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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_李大钊被捕资料

时间:2022-08-05 名人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档案资料_李大钊被捕资料1927年奉系军警查抄苏联使馆事件函电选译习五一编译编译者按:1927年4月6日,奉系军警悍然查抄了苏联驻华使馆武官处,强行逮捕了著名的共产党领袖李大钊等人。反动军阀以所查获的文件为据,残酷地绞杀了李大钊等十九名英烈。

档案资料_李大钊被捕资料

1927年奉系军警查抄苏联使馆事件函电选译

习五一编译

编译者按:1927年4月6日,奉系军警悍然查抄了苏联驻华使馆武官处,强行逮捕了著名的共产党领袖李大钊等人。反动军阀以所查获的文件为据,残酷地绞杀了李大钊等十九名英烈。关于这一暴行密谋策划的内幕,列强驻华公使是否参与了武力查抄行动的预谋,半个世纪以来,海内外史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这组文件为廓清历史疑雾,提供了有价值的史料。其中英国外交文件选自《英国外交部机要文书·中国事务》(档案缩微),美国外交文件选自《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27年卷Ⅱ。

篮普森致奥斯汀·张伯伦函[101](www.guayunfan.com)(1927年4月11日发6月1日收)

阁下:

1、从我抵达此地后所发回的各种电报中,您会意识到这种日趋明显的意向,即张作霖元帅方面将对苏联采取激烈行动。

2、您会记得我在1月25日发送的第175号电报。我在该电文中曾报告说,张元帅的密使吴晋[102]向我初次提起关于苏联驻华使馆的活动,他宣称,那是反对英国及其他密谋的中心。他询问,外交公使团能否采取某种措施惩处苏联使馆,或者,他们能否允许张元帅查抄它。随后,他表示务必设法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必要,可以考虑与苏联断交,并将苏联使馆全体人员驱逐出境。我提醒说,搜查使馆是极为困难的。在较为重大的断交问题上,我没有表态。

3、关于这个议题,直到2月23日帝国政府向苏联政府递交的警告抗议公布之前,未能获悉更多的音讯。3月9日,我在致日内瓦的塞尔比先生的密电中曾报告说,无疑,由于上述抗议照会的激励,吴晋直率地向我提出一项令人惊骇的建议,即英国、法国和波兰协力将布尔什维克分子逐出莫斯科,中国北方政府将驱逐当地的所有布尔什维克分子。

4、就在这项建议之前,北方当局已采取第一步具体措施反对布尔什维克分子。2月28日,他们在南京扣押了苏联轮船“巴来亚列宁那”号。乘坐该船的鲍罗廷夫人及三名苏联外交信使均被拘留[103]。这一举动致使苏联使馆接连照会外交部,抗议扣押轮船和检查外交邮件,要求立即释放全体船员和旅客,对苏联公民因此事件所遭受的生命财产损害,保留追究中国政府应负之责。

5、3月11日,吴晋回访我时建议:张作霖元帅将率先因上述抗议照会与苏联断交,这将成为英国、波兰、法国和中国联合行动计划的第一步。该建议,他在3月9日就已向我提出。我在3月19日的电报中说明,我比从前更为详细地向他阐明,任何诸如此类的联合行动都是不可能的。

6、3月22日,吴晋再次提出联合行动的问题。我再次力图使其醒悟。随后,他又重提密谋于使馆区苏联使馆内的阴谋问题。根据您1月28日第83号电报的指令,我答复说,对于直接反对某个已被帝国政府承认的外交使团成员的计划,我不能认可或承担责任。其后,吴晋表示,他建议外交部将事实通告外交使团。对此,我表示没有异议,但提示他说,应将公文交给领袖公使[104]。接着,吴晋继续询问我,如果张作霖因苏联已卷入战争而与其断交,帝国政府的态度如何?我不愿被引入这种臆测性问题的讨论,并且指出,在这样一个实质上影响中苏关系的问题上,我发表任何意见都是不适宜的。

7、3月26日,吴晋再次拜访我(见3月26日我的第512号电报)。这时,他表示,奉张作霖之命,请求我们支持其反抗南方势力和反对苏联。我再次说明,帝国政府的对华政策是不介入任何一方。至于帝国政府的对苏政策,我提到了2月23日英国致莫斯科的照会。

8、在4月4日这一天,对使馆区内苏联煽动者采取行动的可行性议题,才第一次在外交使团的某些成员之间进行集体讨论。那天,领袖公使召集《辛丑条约》签约国代表,举行秘密会议。他说,张作霖元帅的随员已再三表示,苏联人正在滥用使馆区的庇护,组织暴动。据说,有四千只手枪被偷偷运入旧帝俄警卫兵营,从那里分发给在北京的骚乱分子。中国当局特别希望抄查道胜银行,期望在那找到武器和重要文件。

9、我在4月5日第616号电报中报告说,与会者感到,如果使馆区的优惠待遇被用于反对当地政府,那么整个使馆区的法律地位将受到危害。于是,会议一致同意,如果中国警方能提供适当的搜捕令,将由领袖公使授权其进入任何令人怀疑的苏联私人产地,特别是搜查令所提到的地方。尽管我同意在英国租界内,按照英方程序执行上述决议,但我还是利用一个时机,向会议宣读了您第83号电报的最后一段(见本文第6段)。继而,我在4 月5日致函领袖公使(附件四)指出,必须谨慎从事,以免确立一个危险的先例。

10、4月6日,中国京师警察厅致函领袖公使说,确有证据表明,为数众多的共产党人隐藏在中东铁路办事处、道胜银行和苏联庚子赔款委员会。他们正在那里煽动暴乱。请求领袖公使允许宪兵和警察查抄上述地方。领袖公使连署该函,表示赞同。函件原文已附寄(附件2)。

11、查抄看来已如期进行,并以最低限度的暴力执行完毕。

12、我在4月7日第639号电报中报告说,尽管严格意义上的苏联使馆受到完全尊重,但查抄队已超越其权限,进入帝饿使馆警备兵营。虽然严格来讲,这些兵营并不是使馆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被一堵墙隔开,然而这仍可能引起争议。领袖公使在与同僚们商议之后,认为有必要立即发出照会,抗议超越权限之举。4月6日的抗议照会原文,已在此附寄(附件3)。领袖公使已在4 月7日第52号通告中报告这一行动。该通告即本公文附件1。

13、4月7日,京师警察厅向领袖公使简要地报告了查抄结果。其函件的译本见于附件5。从该函中可知,缴获品包括机关枪、步枪、左轮手枪及弹药。尽管警方的函件没有详述细节,但领袖公使告诉我,他们抄获了一份四千名共产党分子的名单。这些人准备在北京煽动骚乱并组织暴动。在其它的缴获物中还有反英、反日委员会的官印。

14、警方4月7日的函件宣布,数名共产党人已被逮捕。因此,条约列强代表认为有必要向京师警察总监递交一份照会。该照会于4月8日由领袖公使发出。其原文已附后(附件7)。该照会要求,确保所有的被捕人员都能在合法的法庭审查下,受到公平的审判。与此同时,欧登科打电话给警察总监和张作霖元帅的幕僚,进一步阐述此意。

15、4月8日的报纸发表了苏联使馆4月6日致外交部抗议照会的全文(附件6)。由此可知,武官室被入侵。无疑,这将引起一场激烈的争论,涉及此地的苏联外交代表现在所应享受的外交豁免权的地区范围。

16、应当这样解释,大使的住宅、秘书和职员的办公室及住所,只能占据属于苏联使馆的一段地域。它们自成体系,由一道墙,与从前作为帝俄警备兵营的地产隔开。在这块地产上,坐落着远东银行、中东铁路办事处及庚子赔款委员会。

17、尽管可以这样宣称,被查抄的所有地方都属于苏联使馆区域,但在此区域内的房屋,如果已租给银行和商业机构,肯定不能声称共享有外交豁免权,尤其是根据1924年5月31日签定的《中苏协定》。该协定第12条规定,苏联公民,除真正的使馆官员外,苏联地产,除真正由使馆用于外交目的外,都不能宣称享有治外法权

18、实际上,假定苏联武官室设置于有关商业机构占据的同一产地,看来它已遭入侵。苏联政府的态度大概更多地取决于查抄的实际后果,而较少地考虑理论原则。《京津时报》评论说:“如果它以外交豁免权为借口抗议查抄,那么它将必须解释,为何在该地存有敌意性宣传资料和徽章,据称这些物品都是在那里制造的。如果它不提出抗议,那么它仍须解释,其所控制的地产为何用于贮藏煽动叛乱的印刷品和国民党旗帜。两者都不能逃避明显滥用外交特权的贵任。”

19、根据法庭的“国际法”,如果查抄终归发现了煽动叛乱的活动,即使武官室被入侵,苏联政府是否能有正当的理由控告搜查,看来令人怀疑。“国际法”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五十一节宣布:“为使非外交职业人员免于享受治外法权,外交人员必须有固定的职责,其正规职业是为大使工作”。这表明搜查商业地产是正当行为。

20、至于武官室,在上述已摘录的那节引文的开端,明确表述:“外交人员的豁免权赋予……秘书和随员,无论文官还是武官,但应是使节团成员,不包括私人雇员,因为他们必须与大使有官方关系。”不过,在第五十二节出现下列段落:“应当承认,在必须确保其履行职责的条件下,迄今为止,外交人员的房屋免于享受治外法权的保护。同样应当承认,外交豁免权在下列情形下失效,即一个政府提出充分的法律证据,逮捕大使并查抄其文件。因为当其蔑视优惠待遇时,为确保享有优惠待遇的外交豁免权自然终止。”

迈尔斯W·蓝普森

附件一:第52号通告(特别)

(1927年4月7日)

搜查使馆区内的建筑物

领袖公使荣幸地通知尊敬的同僚们,昨天上午11点,根据京师警察厅的搜捕令,本人届时连署,准许少数中国警察武装进入使馆区。这支部队大约由一百二十名警察和二十名宪兵组成。关于京师警察厅呈递领袖公使函件的译本,已附加在本通告之后。搜查查明很多中国谋叛者居住在此地。警方逮捕了约四十余人,其中包括中国人及大约二十名苏联人。警方还缴获约三十支步枪,一挺机关枪,许多革命游行使用的旗帜和标语,一份约四千名在北京阴谋叛乱分子的名册以及大批文件。

领袖公使已获悉,在搜查中,沙俄时代用作俄国使馆警卫营房的建筑也遭入侵。本公使已于昨日向中国外交总长递交了一份照会,抗议这一行动。

该照会原文亦附于本通告之后。

1927年4月7日于北京

附件二,京师警察厅致领袖公使函[105]

(1927年4月6日)

我们敬重地告知阁下,我们屡次接到可靠的情报,并数次获得文件证据。由此我们毫无疑问地确信,近来,有大批共产党人躲藏在远东银行、道胜银行以及俄国庚子赔款委员会。上述建筑均地处使馆区。

此外,重要的共产党领袖李大钊、李石曾、吴稚晖、冯文辉和谭祖尧等,与其它十余人一起,经常在上述地方召开会议,选举代表,遣人传递共产党证书和文件,煽动学生和工人,预谋在首都叛乱。[106]

这种布尔什维克思想的传播必定会伤害外国人,破坏地方的安宁与秩序。

近来,革命军在汉口、上海、南京地区的括动,使中外人士同样受害。

作为国家的首都,北京是极为重要的地方。这里居住着外国公使和众多侨民。如果我们允许共产党人继续躲藏在此地,突然有一天发生叛乱,不仅会使中国国民遭受危害,而且必将危及在此地居住的友好列强国民的安全。

为了防止危及地方安宁与秩序的暴动,为了确保外国居民的安全,我们不得不采取果断措施,计划派遣宪兵和警察,查抄上述共产党人隐避的地方,进行严密的调查。

如前所述,我们敬重地请求阁下,欣然赞同该计划措施,并能与我方协力合作。

(京师警察厅印章)

附件三:欧登科致顾维钧博士函[107]

(1927年4月6日)

总长先生:

我敬重地告知阁下,今天本公使应京师警察厅的请求,以《辛丑条约》签约国首席公使的资格,会署搜捕令,准许中国警察进入使馆区,搜查远东银行、道胜银行和从前俄国庚子赔款委员会的房屋。

我遗憾地提请阁下注意,我已获悉,该部队也进入了与上述房屋毗连的其它建筑,此举超越了所授权的范围,本公使不能置之不理而不加抗议。

荷兰公使兼领袖公使欧登科

附件四:蓝普森先生致欧登科函

(1927年4月5日)

尊敬的领袖公使:

我越来越清晰地意识到,我们必须小心谨慎地确立一个先例。今日的仇敌可为政府之敌,明日,若统治者颠倒其位,您会发觉,这一非常举动可以作为一个先例,被引据反对您。总而言之,我们任何一位都可能会被指控为心怀叵测,而遭到警察搜捕的危险。因此我觉得,我们应该谨慎从事。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际上,只允许查抄私人地产。这样,我们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请不要以为我拘泥细节,小题大做,鬼计多端。我只是认为,一项先例是一件双锋武器,一边必须谨小慎微,才能使另一边与其一致。

蓝普森

附件五:第53号通告

(1927年4月8日)

搜查使馆区内的建筑物

参照昨日第52号通告,领袖公使敬重提请各位尊敬的同僚传阅此函附件,即京师警察厅关于搜查使馆区内某些苏联建筑物的续函译本。

京师警察厅致荷兰公使兼领袖公使函[108]

(1927年4月7日)

因为共产党密谋扰乱安宁与秩序,伤害外国侨民,我们请求阁下许可派遣警官进行搜查,以防微杜渐

我们已经逮捕了该党领袖李大钊等人。同时,我们查获了步枪、左轮手枪、机关枪、各式枪弹、旗帜和党员登记册;国民党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印章,以及大量的记录、文告、信件和共产主义书籍。

此外,为维护地方的安宁与秩序,调查处理该案,我们郑重地通知阁下,逮捕共产党领袖李大钊等人,查收极为重要的文件证据。

北京1927年4月8日(京师警察厅公章)

附件六:苏联使馆致外交部抗议照会

(1927年4月6日)

今天上午十一时,一队武装军警强行闯入本大使馆的房屋,并占据其西部,其中包括使馆武官的住宅和办公室。

入侵者先将在该处遇见的使馆职员及中国仆役大批逮捕。被捕者中数人遭到残酷的殴打与虐待。然后,入侵者进行搜查,劫掠了本使馆区内该处的大多数私宅。他们搜索洗劫了本大使馆武官办公室。他们对使馆俱乐部尤为注意,将其洗劫一空,图书均被掠走。

在搜查中,妇女儿童均受凌辱,其珍宝和金钱都被掠夺,于晚七时才获释放。

本使馆其它部分房屋中的任何人,均不准走近行凶与抢劫的地点。就连使馆的负责官员,试图与入侵部队的指挥官接洽时,也被警察粗暴地推回。直到现在,入侵者依然占据着该处房屋,因此,部分使馆职员无家可归。

这一暴行侵犯治外法权,不可容忍,实属空前未有。本大使馆除表示最强烈的抗议外,已将此案报告本国政府。此后如何办理,静候本国政府的决定。

北京1927年4月6日

附件七:欧登科致京师警察厅函

(1927年4月8日)

阁下:

昨天,我已收到您的来函。该函报告了查抄使馆区内某些苏联建筑物的结果。参照此函,我的同僚们请求我通知您,他们希望在搜查中被捕的所有人,都能在合法的法庭审查下,受到公平的审判。

我将愉快地获悉您为此所作出的担保。

美驻华公使马慕瑞致国务卿电

(1927年4月7日上午8点发4月7日3点20分收[109])

366、1.昨天,中国地方当局请求允许进入使馆区,以便对某些私人地产(道胜银行和中东铁路办事处)进行搜查,因为这些地方一向被视为苏联煽动颠覆政府的大本营。该地点与苏联使馆的西部毗连。领袖公使为了使馆区的利益,授与必要的权力,允许京师警察部队搜查这些地方。昨天上午十一时起,在一小队士兵的援助下,搜查突然开始。在搜查中,中国人超越权力,也搜查了从前俄国使馆的兵营。该兵营位于那些有问题的私人地产的西边。有四名苏联人在一所房屋内设障防守,以一挺机枪和左轮手枪自卫,并放火点燃了许多文件及该房屋,但最终没有使用武器,被警方制服。除此之外,没有发生什么战斗,双方都未遭受严重的伤害。据说,不少苏联人翻墙逃入苏联使馆房宅。随后,他们又武装聚众出现,显然是为了抗拒可能波及到那里的查抄。据获悉,迄今为止,约有20名苏联人被捕。被捕的中国人约有30名左右,其中包括著名的共产党人李大钊。不少宣传品和许多文件被查获。一挺机关枪,约30支步枪和大量的但不知确切数目的左轮手枪及弹药,已被中国人找到。还有大量的国民党旗帜,印有中文的苏联旗帜和用于示威游行的标语被查获。对该地的搜查仍在进行。

2.领袖公使建议,立即向中国当局提交一份抗议照会,抗议其进入从前的兵营,该地没有包括在授权范围之内。

马慕瑞

美驻华公使马慕瑞致国务卿电

(1927年4月8日上午9点发4月8日上午7点收)

377、增补我在4月7日上午8点所发出的第366号电报。

1.我获悉,在突袭查抄的其它缴获品中,警方发现了一份4000名在京共产党分子的名单,以及地方反英、反日运动委员会的印章。

2.警察是受到宪兵的援助,而不是如我在先前电报中所说的部队。

马慕瑞

美驻华公使马慕瑞致国务卿电

(1927年4月9日下午1点发下午9点30分收)

390、参照使馆电报4月7日上午8点第366号,和4月8日上午9点第377号。

1.自苏联重占俄国地产以来,在使馆区防御体系中,从前由俄国使馆兵营所固守的防区,已形成断裂。4月6日中国人查抄苏联地产的结果表明,这一防区不仅未设防,而且被一集团所占据。该集团积极反对外国利益。而使馆区正是为维护外国利益,由《辛丑条约》所设制的一个防御基地。

2.昨天,在一次会议上,五国使馆警备司令起草了一份建议书,递交给《辛丑条约》签约列强的外交代表。其意旨为:从前俄国使馆的地段,构成使馆区防御体系的一部分,应将其移交给对防卫使馆区负有责任者。因此,可以按照德国、奥地利、荷兰从其防区撤退警备部队的前例,以同样方式作出规定。

3.昨天晚上,有关公使研究了这份建议书,尽管英国公使、意大利武官和我觉得,我们必须就此进行请示,但与会者一致完全同意该建议,即警戒从前俄国的防区是紧急军事需要。依照《辛丑条约》规定的所有权力——该条约已被苏联公然废弃,有关公使们觉得,结束该地的占领状态,比防卫使馆区的实际需要更重要,让剩余地产由俄国人自由使用。

4.确定在4月12日举行一次讨论会。为这次讨论会,迫切请求您批准,让我参与缔结以下公文,依照警备司令们的建议,授权其采取行动:总的原则是,在紧急时刻,使馆区的防御墙必须由若干支使馆警备部队有效地控制。按照这一原则,应派遣其它使馆警备部队,在将来占据那段从前分配给俄国使馆警备营的防区。

5.由国际警备部队占据这一地区,显然是适宜的。这将通过与仍占据该地区的中国人协商实施,而不是夺取(或在占领之前,或在实际进攻该区期间)。为实现这一理想方案,直到该问题解决之时,领袖公使授权中国人每天进入这一地区,进一步调查。

马慕瑞

美国务卿致驻华公使马纂瑞电

(华盛顿1927年4月11日中午)

141.参见您4月9日下午1点第390号电报第四段。授议您按照您建议的方式,与您的同僚一起行动。

凯洛格

美驻华公使马慕瑞致国务卿电

(1927年4月21日下午11点发4月21日下午3点37分收)

469.参见4月9日下午1点我的第390号电报。使馆警备部队(美国、英国、意大利和日本)所派遣的支队,今天接管了从前由俄国使馆兵营所防守的防区。

(原载《历史档案》,1990年第4期)

英美法使馆人员等赴警厅参观

搜获苏使馆文件之介绍函一组

吴晋致陈兴亚函

(1927年4月11日)

介卿仁兄阁下:兹有英国新闻记者易恩培及白徒女士,前往贵厅请求参观前星期在使馆界内搜获各种物品,务希饬员招待,并准其摄影数种,籍资宣传,毋任感荷。专肃。敬颂

勋绥

弟吴晋拜启

四月十一日

吴晋致陈兴亚函

(1927年4月16日)

介卿仁兄总监大鉴:顷由英使馆称,该馆员司特图、顾康傩两人,欲向尊处取阅俄馆抄获案卷并照片等,嘱弟转为介绍。业已畀以一书,持以进谒。特再函达。如该两员前来,请即予以便利为盼。手此。敬请

台安

弟吴晋顿上

四月十六日

安国军总司令部外交处

致京师警察厅函

(1927年4月18日)

迳启者:美使馆武参赞明日前往贵厅,拟将搜得共产党文件择要摄影,希即接洽允行为荷。此致

京师警察厅

安国军总司令部总务厅外交处启

四月十八日

吴晋致陈兴亚函

(1927年4月20日)

介卿仁兄大鉴:兹有英美法武官司得瓦、马拿夺、陆克等,前来贵厅调译俄案卷宗及照相等。除已另函奉达外,兹特专函介绍,即请查察,予以便利为幸。此请

台安

弟吴晋拜手

四月廿日

吴晋致陈兴亚函

(1927年4月20日)

介卿仁兄总监大鉴:兹由本处派处员王治焘、章守默,伴同驻京英美法武官等前来贵厅,调译俄案卷宗及照相等,并帮同贵厅招待一切。除已另函奉达外,兹特函介绍,即请查察,予以便利为幸。此颂

勋绥

弟吴晋拜启

四月二十日

吴晋致陈兴亚函

(1927年4月20日)

介卿仁兄总监大鉴:兹有驻京英美法三国武官司得瓦、马拿夺、陆克等,现已商妥派克那莫、白兰得、朴吕赖、哈特,并拍照人一名,向贵厅翻译俄案重要卷宗及拍像等,特为介绍。即请饬备密室一间,并应用纸笔及差役,妥为招待。此间并派处员王治焘、章守默伴同前来。除已给函面报外,兹再函闻,至祈查察,予以便利为幸。专此。敬颂

台绥

弟吴晋拜手

四月廿日

[总监批:照办招待,并复。]

吴晋致陈兴亚函

(1927年4月26日)

介卿仁兄总监大鉴:顷由美公使电称,明日下午三时,拟偕同新由美国来华之参议院议员到贵厅参阅俄卷,用特代为介绍。此间并派顾主任泰来伴同前来。如该使等到厅,即乞赐予招待,至为感盼。专此。敬请

台安并颂勋绥

弟吴晋拜启

四月廿六日

安国军总司令部外交处致京师警察厅函

(1927年4月28日)

敬启者:本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午后四钟,有美国新闻记者约十一二员,赴贵厅参观在使馆界内所获党人各项证件,请即派员招待,并将旗帜、枪械一并给其参观为荷。此致

京师警察厅

安国军总司令部总务厅外交处启

四月二十八日

安国军总司令部外交处致京师警察厅函

(1927年4月29日)

敬启者:现有美国纽约泰晤士报馆通信员,欲赴贵厅参观在使馆界内所获党人各项证物,定于本月三十日午后前往。届时希接洽招待为荷。此致

京师警察厅

安国军总司令部总务厅外交处启

四月二十九日

安国军总司令部外交处致京师警察厅函

(1927年5月2日)

迳启者:兹有北京华语学校校长美人贝德等,拟于今日下午前赴贵厅参观俄馆搜获文件,届时希饬员招待为荷。此致

京师警察厅

安国军总司令部总务厅外交处启

五月二日

安国军总司令部外交处致京师警察厅函

(1927年5月3日)

迳启者:兹有天津京津英文泰晤士报总编辑英人何德海等,拟前赴贵厅参观俄馆搜获文件,届时希饬员招待为荷。此致

京师警察厅

安国军总司令部总务厅外交处启

五月三日

安国军总司令部外交处致京师警察厅函

(1927年5月3日)

敬启者:兹有前总统府顾问福开森及协和、燕京两大学校长,拟于今日下午前赴贵厅参观俄馆搜获文件,届时希饬员招待为荷。此致

警察厅

安国军总司令部总务厅外交处启

五月三日

安国军总司令部外交处致京师警察厅函

(1927年5月12日)

迳启者:美国教士十五人拟参观党案文件,昨已函达在案。兹该教士等前赴贵厅,希即饬员招待为荷。此致

京师警察厅

安国军总司令部总务厅外交处启

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档案馆藏,刘苏选编,《北京档案史料》1997年第1期,第3- 4页)

与李大钊同时被捕的苏联使馆人员在狱中的绝食斗争

1.司法处给警察总监的报告

1927年5月2日

为报告事。

窃据职处刑事所报称:交所分别暂看之共产案内俄犯甘布克等十五人,遵即率同长警昼夜轮流特别注意看守。每日两餐均由来今雨轩番菜馆送来,随即监视食用。忽于四月三十日下午七时该饭店送到晚餐时,据俄犯甘布克声称,替大家代表呈递字单,列有三项要求:一、请通知俄大使馆派员与彼等接洽。二、请求准彼等家属来厅看望。三、请求宣示彼等看押解决办法。何时答复何时吃饭。等语。当经再三劝导,该俄人十四名一致不肯进食。随即陈明,遵谕于看守上格外注意。今晚该特别看管之俄犯通喀阿一名亦不肯吃饭,劝导亦复不听,理合报告。等情。

据此,查俄犯甘布克等十四名不进饭食已一昼夜,该特别看管之俄犯通喀阿一名今亦绝食。除已将以上情形面报安国军总司令部军法处颜处长外,惟该俄犯等所列三项要求应如何办理之处,理合陈请总监鉴核示遵。

司法处处长蒲志中谨呈

[总监批:该俄犯人等既移交军法会审,应由军法处主持办理,即与颜处长接洽商议办法。]

2.刑事所巡官给司法处的报告

1927年5月2日

为续报事。

窃于四月六日,奉交侦辑处送来共产党犯俄国人甘布克等十五名分别暂看。至三十日因要求事项不吃饭,至五月一日未食,业已报告在案。

复查二日,甘布克等仍不吃饭,因肚腹无食,夜间睡卧不宁。惟查马勒硕夫一名,由二日晚间身体见弱,显有病形,出入必经搀扶。各等情。为此,谨将甘布克等十五名,由四月三十日晚至五月二日晚并未吃饭情形报告鉴核。

5月3日

为续报告事

窃于四月六日,奉交侦辑处送来共产党犯俄国人甘布克等十五名分别暂看。由三十日因要求事项至五月二日晚未吃饭情形,业经报告在案。

复查甘布克等十五名仍不吃饭,巡官等一再开导。据云,俄大使馆不来代表人见面,伊等仍是不能吃饭等语。巡官查甘布克等由四月三十日晚至五月三日,计算三天半并未吃饭等情形报告鉴核。

5月5日

为续报告事

窃于四月六日,奉交侦辑处送来共产党犯俄国人甘布克等十五名分别暂看。于四月三十日因要求事项均不吃饭,并将马勒硕夫因病送往医院诊治等情形按日报告在案。

于五月五日,经何、汪科员与俄犯甘布克等谈话开导,其等仍坚意佥称,俄使馆不来代表之前决不吃饭。等语。兹查俄犯甘布克等,形容焦悴、日见其瘦;夜间躺卧不宁,昼间有起坐者、有躺卧者;仍吸纸烟、饮用购买威士矿泉水;赴厕所时,见其等腿软身晃。巡官等昼夜随时查看,并暗嘱巡长警于看守时严加注意外,为此,谨将俄犯甘布克等由四月三十日晚至五月五日,共计五天半核算十一顿饭食未吃等情形报告鉴核。

3.安国军总司令部军法处复京师警察厅函

1927年5月5日

迳启者:

案准贵厅公函,以看押之共产党案内俄人,除马勒硕夫一名因病送医院诊治外,其甘布克等十四名均未食饭,请查核见复。等因。准此。当经持函面陈,奉于参谋长[110]谕:“俄人甘布克等既相约共同不食,听其自便可也。”相应函请贵厅查照。此致

京师警察厅

4.刑事所巡官给司法处的报告

为续报告事

窃于四月六日,奉交侦辑处送来共产党犯等十五名分别暂看。于四月三十日因要求事项均不吃饭,并将俄犯马勒硕夫因病送往医院诊治等情形业经报告在案。

于五月六日下午八时余,经汪科员与俄犯甘布克等谈话,多方开导,其等仍然坚持佥称,俄使馆不来代表之前决不吃饭。等语。汪科员又向其宣言:尔等如不吃饭,所有要求事项决不答复;尔等如能先吃饭,次日即能将要求事项答复。经俄犯甘布克向其等翻译后,大家始允先饮点牛乳,候明日答复;如无答复,仍不饮用。等语。巡官等当即派警购来牛乳四筒,交给俄犯。甘布克等十四名,个人均引用牛乳一茶盅。饮毕,均歇睡。至次日即七日早,又派警购来牛乳粉,交俄犯。甘布克等十四人,均用开水冲食。

查俄犯甘布克等,自昨晚饮用牛乳至今早精神稍增,仍吸纸烟并饮用威士矿泉水。巡官等昼夜随时查看,并谆谆妥嘱巡长警振刷精神、注意认真看护外,为此,谨将俄犯甘布克等由四月三十日至五月七日早,共计七天核算十四顿饭未吃情形报告。

5月8日

为续报告事。

窃于四月六日,奉交侦辑处送来共产党犯俄国人甘布克等十五名分别暂看。于四月三十日要求事项均不吃饭,并将俄犯马勒硕夫因病送往医院诊治。于五月六日,经汪科员与甘布克等言,你等先食牛奶,明日约有答复。甘布克等十四名允就暂可饮食牛奶及威士矿泉水,敬候答复,始能吃饭。等语。由四月三十日至五月七日早,共计七天核算十四顿未食饭。等情。业经报告在案。

查七日午后,甘布克等仍饮食牛奶。至九时余,甘布克向巡官等询问:现在已下午九时余,为何还未有答复?巡官等向甘布克答:今日未有答复,候明日约可答复。甘布克等仍候答复,遂饮食牛奶。至八日上午,仍饮食牛奶。

复查由四月三十日至五月八日早,共计八天核算十六顿未食饭等情形,为此,理合报告鉴核。

5月9日

为续报告事。

窃于四月六日,奉交侦辑处送来共产党俄国人甘布克等十五名分别暂看。于四月三十日因要求事项均不吃饭,并将俄犯马勒硕夫因病送往医院诊治。甘布克等于四月三十日至五月八日共计八天核算十六顿未食饭,及由五月六日暂允就饮食牛奶并威士矿泉水,候答复后再行吃饭。等情。业经报告在案。

于五月八日午后五时余,甘布克向巡官等云:现在今天有答复否?巡官等向甘布克答:今日星期,俟明日约可有答复。甘布克等十四名及由中央医院提回马勒硕夫一名共十五名,均仍饮食牛奶、喝威士矿泉水,候等答复。查甘布克等,由四月三十日晚至五月九日早,共计九天核算十八顿未吃饭等情形,为此,理合报告鉴核。

5月10日

为续报告事。

窃于四月六日,奉交侦辑处送来共产党俄国人甘布克等十五名分别暂看。于四月三十日,因要求事项均不吃饭。由五月六日,暂允就食牛奶并喝威士矿泉水,恭候答复,再行吃饭。至五月九日上午,食用牛奶、喝威士矿泉水,业经报告在案。

至午后四时余,甘布克向巡官等质问:今日为何仍是没有答复?遂向甘布克答:今日尚无答复,明日午后可答复。甘布克等十五名仍饮用牛奶、喝威士矿泉水。

至十日午后一时,奉交先将拘留所优待室看押之俄犯鲍罗廷发年等四名口一起提送高等检察厅。至四时余,该厅将鲍罗廷发年等四名口审毕,收押看守所。又由刑事所将俄犯甘布克等十五名分别押送高等检察厅,审毕后继续收押。完竣遂取该厅回照二纸携厅呈案销差,沿途并无事故外,理合报告鉴核。

(北京市档案馆藏,祝力军选编,《北京档案史料》1986年第2期,第21- 24页)

【注释】

[1]此处所述似有误。当时的行动指挥者,有安国军总司令部外交处处长吴晋(字少佑),安国军“警察署长”王澄,京师警察总监陈兴亚(字介卿),京师警察厅侦缉处长吴郁文等。吴震东,未查到此人。

[2]主席荷使,即当时的荷兰驻华公使、各国驻华公使团首席公使欧登科。

[3]真早,含义不明。如系韵目代日,则6日的代日韵目为鱼、麻、语、御、月。“真”则是11日的代目之一。

[4]易纨士(A. H. Edwards),英国人,1927年2月后代理中国海关总税务司。

[5]和使,应指荷兰驻华公使。

[6]阎某,应为颜文海。另说为执法处长。

[7]今应译为罗加乔夫。

[8]即秦皇岛,曾被称为秦王岛。

[9]《政治周报》,1925年12月5日在广州创刊,1926年6月5日停刊,共出14期。主办者相继为毛泽东、沈雁冰、张秋人。谭平山应非该刊主办者。

[10]通译为“法西斯蒂”(Fascisti),今译为法西斯。

[11]福龙氏,今通译为伏龙芝。

[12]古什臣,旧俄军队上校。苏俄政府曾支持其招募在华俄国军人200余名,编入冯玉祥的国民军。因其强迫有关人士参加,引起争端,且不得其力,古什臣部被解散。他本人被送回莫斯科交政治部门处理。

[13]邓如琢(1888年—1944年)民国将领。安徽阜阳人。原为直系蔡成勋部属,任陆军第五混成旅旅长。后归方本仁部,任中央陆军第一师师长、南昌警备司令。1925年3月任赣北镇守使;11月任安徽省督办。1926年任江西省督办、赣军总司令。11月被国民革命军击败下野。1944年4月在南京逝世。

[14]应为李银连,男。

[15]应为李云贵。

[16]应为十九人。

[17]今通译弗拉基米尔。

[18]应为刘洁清。

[19]非笑:讥笑。

[20]1927年4月时,李大钊有三个儿子即葆华、光华、欣华,两个女儿即星华、炎华。葆华、星华年已十岁以上,十岁以下者三人。

[21]李大钊两岁五个月时,其母去世。

[22]李大钊在永平府中学堂读书期间,其祖父于1906年秋季去世。

[23]李大钊于1918年初担任北京大学图书馆主任,1920年7月后任北京大学教授兼图书馆主任,1922年12月初辞去图书馆主任,改任校长室秘书。

[24]被捕苏联人的确于1927年4月30日开始绝食,至5月6日开始饮用牛奶。参见本书第三编,第十三节。

[25]鲍罗廷夫人的全名为法因娜·谢苗诺夫娜·鲍罗廷娜。“布朗”之缘由,不详。

[26]李大钊的长子李葆华生于1909年10月2日,到1927年4月应为17岁。

[27]此段叙述各报大体一致,却多有差误。李大钊“决心组织共产党”,应始于民国九年,即1920年。推动其组织和加入共产党的应为魏金斯基,而非越飞。李大钊参与国立八校代表“到新华门请愿”,则在1921年6月3日及其前后。

[28]CABC,或为《共产主义ABC》的简称。

[29]在《苏联派遣在冯玉祥军内指挥军事各人员姓名职务单(一九二六年十月七日)》中,为“十腊斯沈果十一瓦兹悯以上二人均在司令部指导机关枪使用法”。据此,“腊斯沈果”应为一人。参见孙武霞、许俊基编《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25- 1927》,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6页。

[30]今通译魏金斯基。

[31]应为三原。

[32]应为第十二章。

[33]此句有误。李大钊于1916年(民国五年)5月从日本归国,1920年(民国十一年)7月以后才相继在北京各大学担任教授。

[34]此处有数个字难以辩认。

[35]1917年底,李大钊进北京大学。1918年初被聘为图书馆主任,1920年7月被聘为教授。

[36]原文如此。“日”,或为“曰”之误。

[37]德意志“用过马克斯组阁”,应指1923年11月—1924年11月,和1926年5月—1927年1月期间,德国中央党人威廉·马克斯曾经4次组阁,担任魏玛共和国总理。至于共产主义学说创始人卡尔·马克思,则无在德意志组阁的经历。

[38]1925年8月25日,陈友仁主办的北京《民报》,刊登一则“张作霖病死”的消息,很快即作了更正。第二天,陈友仁被奉系军警抓捕。在社会各界营救下,奉系未对陈作严厉处置,仅将其关押。到1925年12月,陈友仁被释放。

[39]原文如此,“次”,似应为“此”之误。

[40]饶汉祥原系黎元洪幕僚,曾任总统府秘书长。1925年11月郭松龄起兵反奉,饶汉祥曾为郭起草讨伐张作霖的通电。郭败亡后,饶亦被俘。但张作霖未究其罪,送其离开。

[41]此处字迹不清。

[42]年月刊,原文如此。疑为“半月刊”之误。参见《李大钊史事综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62页。

[43]原文如此。“一万元”似有误,应为一百元。参见《申报》1927年4月30日第六版报道:《京警厅继续发表俄馆党案文件》。

[44]应为颜文海。

[45]从本书第四编“供词”的有关情况来看,李大钊的这一要求未能实现。

[46]高桂五,其他报刊的有关报道大都写为高继武。

[47]其他报刊的有关报道,大都说刑车为汽车。

[48]此传闻应有误。以后的判决结果是,4人判有期徒刑12年,6人判有期徒刑2年。

[49]“二十八日”不确,应为二十九日。舒启昌等人被判有期徒刑是在1927年4 月29日。从各方面情况来看,该布告起草于1927年4月28日,或27日晚。

[50]大多数的报道和最后的判决书都为“英华”,有的写为“莫华”。

[51]在《苏联阴谋文证汇编》第174页中,为“米贺列维赤”。

[52]原文如此,疑指李大钊(守常)的舅舅周某。

[53]鲍罗庭夫人的全名为法因娜·谢苗诺夫娜·鲍罗庭娜。鲍罗庭发年,应为鲍罗庭娜的另译。发年,亦或为法因娜的另译。

[54]拉得克氏,通译为拉狄克。

[55]斯他林氏,通译为斯大林。

[56]此处辩认不清。

[57]此处辩认不清。

[58]李寿昌,即李守常。韩林福,应为韩麟符。

[59]厨房,应为厨师或厨子之误。

[60]谭宗尧,应为谭祖尧。

[61]高务官室,原文如此,含义不明。

[62]“四、三”含义不明,应非该答复的起草日期。如确系日期,则有误。应为“四、九”、“四、八”或“四、七”。

[63]此说不确。1927年4月时,李大钊有子三、女二,十岁以下者三人。

[64]参见本书所载《顺天时报》1927年4月29日第七版的报道中《因其学说主义而殒命之李大钊历略》一节。

[65]“二”,应为“三”。

[66]荷欧使,即荷兰驻华公使欧登科,时为各国驻华公使团领袖公使。

[67]此下约有15字难以辩认,不太确定。

[68]原文如此。

[69]应为北洋法政专门学校留日本早稻田大学肄业。

[70]此时长子葆华避居他处,应为儿女4人。

[71]张镇威,即北洋政府镇威上将军张作霖。

[72]此句似有不通,原文如此。

[73]应为音德善。

[74]其他有关报道大都作“高继武”。

[75]其他报纸的报道大都说用汽车押送。

[76]应为北洋法政专门学校。

[77]李大钊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未能“毕业”,因参加反袁斗争“长期欠席”而被除名,应系肄业生。

[78]应为三子,即葆华、光华、欣华。长子李葆华此时隐匿在外,故记者认为李大钊只有二子。

[79]应为王之相。王之相,字叔梅。未查到他有“子桐”的别名或号。

[80]吴平地(1903- 1927),四川江津人,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中共党员,国民党北京特别市党部训练委员会委员。郑培明(1899- 1927),字镜秋,山东日照人,1924年夏毕业于青州师范,曾任国民党北京执行部会计干事兼黄埔军校招生委员会委员,国民政府北方交通局北京总执行部会计主任,北方交通局总务科长。

[81]应为欣华。

[82]此字难以辨认,疑为“风”。

[83]此前6字辨认不清,不太确定。

[84]出自所,原文如此。或应为“所出自”。

[85]李大钊曾于1924年6月到莫斯科参加共产国际第五次大会。会后在苏联工作、考察至11月间。应非到俄国留学。

[86]其他报刊的有关报道大都作“高继武”。

[87]此“工人部长”究系何人,不详。在《世界日报》1927年5月3日的报道中,提及“莫英”(又作英华、莫华)被捕前“升为工会会长”。

[88]未见史料记载李大钊担任过这一职务。或为北大政治、经济学教授之误。

[89]中苏建交后,1924年5月下旬张国焘被捕,李大钊遭通辑,6月间远走苏联,而非粤省。

[90]学者肌,含义不详。

[91]应为欣华。

[92]李柔生,含义不明,应为“李赵氏”。

[93]应为颜文海。

[94]应为北洋法政专门学校。

[95]应为肄业。

[96]此段叙述各报大体一致,却多有差误。李大钊“决心组织共产党”,应始于民国九年,即1920年。推动其组织和加入共产党的应为魏金斯基,而非越飞。李大钊参与国立八校“各校代表到新华门请愿”,则在1921年6月3日前后。

[97]应为北洋法政专门学校。

[98]应为肄业。

[99]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此布告拟定于1927年4月27日晚或28日,分别执行于4月28日和29日,公布于4月30日。

[100]由此来看,该文写于1927年4月12日或13日。

[101]蓝普森是当时英国驻华公使,奥斯汀·张伯伦时任英国内阁外相。

[102]吴晋为安国军总司令部外交处处长。

[103]鲍罗廷是当时武汉国民党政府的首席苏联顾问,其夫人名为鲍罗廷娜。

[104]当时公使团的领袖公使是荷兰驻华公使欧登科。

[105]该函中文原件已佚散。

[106]在这份名单中,李大钊、谭祖尧确系共产党领袖,但李石曾、吴稚晖乃国民党右派首领,时不在此地。至于冯文辉,可能系邓文辉之误称。邓某亦非共产党员,是国民党左派人士,当时任国民党北京市党部执委主席。

[107]顾维钧当时任北洋政府内阁总理兼外交总长。

[108]该函中文原件已侠散。

[109]因时差,故美国华盛顿收电时间与美公使发电时间同日,下同。

[110]于参谋长,不详。——本书编者注。档案资料_李大钊被捕资料

内四区呈送查获护送李大钊灵柩学生案

(1933年4月23日)

案情

呈为查获学生魏恩吉等籍送李大钊灵棺散放反动传单呼喊口号解请讯办事。(www.guayunfan.com)窃本月二十三日午正十二时余,据第一段巡官钮润斋电报,顷由西四南大街向北有共产首领李大钊灵棺经过,随行有学生一百余人,散放反动传单并喊口号。等情。同时复奉第二科田科员电传前情,仰派员警前往查办。当经署员石炳麟、边宝书、办事员车骏声等带同巡官长警等驰往禁止解散。该生等不服,当经有侦缉七小队排长文成富同探警金恒元及特务队暨宪兵等帮同,先后拿获学生魏恩吉等二十名,连同传单等一并带案。彼时并曾经宪兵施放镇压。

提讯魏恩吉、沈继芳、金流星、朱治民、王时英、董崇岳、王菱舟、林永光、宋志温、王吉平等十名,均各供认与李大钊送殡随行属实,惟均不承认有散放传单情事。讯据周维植、关守成、刘秉锐、阎修文、高永义、王清宇、唐柱馨、王斌、杨鸿波等九名,均供因警察拿获送李大钊灵棺学生散放传单等情,连伊等一并带案,伊等并无散放传单情事,等供。讯之余树南供称,现充宪兵团特务组组员,今奉令侦查该送殡学生工作致被带署,伊今仍愿随案继续侦查该生等动作,当时并有该团特务组组员陈恕谦、杨修等到署证明。

除将发现情形电报办公室及第二、四科外,应如何讯办之处,理合抄供检证将魏恩吉等二十名呈解钧局讯办。

附抄供三纸。

原告

被告

人犯 魏恩吉、沈继芳、金流星、朱治民、王时英、董崇岳、王菱舟、林永光、宋志温、王吉平、周维植、关守成、刘秉锐、阎修文、高永义、王清宇、唐桂馨、王斌、杨鸿波、余树南二十名。

证人

证物 白色纸传单四十八张 各色纸传单十六张 新闻学研究一本 布标语一面 纸挽联一条

附属物 自行车一辆(系朱治民之物)

收案官 办事员郭维东

承审官 办事员郭维东

原办巡警

送案官 署长王金波

送案官长 恩沛 蔡文成

右呈

北平市公安局局长鲍

北平市公安局内四区署长王金波(章)

附:供词之一

(1933年4月22日)

魏恩吉供:年二十五岁,山西兴县人,住沟沿三十四号,在法政大学读书。我曾跟李大钊受过业,今日他移灵我去送殡,随队喊叫口号“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口号[2],先不知姓名金流星、沈继芳、朱治民、王时英、董崇岳、王菱舟、林永光、宋志温、王吉平等在后随行,至西四牌楼大街地方被警查获带署。蒙讯,我等并未散放传单。所供是实。

魏恩吉供

沈继芳供:年十九岁,陕西汉阴县人,住中南海运料门宿舍内,在北大高中念书。余供与魏恩吉供同。

沈继芳供

金流星供:年二十二岁,韩国人,住沙滩新开路十二号,在知行中学念书。余供与魏恩吉供同。

金流星供

朱治民供:年十四岁,沈阳县人,住东四五条流水沟三十二号,赋闲。余供与魏恩吉供同。

朱治民供

王时英供:年十九岁,湖南桃源县人,住中南海运料门宿舍,在北大高中念书。余供与魏恩吉供同。

王时英供

董崇岳供:年十八岁,沧县人,住前孙公园四号,在师大附中念书。余供与魏恩吉同。

董崇岳供

王菱舟供:年二十三岁,高阳县人,在东总胡同平大商学院念书。余供与魏恩吉同。

王菱舟供

林永光供:年二十五岁,吉林德惠县人,在中国大学念书,住二龙坑本校。余供与魏恩吉同。

林永光供

宋志温供:年二十岁,河南沁阳县人,住李阁老胡同,在北平大学高中念书。余供与魏吉恩同。

宋志温供

王吉平供:年二十三岁,吉林延吉人,住羊房胡同二十五号。余供与魏恩吉同。

王吉平供

供词之二

(1933年4月23日)

周维植即周维桢:年二十六岁,福建福清县人,在后老来街二号居住,民大学生。

关守成:二十岁,怀德县人,在广安门大街一百号居住,东北大学学生。

刘秉锐:二十一岁,宛平县人,在报子胡同二十七号居住,中华中学学生。

阎修文:二十六岁,河北肥乡县人,在慧照寺三十四号居住,朝大学生。

高永义:二十一岁,吉林永吉县人,在东总布胡同,北大商学院学生。

王清宇:十八岁,吉林双城县人,同。

唐桂馨:二十二岁,云南建水县人,同。

王斌:三十岁,系山西荣河县人,在宣外下斜云山别墅居住,北方中学教员。

杨鸿波:十七岁,河南方城县人,在沙滩二十四号居住,赋闲。

今日我等均因事行至西四牌楼迤南地方,彼时有李大钊灵棺并学生随行送殡,因有散放传单情事,经警察查获学生连我等一并带案。蒙讯,我等并无送殡及散放传单呼口号情事,所具同供是实。

     周维植 关守成 刘秉锐

具同供人 阎修文 高永义 王清宇

     唐桂馨 王 斌 杨鸿波

供词之三

(1933年4月23日)

余树南供,年二十岁,系湖南长沙人,现在骑车胡同宪兵团特务组组员,今日奉何组长电谕,随同李大钊灵棺侦查送殡各学生有无反动工作。我始到西四牌楼地方,即见有警察。等因。各学生散放传单,连我一并带署。蒙讯,我仍愿随案继续侦查案内学生动作。所供是实。

余树南供

侦缉队呈报协同拿获护送李大钊灵柩学生事

(1933年4月23日)

为报告事。

窃据第四分队长杨恩华转据排长文成富报称,于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时余,据巡查探警白恩堉等回称,有已正法共产党首领李大钊灵柩,由宣武门外下斜街妙峰阁[3]起运转赴香山下葬,灵后有形似学生男女约一百余名结队护送,至西四牌楼地方散发反动传单呼喊口号,并在彼讲演。当有内四区署署员石炳麟等率领巡官赶到逮捕,排长立即带同探警金亨元等协助捕拿,先后拿获反动分子王吉平等共十名,一并送往内四区署讯办,取有回照。并有宪兵第一中队班长刘鼎三、王恩普等当场拿获彭景和等三名,带往该队讯办,一面饬派探警刘凯等尾随。李大钊之灵柩经由新街口出西直门,沿途无事。各等情前来。理合附同检拾反动传单三纸报告公安局局长鲍。

附呈反动传单三纸。

公安局司法处承审护送李大钊灵柩学生点名单

(1933年5月19日)

计开:

魏恩吉、沈维芳、金流星(韩人,送日使馆)、朱治民(无关系)、王时英(无关系)、董崇岳(无关系)、王菱舟(交保)、林永光、宋志温(无关系)、王吉平、周维植即周维桢、关守成(交保)、刘秉锐、阎修文、高永义、王清宇(交保)、唐桂馨(无关系)、王斌(交保)、杨鸿波(交领)、余树南(饬回)

此案学生魏恩吉等十九人,于李大钊出殡之日在西四大街因有散放反动传单嫌疑,连便衣中央宪兵余树南一并逮捕解局。质讯魏恩吉等,均坚不吐实。嗣经宪兵团附党部职员来局会同侦讯,指证魏恩吉、沈继芳、林永光、王吉平、阎修文、高永义等六人均属在场参加。复经详细研诘,该魏恩吉等六名坚不承认有反动行为。除案内韩人金流星一名当送日使馆办理,讯无别情之朱治民十二人先后分别交保,宪兵余树南证明属实,即行饬回。结至此案,嫌疑较重之魏恩吉等六名恃无佐证,不吐实情,在场军警党员亦未能为之书面证明,似难确定其罪状。嗣经饬令共党自首人张文勋分别辨认,魏恩吉、阎修文均系共产份子,拟饬登报声明悔过,从宽保释,予以自新而免讼累。是否,乃候。

公安局呈报质讯护送李大钊灵柩学生情况稿

(1933年5月29日)

为呈请事。

窃据内四区呈称:本年四月二十三日午正十二时余,据巡官钮润斋电报,顷由西四南大街向北有共产首领李大钊灵柩经过,随行有学生一百余人,散放反动传单并喊口号。等情。当经派员带同巡官长警等驰往禁止、解散,该生等不服。当有侦缉队及特务队官警暨宪兵等帮同先后拿获学生魏恩吉等二十名,连同传单一并带案,彼时并经宪兵施枪镇压。提讯魏恩吉、沈继芳、金流星、朱治民、王时英、董崇岳、王菱舟、林永光、宋志温、王吉平等十名均各供称,与李大钊送殡随行属实,均不承认有散放传单情事。讯据周维植、关守成、刘秉锐、阎修文、高永义、王清宇、唐桂馨、王斌、杨鸿波等九名均供,因警察拿获送李大钊灵棺学生散放传单等情,连伊等一并带案,伊等并无散放传单情事,等供。讯之余树南供称,现充宪兵团特务组组员,今奉令侦查该送殡学生工作,致被带署,伊仍愿随案继续侦查该生等动作,当时并有该团特务组组员陈恕谦、杨修等到署证明。

兹经该区署将学生魏恩吉等二十名呈解到局质讯,魏恩吉等仍均坚不吐实。嗣经宪兵团附党部职员来局会同侦讯,指证魏恩吉、阎修文、沈继芳、林永光、王吉平、高永益等六人均属在场参加,复经详细研诘,该魏恩吉等六名仍不承认有反动行为。除案内韩人金流星一名当送日使馆办理,宪兵余树南证明属实即行饬回,讯无别情之朱治民等二十人先后分别交保外,至此案嫌疑较重之魏恩吉等六名恃无佐证不吐实情,在场军警党员亦未能为之书面证明,似难确定其罪状。嗣经另案共党自首人张文勋分别辨认,魏恩吉、阎修文均系共产党分子。

(祝力军选编,《北京档案史料》1989年第3期,第27- 31页,北京市档案馆藏)

【注释】

[1]1933年4月23日,北京大学师生及其生前好友为李大钊举行公葬。当护送灵柩的队伍经过西四时,遭到了军警开枪镇压,并逮捕了部分学生。本组史料反映了这一历史事件。——选编者祝力军

[2]此句中两次用到“口号”二字,原文如此。——本书编者注。

[3]通作妙光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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