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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抚工作的基本经验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优抚工作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的行政工作,其具体表现在:第一,优抚工作的推行与实施,历来都是运用行政手段,采取行政措施。凡有军队的国家均有军人伤残抚恤、阵亡将士抚恤,以及其他优待抚恤的规定,这些都属行政管理。2013年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了“着力推进优抚安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方针。
社会优抚_现代社会学

四、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及其他物质照顾和精神鼓励的一种社会工作。

优抚工作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的行政工作,其具体表现在:第一,优抚工作的推行与实施,历来都是运用行政手段,采取行政措施。例如我国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红军优待条例》,以及于1950年7月颁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都说明优抚工作是运用行政手段来执行的。第二,优抚工作中有许多内容,本身就具有行政管理工作的属性。例如,烈士的认定、审批、褒恤;残疾的确认、残疾等级的划分与确定;优抚政策的制定;烈士纪念碑、塔、馆、亭的建立、审批等等。第三,古今中外,优抚都属行政管理。凡有军队的国家均有军人伤残抚恤、阵亡将士抚恤,以及其他优待抚恤的规定,这些都属行政管理。

无论战时或平时,我国的优抚工作的具体任务有如下几项:第一,妥善安排好所有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与劳动,保障他们的生活;第二,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第三、烈士褒恤、抚恤与伤残抚恤;第四,加强广大人民群众拥军优属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培植拥军优属的社会风气。

我国目前的优抚对象主要是:第一,服现役的在役军人;第二,复员、退伍军人(包括老红军、老抗联战士、带病回乡复员军人等);第三,革命伤残军人;第四,烈属;第五,现役军人家属(包括军官家属);第六,军队离、退休干部等。此外,从拥军优属的意义上说,军队转业干部也应为优抚对象,只不过一般均按干部待遇,不另作优抚对象对待。

我国的优抚工作已开展了60多年。经过由实践到认识,又由认识到实践的循环往复,摸索总结出了优抚工作的基本经验是: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相结合。2013年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了“着力推进优抚安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方针。这个方针体现了优抚工作的安置与发展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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