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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矿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中政策和措施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酝酿将对现行资源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将以矿产资源储量代替销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同时资源税还将与矿产的市场价格和回采率等项指标挂钩。一是应当组织专家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环境污染进行权威性鉴定、评估、研究恢复方案。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地区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同时要提高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补助,减轻环境污染给他们带来的生活压力。
甘肃矿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中政策和措施_2008甘肃发展报告

六、甘肃矿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中政策和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矿产资源发展观,强化协调发展理念,关注长远利益

科学发展的主要环节就是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对于我省资源开发型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可持续性更应受到极大的重视,其中一个重点就是关注长远利益,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注自身的长远发展能力,加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形成未来甘肃的持续发展能力;二是关注产业的长远利益,促使资源依赖型企业延长产业链,应用循环经济的原则,实施矿产资源勘察开发一体化,把专业化分工与市场紧密结合,统一矿产资源及矿产品市场,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作用,以信息化来带动甘肃矿产资源经济运行。通过矿业的科技进步和人力资源的开发,推进全省矿产资源的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率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资源税的环保功能和征收力度,遏止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拓宽节能融资渠道

一是统一现行的资源税征收标准。现在不同地方的能源资源税征收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这些人为的政策差异不利于地区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区域平衡发展,有必要尽快统一起来。

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酝酿将对现行资源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将以矿产资源储量代替销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同时资源税还将与矿产的市场价格和回采率等项指标挂钩。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各类资源型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根据矿产资源产品价格指数采用从价累进法征收,随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而变化)并入资源税,统一征收管理。

二是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以重税,使其行为成本化,成本化的原则应使这种不节约行为的成本大于用于改进技术,提高效率的成本。

三是调整资源税征收办法。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情况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资源开采率越低,环境修复程度越差,资源税率就越高。

四是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促使企业尽量提高资源的回采率,抑制乱采滥挖、挑“肥”弃“瘦”的行为,使资源税真正成为发挥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

(三)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开征资源企业特别收益金,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资源具有不可或缺、不可代替、不可再生和特有的价格传导特性,进行资源开发的自然垄断型企业的利润来自于广大消费者,因此企业的超额利润应当留在政府手里,提供稳定的补贴来源,由政府支配去完善公共事业,回报消费者。建议我省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完善税收体系框架,向资源垄断企业征收"暴利税",把国家和地方的资源权益收回来,用于当地环境治理和贫困人口救助,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应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来源于资源暴利税。政府可将这部分资金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资源勘察和示范工程,增加包括清洁生产和再生能源在内的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资金支持力度;另一部分由政府专项管理,企业按需使用,重点治理本企业的污染源和进行环境保护,解决目前环境治理企业缺位现象。这样可以既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保障地方治理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来源,又可以限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外部性行为,从而形成国家、地方、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合力,实现共赢局面。

(四)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企业作为市场利益主体,具有内部成本外部化、私人成本社会化的原始动力。这是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基本起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必须对企业的这种行为进行强制约束,建立生态补偿、环境修复机制,将企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解决谁来为环保买单的问题。一是应当组织专家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环境污染进行权威性鉴定、评估、研究恢复方案。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抓紧开展矿区的规划环评,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发的环境成本,缴纳一定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二是尽快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国家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我省应采取过渡办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先行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三是建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投入机制。要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建立健全生态审计制度,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五)合理调整利益分配机制,增强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收益向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倾斜的政策,保证省、市、县之间的收益合理分配。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实现政府调控经济的公平目标。一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整好矿产资源的补偿费分成比例,由现行的省、市4︰6分成比例调整为3︰7分成,可将30%的利益留存省上,用于补充我省矿产资源的勘探工作,实行滚动运行,加强矿产勘查。将 70%的利益分配给各市县,用于各市县的现有资源开发保护和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地区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同时要提高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补助,减轻环境污染给他们带来的生活压力。对于污染指数过高的矿产资源型城市,还可以提供资金保障,采取异地安置方式,确保人民群众远离污染,改善生活环境。

总之,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文明发展之路,建立资源节约型、生态保护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甘肃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生产投资价格调查处 陈家龙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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