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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月薪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

时间:2022-03-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低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不少地方农民工的月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调查显示,52.7%的农民工月休息时间在4天以下,其中有22.6%的农民工根本没有休息过一天。但是,不可否认,在多种因素参与分配的格局中,劳动所占的份额偏低,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低薪问题_从盲流到产业工

一、低薪问题

(一)现象

许多调查都表明,进城务工农民的工资普遍较低。低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本工资低。2002年,《中国改革报》报道,根据农业部的最新调查,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超过9400万人,打工总收入约5278亿元,据此分析,人均年收入为5614元,月工资为469元。

不少地方农民工的月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查表明,2006年很多东莞工人的月工资超过1000元,但其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是加班费。“刘芳曾在东莞高埠镇的一家制衣厂就职,她每月的基本工资只有400元,如果保证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在14小时,她一个月能领到810元工钱。”[1]而2006年东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折算小时工资标准为4.12元/小时(广东省《关于调整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这个标准是2006年7月14日颁布的,即使以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574元计,该女工的每月基本工资也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每小时加班工资不足1元钱。调查显示,农民工的月收入低于500元的占11.6%,500~800元的占31%,800~1200元的占31.9%,1200~1500元的占13.6%,在1500元以上的占11.9%(郑功成,2006,74)。

(2)靠延长工作时间和剥夺休息增加工资。浙江79.7%的农民工月平均工资在800元以上,听起来不算太低。但是,这绝不是一周工作5天、一天工作8小时的劳动报酬。比如,浙江海盐一个制衣公司的农民工向信访部门投诉,他们一天要工作12小时,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平均月工作322小时,比有关规定超出155小时(刘维佳,2006)。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而调查显示,只有39.5%的农民工平均每天的劳动时间为8小时,30.2%的农民工劳动时间在9~10小时,14%的农民工需要工作11~12小时,10%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调查显示,52.7%的农民工月休息时间在4天以下,其中有22.6%的农民工根本没有休息过一天。就法定节假日而言,有21.4%的被调查者从未休息过(郑功成,2006,4)。

(3)与城市职工不能同工同酬、同城同酬。

下表6.1为一份2004年对福建省的厦门市、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的农民工月薪的调查统计(蒋月,2006,95)。

表6.1 厦门市、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的农民工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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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份调查统计可以看出,受访农民工劳动月收入,800元以下的占36.6%,800~1100元的占35.6%,1101~1500元的占20.7%,1500元以上的仅占7.1%,1501~2000元的占6.0%。逾七成的农民工在岗年工资收入仅在3600~13200元之间,大大低于相同城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而2004年以上城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福州16586元,厦门20539元,泉州14463元,漳州11964元。[2]

我们于2007年对江西省2843名农民工的调查显示,平均月收入为924.2元,平均年收入为11090.4元,而江西省2007年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400元,农民工在城镇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平均年工资只有城里人的60%左右。据湖南、四川和河南三省的抽样调查,也显示出同样的问题,农民工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12)。

(4)工资没有增长机制。中国没有形成职工工资根据GDP增长而增长或根据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的机制。广东省1995年至2005年,GDP增长了265.77%,而职工最低工资增长平均才89.2%,相当于GDP增长幅度的1/3。[3]这还是城镇职工最低工资增长的比率,不少农民工的工资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据调查,沿海有的地区农民工过去10年年均工资提高不到10元钱,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是负增长(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12)。

(二)原因

造成农民工长期低薪的原因,有经济因素也有制度因素,有客观条件也有认识误区。

(1)企业靠压低劳动力工资获得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企业利润空间小,只有靠压低劳动力工资获得竞争力和生存空间。据了解,中国出口第一大省广东,2002年一般贸易出口比重不到3成,而其中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贸易占了71.8%,也就是说,中国在大量出口低附加值的产品(张佩颖,2004)。目前,大部分出口商品的利润率均低于10%,有的甚至不到5%,由于饱受原材料涨价、缺水、缺电之苦,利润率有进一步下调的趋势。因此,人力工资成了最后一道能够坚守的阵地。实际上,一家每年销售额两亿元人民币规模的出口型企业,近千工人的工资成本就占到了总成本的35%,由于目前工人工资基数低,所以即便是50元/人的轻微上调,也会瞬间吞噬掉这家企业的所有利润。大量企业在生存与发展之间苦心平衡,它们无法一下子抛掉低成本优势,又不得不为低成本带来的各种挑战而焦虑。

(2)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供大于求仍是中国基本现实,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劳动者缺乏对等谈判的权力。农民工总数已达2亿多人,每年还在以600万之众增加,企业对劳动力有充分的选择权,近年有些地区尽管出现“民工荒”现象,但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存在的总体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企业仍拥有降低工资、加大工作强度选择劳动力的空间。

(3)由于二元格局的长期存在,进城农民的维权意识薄弱,企业对农民工存在歧视与剥夺,同工不同酬、同城不同酬就是明证。

(4)劳动在分配中的份额偏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资本、技术、管理等多种元素参加分配的分配制度,这一制度对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在多种因素参与分配的格局中,劳动所占的份额偏低,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就中国GDP的分享而言,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1980年的17%下降到2003年的12.5%,而美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高达50%左右(王春光,2007,113)。

(5)认识上也存在一些误区,认为农民工文化素质低和缺少技能,拿低工资是应该的。农民工因文化素质低和缺少工作技能,大多从事苦、累、险、脏的工作,这是目前农民工低薪的一个原因,但这恰恰是应该改变的一个原因。其一,这是对劳动力价值的认识问题,付出知识和技术是一种付出,应该得到回报;承担工作中的危险,从事苦、累、险、重工作也应该得到合理的回报。苦、累、险、重工作能否得到合理回报,体现一个社会是否公平的问题。其二,所有物质产品的生产,最终都离不开普通劳动者,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工艺的提高,普通劳动者必须不断提高素质,一般劳动也必然要增加复杂劳动的因素,普通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成本也会相应增加,降低他们的工资标准,就是扼杀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希望。其三,中国相关劳动法规中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种的范围和保护作出过规定(《有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种的范围的一些规定(摘录)》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护字55号),并于1984年颁行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国家标准,只是这些规定和标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没有在农民工这个城市弱势群体中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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