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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宣怀家族世纪大争产_关于民国的故事

时间:2022-06-28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盛宣怀家族世纪大争产_关于民国的故事民国5年,中国最有钱的人盛宣怀快要死了。盛宣怀在民国初年就想到把大额财产留作慈善,远远超过当今的有钱人。江苏的国民革命政府在“反土豪劣绅”,盛宣怀的“愚斋义庄”成了打击目标。此时的情形已截然不同于盛宣怀去世时,那时还是民国初建时候,民事法律还延续着清朝的风格。盛宣怀临死前给家里的口头遗命明确指示用财产的一半建立义庄,这也明白表示了义庄不作为被继承的财产。

盛宣怀家族世纪大争产_关于民国的故事

民国5年(1916年),中国最有钱的人盛宣怀快要死了。全国人都在关心他的遗产将来怎么分配。盛宣怀作为清朝留给中华民国的首富,名下的财产比较透明,共有12952000两白银,按本书写作时的比价计算,相当于现在的30多亿人民币,即使放到现在,在财富榜上也能占个位置。这些钱的来路当然都不那么名正言顺,基本上都是他当“国企”领导时用各种办法“拿”来的。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想当年,重用盛宣怀的李鸿章给他的评价是“廉”。京城所有官员听到这个字后全都笑了,因为如果盛宣怀还能叫作“廉”,那八大胡同的婊子都可以立贞节牌坊了。

不管怎么说吧,钱已经到了盛宣怀手里。作为全中国最精明的商人,他决心打破有钱人的宿命,把这笔大钱分好。

盛宣怀有整整十个子女,恰好是儿子女儿各五个。当时健在的有儿子盛恩颐、重颐、升颐;孙子毓邮、毓常;女儿爱颐、方颐、关颐、静颐,其中爱颐和方颐尚未出嫁。不管采用什么方法分财产,他的儿女们都会舒舒服服地生活一辈子。但出乎所有人预料的是,盛宣怀做了一个十分超前的决定:把自己财产的一半拿出来捐给慈善事业。所谓慈善事业就是建立“愚斋义庄”。以所生孳息十分之四充作慈善事业,十分之六作盛宣怀本支子孙男女读书婚嫁、经商及祭祀、扫墓、修理宗祠、置买田产、资助盛氏合族义庄之用。

“义庄”是中国人发明的独特慈善事业,其实就是以土地为基本财产的救助基金会,达到救助条件的人可以从义庄领取生活所需。盛宣怀在民国初年就想到把大额财产留作慈善,远远超过当今的有钱人。当然,我们也可以说他拿国家的钱多少有些心虚,临终做些忏悔的举动。(www.guayunfan.com)这样,盛宣怀还有一半财产,这一半让子孙继承。按照中国的老传统,先留出未出嫁女儿的嫁妆,再子孙各房平分,已经出嫁的女儿则完全没有份儿。

盛宣怀把财产分好之后,满意地去了。盛家上上下下也没有人不满意,一切都是按规矩来的,谁又能提额外的要求呢?但是,就是这一桩看起来极其美好的财产分割,竟引发了后来旷日持久的遗产大诉讼,这一场马拉松式的大诉讼把盛家的所有成员都牵涉进来,像一出大戏一样在茶余饭后上演,给了中国人最震撼的现代法律教育。

问题出在哪里呢?就出在那看起来最没有问题的慈善捐助上。

1927年,盛宣怀去世11年了。世道已经不是当初的样子,全国上下都在革命。江苏的国民革命政府在“反土豪劣绅”,盛宣怀的“愚斋义庄”成了打击目标。对这个庞然大物,握有兵权的人当然都想咬上一口,经过交涉,义庄40%的资产被强制充作军需。盛氏兄弟本来就对父亲的慈善事业很不感冒,这下可好,军队一介入,义庄没准儿哪天就全部充公了,还不如趁早分了的好。哥几个一商量,很快宣布将愚斋义庄解散,除了交给军队的40%之外,剩下的资产折合白银3500000 两,当作盛宣怀的遗产,再次由五个房头平分。

可是,世道变了,继承权也跟着变了。此时的情形已截然不同于盛宣怀去世时,那时还是民国初建时候,民事法律还延续着清朝的风格。这时的民国已经经过了“革命”,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得到认可和保护。就在义庄被解散的前一年,国民党刚刚通过了《妇女运动决议案》,规定未婚女子可以参加遗产分配。已经27岁的盛爱颐迟迟没有嫁人,她错过了包括宋子文在内的好几个好姻缘,但阴差阳错,竟然赶上了继承权革命。盛爱颐咨询过律师后决定和兄弟侄子们讨个说法。一纸诉状将三位胞兄及两个侄儿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将愚斋义庄十分之六的遗产照七份分配,她和未嫁的妹妹盛方颐也应各得一份。

豪门争产在现代不算是大新闻,但在当时来说可是爆炸性的,一方面是前首富的家族,另一方面是女儿争产,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头一遭,全国都等着案子如何判,如果盛爱颐胜利,那世道就真的要变了。

面对如此巨额的财产,盛爱颐的兄弟侄子当然不会拱手相让,也请了名律师出庭接招。案情发展的焦点渐渐集中在愚斋义庄财产的归属以及盛爱颐是否因已取得嫁妆费而丧失财产继承权这两个问题上。原告盛爱颐认为,如果被继承人已将遗产的一部分另外处分,不列入继承范围之内,除与法令抵触外,应从其意思,继承人就不能取得继承权利。所以既然盛宣怀生前已明白表示以其遗产之半设立以祭祀及慈善为目的的财团法人,当然该部分遗产不能作为子或孙的继承财产。这一招是先否定兄长和侄子们对义庄的继承权,可谓是合理合法。

被告盛氏兄弟和侄子也有自己的逻辑,他们认为,既然财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愚斋义庄作为他们所继承财产的一部分,在盛宣怀去世时就已确定了所有权的归属。他们在1916年就同时继承了愚斋义庄和另一半遗产,只是一直将义庄作为共同财产管理。所以,当他们在1927年分配义庄剩余的60%的遗产时,他们只是在分配早就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而已。盛爱颐在1916年时没有遗产继承权,那么当年的无权决定了现在也无权,她自然不能参与分析。而且在分割遗产的时候,盛爱颐已经取得了可观的嫁妆费,自然就自动丧失了继续继承财产的权利。说白了就是:妹妹啊,这件事本来就没有你的事儿,别闹了!

盛爱颐

这件事考验的不仅是双方当事人,还考验着社会的接受度,更考验着刚刚走上台的国民政府的执政能力。于情于理,盛爱颐都应当胜诉,盛爱颐如果失败了,国民党的社会改革也就失败了,法律也就朝旧的社会习惯低头了。

法官没让中国女人失望。经过冗长的辩论,他把法律的天平偏向了原告盛爱颐。担任主审法官的是临时法院李晋孚推事。他给出了最符合事实和法理的论证: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表示将全部或一部财产划出继承财产范围以外,继承人自然不能因为被继承人死亡而当然承受其财产。盛宣怀临死前给家里的口头遗命明确指示用财产的一半建立义庄,这也明白表示了义庄不作为被继承的财产。自从义庄建成,它就是一个独立的财团法人,义庄财产属于这个法人所有而非被告所有。后来只是因为特别的行政决定准许解散义庄,被告才有可能涉足义庄财产。但是行政决定只是将义庄60%的财产归还盛家,并没有指示如何分配。这就要由法院根据现行法律做出决定。根据现行的法律,盛爱颐同她的兄弟和侄子拥有同样的继承权利。对于被告提出盛爱颐因为得到嫁妆费而丧失继承权的问题,李晋孚认为,原告分受嫁妆费与几位被告分受遗产的道理是相同的。被告等既然可以在分受遗产之后,又主张继承义庄财产的六成,那么原告依照未出嫁女子有与胞兄弟同等继承财产权的现行法例,自然不因曾经分受嫁妆费而丧失继承本案讼争财产的权利。

如果再说得简单一点,那就是:义庄已经是盛宣怀捐出去的财产,不属于盛家任何人,现在因为政府征用的原因,“还给”盛家的60%实际上等于还给盛宣怀本人,既然盛宣怀已经死了,那这60%自然是可以供所有子女继承的财产,盛爱颐按照新法律自然有权分享1/7。

据此,法官最终判决原告胜诉,盛爱颐的弟兄们、被告盛恩颐等不甘服输,又提起上诉。结果,上海公共租界上诉法院认为系争的愚斋义庄60%的财产是被继承人盛宣怀指定为本支及族中公益用途、组织董事会保管的财团法人的资产,上诉人既然已经在民国九年(1920年)分析遗产时遵照盛宣怀遗意,将该部分遗产捐助愚斋义庄,那么捐助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不能再收回。所以,上诉人认为系争财产是已经被五房继承且公共保存的财产,因而拒绝被上诉人参与分析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上诉被驳回。这实际上维持了一审的逻辑,如果法院更无情一点,那这笔本来已经捐出去的财产应该由国家来管理,盛家人都不能继承。盛家人到了这个地步,也只好认输了。

至此,盛爱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地为自己争取到七分之一的遗产,共500000两白银。靠着这笔钱,盛爱颐平平安安地过完了长长的一生。

就在舆论界为盛爱颐的胜利大声喝彩的时候,盛家兄弟的新麻烦又来了,他们不幸还有另一个没出嫁的姐妹——盛方颐。盛方颐一直在静观姐姐和哥哥们的大诉讼,观察风向。姐姐一胜利,她马上展开自己的诉讼,过程和姐姐完全一样。不消说,这次审判要简单多了,只要复制一下上一部判决书,把盛爱颐改成盛方颐就好了。盛方颐也满意地得到了她应得的500000两白银。

盛家兄弟以为今后再也不会有遗产纠纷出现了,可社会的快速进步让整个家族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国民党的《妇女运动决议案》给了未嫁女儿继承权,可谓进步,但不给已婚女儿继承权则是革命的不彻底。当盛爱颐官司打赢的时候,她的两个已经出嫁的姐妹盛关颐和盛静颐只能眼睁睁看着。但没过多久,国民政府又公布了更正式的法律《民法》,在这部法律的《继承编》里面,“慷慨地”给了已婚女儿以继承权。盛家姐妹可不是省油的灯,法律一出来就赶紧上法庭打官司,要求其他兄弟姐妹重新分那笔财产,这回不能分成七份,而是要分成九份。

这位盛关颐小姐可不好惹,在盛家如日中天的时候,宋氏三姐妹的老大宋霭龄就给她当过家庭教师,这跟老七盛爱颐与宋子文那点差点沾上的姻亲可要强硬多了。有了法律依据,又有政治后台,官司自然好打了。

盛氏三姐妹合影:盛方颐、盛关颐、盛爱颐

与其他姐妹相比,盛家兄弟更不敢惹盛关颐这个手上有重要资源的姐妹,在法官给出调解建议后,顺溜溜地答应了。盛关颐和盛静颐的官司赢了之后,盛宣怀的遗产被再次稀释,但仍然可以保证盛家兄妹继续做他们的有钱人。盛家姐妹用诉讼的方式客观上给全中国的妇女们做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示范。娱乐圈的人当然不会放过这些好题材,他们往往还没等官司打完就把争产案搬上了舞台,供世人指点评说。

盛家姐妹靠法律争得了自己应得的东西,这对盛家的其他“弱势群体”成员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很多没分明白的财产都一窝蜂似地成了诉讼标的。盛氏家族的争产戏很快来到了第三季。

第三季的主角是盛家的第三代。就在盛关颐打赢官司的同一年,盛宣怀的已嫁孙女盛蓉对其叔盛恩颐及其儿子盛毓邮提起析产之诉。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盛蓉本来是盛家兄弟中盛葵臣的女儿,因弟弟盛艾臣没有生育子女,盛蓉于 1915年被过继给盛艾臣为女儿。被告盛毓邮是被告盛恩颐的儿子,一直在北京长大,盛艾臣去世后,由盛宣怀的遗孀庄太夫人做主将盛毓邮立为盛艾臣的嗣子。这样,从亲属关系上,盛毓邮和盛蓉成了“亲”兄妹。后来毓邮随他的生母搬到上海,但一直没有与其过继后的母亲(即盛艾臣的妻子)同住。在中国的宗法社会里,过继等于亲生,在婚丧嫁娶时都要以亲生儿女的礼仪去做。1919 年盛艾臣去世时,盛蓉充任了一个“孝女”应尽的一切礼仪义务;1930 年,过继的母亲去世时,盛蓉也负责督办了庶母出殡的各项典礼,按风俗照办礼仪至六七出殡、送灵柩等等。

就当盛蓉以为自己的义务尽完了的时候,一件奇事发生了。她在看报纸时竟然发现了与自己同为嗣子的盛毓邮告毛曾年(过继母亲的外甥)盗窃财物的新闻。盛蓉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早已被自己的叔叔和兄弟在财产继承问题上边缘化了。仔细查对财产,过继母亲留下的财物都被叔叔封存,自己毫不知情,也毫无所得。盛蓉一怒之下起诉盛恩颐和毓邮,要求与毓邮共同继承盛艾臣的遗产。

这又是一桩涉及女儿的案件,比盛爱颐的官司更复杂的是,这里又涉及了中国传统的“过继”关系。早已被盛家人搞得焦头烂额的法官们面对新生事物和新生法律,也拿不出主意,只好随时行文司法院,要求做详细的司法解释。

我们不应当过于苛责当时法律人的彷徨。中华民国继承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留下的宗法道德,实际问题的复杂程度比从欧洲移植来的新法律要高多了,法官既要照顾法理,又要照顾现实,还要考虑政治因素,自然无所适从。

这场官司最终又以盛蓉胜诉而告终。其实,按照后来的法律,财产继承是不考虑什么过继不过继的,只承认血缘关系,盛蓉在新规定出来之前打赢了官司,可以算是幸运儿了。她的官司赢得有些容易了。正因为如此,许多和“过继”沾得上边的盛家人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1933年,又有一个自称是盛艾臣嗣女的人——盛毓橘也提起了诉讼,她认为自己应当和盛毓邮、盛蓉一同继承盛艾臣的遗产。正所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了。

在盛宣怀的遗孀庄太夫人去世之后,她本人的养老钱也成了新的诉讼标的。经过民国新法律的洗礼之后,兄弟姐妹们坐到一起,把这些钱平分了。但谁知又惹恼了盛宣怀已故的女儿盛孝颐的两个儿子林凤文、林凤钧。按照新的法律,出嫁的女儿也有继承权,女儿已死,外孙想出了“代位继承”的办法,把自己也加入了盛氏家族争产案的前台。在他们的带动下,外孙、外孙女系列的后代们一拥而上,加入战团,都来和舅舅们争遗产。这些官司输赢不一,因为证据以及时效都是不同的。新法律的设计者大概没想到法律会给盛家带来这么多莫名其妙的官司吧?

令人唏嘘的是,盛氏家族的人争到财产之后犯了同样的毛病,他们没有好好珍惜这些财富,而是把它都用在吃喝嫖赌这些纨绔子弟们最擅长干的事情上。再多的家产也经不住这些公子小姐们无休止的折腾,到民国快结束的时候,盛家后人早已不是当年的有钱人了,常言道“富不过三代”,即使是盛宣怀这样的精明人,也难以逃脱这个必然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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