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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宗族的影响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会转型的历史条件下,沉寂多年的中国农村宗族势力在一些农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复苏,对农村社会生活产生了诸多深刻的影响。[22]这一观点所体现的是中国农村长期社会变迁所积淀下来的新的社会事实。
农村宗族的影响_多维视野中的农村社会研究

四、农村宗族的影响

中国农村社会历来是一个较为松散的、粗放管理的社会,农村宗族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内卷化。在社会转型的历史条件下,沉寂多年的中国农村宗族势力在一些农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复苏,对农村社会生活产生了诸多深刻的影响。农村实行改革以来,部分乡村基层组织涣散、社会秩序局部松垮和宗族组织有一定的联系,从历史进程和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宗族势力代表了一种落后的社会力量,它有其危害性,从这一点上讲,农村宗族确实加深了农村社会的内卷化。

(一)宗族的概念及其扩散

传统意义上的宗族,是指农村中按男性血缘世系聚族而居及按宗法规范结合而形成的特殊社会组织,其内部是按血缘辈分划分等级,族长可以利用强制遵守的族规对宗族内成员进行控制。

宗族本来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概念,随着社会发展,其内涵开始隐性地出现一些变化。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宗族组织曾经历过上古宗法制,中古重视族望的宗族制和宋元以降“敬宗收族”的宗族制等主要发展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家国同理同构”的社会关系模式曾使宗族成为社会基本的构成单位,而宗族式的互惠互助关系则构成了传统中国社会关系网络的主要特征。到了明清时期,宗族的平民化使宗族成为乡村地方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必经中介。但对于遇事从权的中国人来说,制度规定与具体运作之间存在着充满玄机的解释空间,男性血缘世系经常为一些特殊因素(如男性人赘、养子承继、寡妇招夫等等)所扰乱,始终保持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而且家族人口的繁衍和迁徙所促成的宗族分化也时有发生。这种宗族扩散是非常缓慢的,甚至是昙花一现。

宗族内涵的扩散加快莫过于改革开放以后。钱杭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宗族不是一个“实体性”的宗族。[19]基于宗族变化,学者们往往将中国农村宗族视同于家族,“宗族与家族、宗族制与家族制、宗族社会与家族社会、宗族生活与家族生活,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20];徐扬杰等人显然也持这一看法。徐在其所著的《宋明家族制度史论》中说:“家族,又称宗族,就是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21]已有学者面对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实际,提出家族应包容姻亲的观点。例如,岳庆平就持这种看法。他认为:“家族既包括血缘的父族,也包括以姻缘为主的母族和妻族。”[22]这一观点所体现的是中国农村长期社会变迁所积淀下来的新的社会事实。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只要是对现今中国农村的宗族情况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目前农村中已经几乎找不到呈现严密的组织形式、受宗法制度的严格约束、有实质性的宗族活动及一定数量的宗族财产为其外显特征的宗族了。

总之,给宗族下定义,既要界定和表述传统社会中宗族的一般特征,坚持以男性血缘为界定家族成员的最基本标准,又要兼顾中国农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宗族(家族),并依此来给其下定义的。基于这样一些考虑,笔者认为宗族这个定义也应该较为宽泛,其界定应如下:宗族基本上是按男性血缘世系或近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严密或松散的组织形式,具有修祠堂、修祖坟、修族谱等宗族色彩的活动,存在着一定的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的社会群体。

(二)宗族扩散后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宗族的权威被打破,其活动逐渐衰落和停止。从1978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新确立了农民家庭的工作和生活的基本单位,乡村的动员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宗族也有了成长的空间,民间社会重新被激活。但这种激活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宗族,而是一种内涵扩散的宗族。这种内涵扩散的宗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功利性、习俗性。相对于国家而言,传统农村社会实际上就是“自治社会”,宗族之内的事务皆由族长决断,实质就是这个“自治社会”的国王,处死族人的权力作为“家法”得以明晰化。新式宗族是建立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利益关系将决定其聚合及分散,它的宗族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开始和以建立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农民取得了土地的实际经营权,农民家庭成为农村经济的一个主体,农民的经济意识逐渐增强。从经济利益出发,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农民在生产中建立了相互协作的社会关系。这种宗族结构松散,对其成员缺乏强制作用,人们只是依据习俗来行事。相对于传统宗族,家庭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平等性,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不存在严格的等级、从属关系。礼俗性作用主要体现在祭祀、婚丧嫁娶和民间收养等仪式上。在祭祀时,大体上是全族人参加,经费也由家庭按照男丁的多少分摊,全族公推一人主持祭祀仪式;在婚丧嫁娶时,基本上也是全族人参加,每家均给当事家庭送去一定的礼金,并无偿地出工帮忙;在分家产时,一般也会同时延请族中的德高望重者和地方组织领袖(如乡村干部)主持或见证;农户收养、抱养小孩,也由族中德高望重者和地方领袖人物出面交涉、主持。

第二,民间边缘性、非制度性参与。在中国,没有国家化(也就是说没有国家权力介入)的组织就常常趋向民间而导致边缘化。如20世纪50年代的农会、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60年代以来的生产大队、生产队等,如果没有国家自上而下的系统支持和扶助,其发展方向只能是边缘性。在政策的形成和执行的政治参与活动中,宗族的参与属于非制度性政治参与。非制度性参与是指农民依据村落社会固有的传统规则和习俗来参与政治,它是自发的、传统的,带有特殊主义倾向。[23]而政治制度性参与指的是政治参与主体依照国家颁行的正式制度参与村庄和国家政治活动,是一种“计划式”的参与制度,表现形式是成文法,体现的是现代民主技术和现代政治精神。这两种参与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当前和以后较长一段时间我国农村政治发展中的一大景观。不论是农民还是村干部都在寻找在农村社会中存在已久的宗族形式的非正式制度性的支持,作为自己制度权利的补充。

第三,社区封闭性。所谓社区,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民以利益为基础,以集体为形式而结成的社会实体。宗族活动存在的社区多是几百年来自然形成的村落,或是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济中形成的行政性村落。当然,无论是自然性村落还是行政性村落,都与数千年的宗族历史有关。宗族的边界主要限于村落社会,其生存、活动和发展空间都没有跨越村落的界限。长期实行的“一个国家,两种社会”制度,造成由农村到城市难以跨越的鸿沟。这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限制了人口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这种社会政策强化了农民与宗族的依存关系,使宗族的发展限制在村落这一狭小的空间。尽管随着社会发展人口流动的速度开始加快,但作为宗族其区域并没有随之迁移。

(三)宗族与农村社会内卷化

国内学者对宗族在农村先起的评价褒贬不一,归纳而言,目前对宗族的评判大致上分三种类型。一是性恶论者,视宗族复兴为“封建势力的抬头”、“黑恶势力的汇流”、“现代化的反动”等等。[24]二是性善论者,在他们看来宗族具有社会互助、发展公益、辅弼国家等无法否定的积极作用,[25]而且宗族的社会韧性,使得它可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自我更新,认为宗族也可以现代化。[26]另外,还有“双重效应”一说。[27]尽管宗族法规不外乎希望家族兴盛,上合国法,下合人伦,那些族谱撰修者也大多受这种观念的鼓舞而不辞辛劳。但笔者认为,中国的现代化属于晚发外生型,农村现代化虽然需要借助于中国传统文化,但从总体上讲,宗族是与现代化相悖的,宗族的渐起和出现不符合现代化的发展规律。

(1)宗族文化中的“宗法”理念与现代化的法治理念相悖。现代化的本质,从法学角度来说就是法治化,不管是西方式的现代化,还是东方式的现代化,它的理念基础都是相同的,即强调“法治”。宗族的本质就是“人治”,它是以血缘关系和尊崇祖先为核心,建立在尊卑、长幼的等级秩序的基础之上,它不能体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尽管渐起过程中的宗族,期望像明清时期的家族那样能够与国家拉上关系,得到国家正统意识形态的认可,[28]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去适应国家的法律、政策,但是它毕竟是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的产物,它所能做到的充其量也只是“不抵触”而已,让它在本质上与现代化法治精神相吻合,是万万不能做到的。

(2)宗族的血缘性特征与现代化的业缘性特质相冲突。现代化的基础是工业化、商品化。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和平等竞争的业缘关系。人们发生的最广泛的不是血缘关系,而是冲破血缘关系和地域的经济活动。血缘性是宗族重要的基础和核心内涵,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族,既具有极其强大和稳定的凝聚力,也具有极端的狭隘性;既具有形式上的脉脉温情,也具有不可逾越的家长制和等级制。这种源自生物本能的血缘特性,与现代化的业缘性特征是格格不入的。

(3)宗族的社区封闭性与现代化的开放性相矛盾。市场经济是人类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它以利益驱动和竞争压力为动力结构,生产要素不断流动,通过竞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宗族具有社区封闭性特征,聚族而居的村落边界明显,是一个血缘集团的自治社会,虽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和变迁,如今却依然是我国广大农村的主要居住模式。在一个宗族聚居的村落中,宗族成员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亲和力,这种观念上的族亲联系是一种非常牢固的关系。这种观念促成并强化了中国农民安土重迁的乡土意识,既促成了宗族的向心性,也促成了宗族的排他性和封闭性。

宗族趋向消失是历史的必然,这是宗族的宿命。由于传统文化的沉淀和独立、农村国家行政权力的萎缩和嬗变、农村经济状况的恶劣和资源的稀缺以及市场风险,在一些农村地区宗族组织所需的资源复活。从20世纪80年代起,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的宗族活动最为典型,在中部地区和东南沿海等地农村,一些有号召力的头面人物,以祭祖、排辈立传、振奋族威、维护本族利益的名义,四处频繁活动,拉赞助,花费巨资续族谱、建祠堂、修葺祖坟。但不管怎样,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宗族存在的条件逐渐失去必然会导致宗族的继续衰落,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急速转型,农村宗族组织作为一种弱式结构总体上走向没落,风光早已不再,已经大大地丧失了对农民的约束力,毕竟现代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在不断地得到普及,毕竟现代组织体系在日益完善。尽管如此,仍需注意克服其总体上走向没落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宗族是必然要消失的,但并不等于现在就消失,也不等于其没有负面影响。相反,在局部范围内,在其衰落和消失的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1)操纵村委会选举,控制村委会,形成宗族势力与基层政权的结合,造成村民自治的“宗族化”。所谓宗族化,是指宗族势力进入自治组织,变代表公共利益的村委会为维护宗族利益的私家机构。选举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核心,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为了获得更多的社会、经济、政治资源,享受更多的村庄“公共品”服务,给本家族带来更多的利益,往往以宗族的名义和力量进行游说、威吓甚至用贿赂的方式左右本族选民和动员其他选民,有些基层选举中候选人的人选也必须经过宗族头领首肯,否则就难以当选。农村的民主选举也往往蜕变为宗族间为本宗族寻找代理人的势力较量。

(2)宗族势力干扰基层政权开展正常工作,甚至走向对抗基层政权,造成自治的“空洞化”。有的宗族组织自立机构,强迫本族农民听从他们的安排,实际上架空了基层组织;有的则与原来的基层组织分庭抗礼,有效地阻止政府的政令在该地的执行。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及婚姻、家庭纠纷等,直接起因于由家族按族规行事,以族规阻拦执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宗族违法占用乡村土地修建宗族祠堂,政府基层组织根本无力制止。近年来,由于少数地方宗族势力不断膨胀,个别农村中上级下达的政策通过村委会往往很难贯彻,通过宗族组织反而容易执行。

(3)宗族势力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党的方针政策被“弱化”。现在的族规,多是过去族规的继承,只是前后顺序和被强调的重点不同。其中最严重的处罚是不记入族谱的,或者注明:“由族人商定一种处罚方法。”[29]族人违犯族规时,可能受到从规劝、罚款直到肉体惩罚的内容。一些地区的农村宗法组织依据族规对族人进行惩罚时,常常直接与国家的政策法令及社会公德的要求相抵触。在宗族强大的村落,农民对宗族的依赖超过对政府的依赖,个人利益冲突往往转化成宗族利害关系和宗族间的冲突。

(四)农村宗族的未来

要克服宗族的负面影响必须要:(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扩大对外联系,冲出宗族封闭的小圈子。(2)在农村政治中,下大气力抓好农民的政治和法律素质教育,树立公民责任感,引导他们选出威信较高、管理民主、能代表全体村民利益的好干部,逐步消除村庄宗族势力的消极影响。(3)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文化活动,丰富农民的精神生活,减少带有浓厚宗族意识的不良文化的影响和生存空间,逐步把广大农民培养成为遵纪守法的现代农民。

归根到底,只有城市化才能解决宗族问题。中国古代政府与家族斗争的千年历史证明,面对因农村社会现实而成长起来的宗族势力,单纯用行政权力去限制是不可能的。宗族代表的是一种比熟人社会更加原始的血缘社会,它只能生长于旧的社会结构比较完整的农村,这些农村大多社会经济、文化均比较落后。城市是一个陌生人之间进行交易的场所,血缘关系、宗族势力都被冲淡,宗族势力不可能在城市中有大的影响,也不可能生长。宗族势力的渐起说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缓慢,因此,只有加快和促进城市化进程,包括宗族势力在内的旧势力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落后力量就会被轻易根绝。唯有城市化才能解决这些由前现代社会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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