认为有钱人捐钱捐物慰问麻风病人,维持他们的生计只是抱着为自己积阴德的念头罢了。

在乡下的一些村庄或农耕区,有钱人或大地主每年都会向麻风病人捐赠一定量的大米,一年一至两次,大约是在水稻收获的两个季节,这已成为固定的习俗。这米被送到麻风院,或者交给负责人支配。有时,负责人会与商号或钱庄的老板达成协议:只要他们愿意捐赈麻风院要求的数额,就能保证他们免受某个时期麻风病人的行乞。负责人根据商号的财力和经营性质来规定数额。病人们被强制遵守这个由负责人对他们制定的协议,若不服从会招致十分严厉的处罚。麻风病人可以到红白喜事的场合上去行乞(比如婚庆、下葬等),也可以在给贞烈女立牌坊时讨要钱物,除非负责人做了明确的安排不让他们去。靠以上种种办法获得的钱、米由负责人控制,公开分发给病人,但保留一部分支付公共开销,满足每个人的共同利益。他们的负责人总会用心地充分满足自己的需求,绝不会因负责任而使自己变穷一丁点儿。他们从不犯这种错误。

麻风院里每年定期举行各种各样膜拜偶像的迷信活动,费用由所在社区承担。例如,农历七月,西院举行“普渡”,为普渡死去病人和各种不幸人的阴魂。三月份的清明节,麻风院出资举办祭祀活动以及一些偶像祭拜活动庆祝患者们崇拜之神明的诞辰。同样的,院外的社区也有举办此类与其他神明有关的活动。

1859年秋,我们参加了东门外的麻风院,目睹了那些可怜的麻风病人。他们聚集在一起,那付外表让人无法接近。那种情形简直无法形容,令人永生难忘,我们被告知在400多个病人中有1/4是女性。我们看到三、四十个孩子,有男有女,他们肯定是在这出生的。许多大一点儿的孩子出去乞讨。我们还了解到,有些双亲染病的孩子幼年并无症状。因此,住在麻风院外的亲戚就会把这些貌似无恙的孩子带回家抚养成人。一位老人告诉我们,他十八岁就被送到这儿,已经呆了54年。[49]

作为政府的一项恤政,养济院拯救了一批孤老残疾之人的生命。在他们最需要照顾的时候将其收养院内,让他们安度晚年,这对于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了一定的作用。同时通过设立养济院,统治者倡导了乐善好施、扶困济贫的社会风尚。许多地方官秉承旨意,作出表率,捐俸修建养济院或捐田捐银资助孤贫口粮,以实际行动倡导善举。受此影响,很多士绅、工商业者纷纷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到清朝后期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慈善事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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