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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的概念和基本理论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社会建设的概念和基本理论一、社会建设的概念社会建设这一概念,在20世纪初中国就有学者涉及过。改革开放后,国家偏重以经济为中心的基本国策,使社会建设的概念逐渐被忽略。因此,社会建设是指社会主体根据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改善民生和推进社会进步的社会行为与过程。
社会建设的概念和基本理论_社会学

第一节 社会建设的概念和基本理论

一、社会建设的概念

社会建设这一概念,在20世纪初中国就有学者涉及过。1919年孙中山将他撰写的《民权初步(社会建设)》收录到《建国方略》中。在《民权初步(社会建设)》中,孙中山表达了他的“社会建设”思想,即“教国民行民权”。[2]1934年社会学家孙本文在《社会学原理》一书中给“社会建设”下了定义,即“依社会环境的需要与人民的愿望而从事的各种建设,谓之社会建设。社会建设的范围甚广,举凡关于人类共同生活及其安宁幸福等各种事业,皆属之。有时此等事业,属于改革性质,就固有之文物制度而加以革新。有属于创造性质,系就外界传入或社会发明之文物制度,而为之创造。无论创造或改革,要之,皆为社会建设的事业”。[3]孙本文还创办过《社会建设》刊物。孙中山和孙本文先生提出的社会建设虽然含义各有侧重,不尽相同,但都饱含着他们对国家与中华民族的美好愿望与理想。只是,在多灾多难的旧中国,这个好的思想与概念,没有得到应有的传播和应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随后不久中国社会学因故被取消,社会建设这个重要的概念也就没有得到应有的传承和诠释。改革开放后,国家偏重以经济为中心的基本国策,使社会建设的概念逐渐被忽略。

直到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了社会建设这个概念,这个概念的提出适应了我们国家工业化、城市化新的发展阶段的需要,把正在进行着的各项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社会秩序、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建设,作了一个明晰的概括,明确叫做社会建设,从而使上述诸方面工作的地位得到了提高,理论上有了依据,建设的目标更加明确,未来建设的前景也更加清楚。

社会建设这个概念的提出,使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原来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三位一体,变为包括了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的新格局。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则明确把社会建设单辟一节,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并列为四位一体。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一样,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础上,适时地将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完善作为科学发展的基本目标,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未来,也关系到百姓民生和社会稳定。

社会建设也可以理解成建设社会,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安排,进行各方面的建设。例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有社会结构的建设、社会组织的建设、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设、社会各阶层利益格局协调机制的建设、社会事业的建设、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法制建设等,这些建设的总和就是社会建设。

因此,社会建设是指社会主体根据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改善民生和推进社会进步的社会行为与过程。社会建设的内涵很广,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实体建设,诸如: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事业建设、社会环境建设等;二是制度建设,诸如:社会结构的调整与构建、社会流动机制建设、社会利益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社会安全体制建设、社会管理体制建设等。社会实体建设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社会制度建设则使社会更加有序与和谐。[4]

二、西方社会建设的基本理论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

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内涵着丰硕的社会建设思想,作为对“建设什么样的社会,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的正确应答,对社会建设的逻辑起点、主客体关系、主要场所以及实现途径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形成了系统而科学的理论体系[5]

1.市民社会思想是社会建设的逻辑起点

马克思(Carl Marx)的市民社会思想是社会建设的前提基础和逻辑起点。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建设的首要前提就是社会必须是一个自主的社会,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相分离,政治国家将本来属于市民社会的权利重新交还给社会,这充分地释放了市民社会长期被压抑的社会自治权利,从此社会就有了选择“建设什么样的社会,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的自治权利。马克思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6]

2.家庭、单位、社区是社会建设的主要场所

社会建设不是在抽象的社会中进行的,而是在特定的、具体的场所中进行的,主要的场所包括家庭、单位与社区。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就是在家庭的基础上形成的,如果说家庭主要承担了人类自身再生产的重要社会职责,那么单位则承担了物质资料再生产的重要社会职责,而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一方面是要确保人类自身种的繁衍,另一方面,在于实现物质生产的发展,社会建设必须在家庭和单位中进行。家庭和单位总是处于特定的社会性区域之中,这就是社区。在马克思那里,社区也可称为“公社”、“合作社”等,中央政权和国家机关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公社的存在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对抗现在已被废弃的国家政权……‘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权力归还给社会肌体。”[7]可见,社区作为家庭和单位的重要存在区域,无疑也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场所。

3.社会控制与社会保障是确保社会建设顺利进行的主要途径

社会建设关注社会的秩序,社会秩序通过社会控制实现。社会控制可分为三种类型:对生产过程的技术控制,对交往关系的制度控制以及对社会实践的道德控制。对生产过程的技术控制主要是指运用科学技术以提高生产效率的过程,对交往关系的制度控制指的是对物质性交往关系进行制度性的规范和约束,对社会实践的道德控制指的是运用道德规范的软约束作用对社会实践的控制过程。

“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需要社会提供后备基金予以保障;未达到劳动年龄的人口,需要社会予以部分生活保障;年老已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人口,需要社会予以社会保障。”[8]社会保障为现代一切生产方式所共有,它是现代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功能系统,主要有两种类型: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和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有学者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保障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外部条件,其保障费用来源于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因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而“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其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于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财富,其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公平。”[9]不管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保障都是社会建设的实现途径之一。

(二)西方其他社会建设理论

西方社会学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建设理论,但社会学是由现代性催生并伴随着工业社会的出现而诞生的一门学科,这门学科在诞生之初确立的主旨和目标,就是致力于社会的秩序和进步。在其16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社会学发展出了十分丰富的社会建设思想。

1.社会秩序理论

社会秩序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将社会看做一个有机整体,社会整体的和谐表现为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秩序就需要促进社会整合、实现社会团结。社会学创始人奥古斯特·孔德奠定了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他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它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的,这种整体结构同它的部分与要素之间具有一种和谐性,社会学要从人类社会生活的整体入手开展研究。

在社会整体观的基础上,孔德提出了“重建秩序”的构想,即社会秩序的原则:崇尚科学与自然法则,确立理性秩序;要扩大人类自然拥有的博爱的倾向,扩充这种倾向就可以引导人类迈向有秩序与和谐的境地;要增加信仰与道德的一致性,只有当全部指导思想为一个集体的全部成员所采纳,透过共同的信仰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整体时,社会才会有真正的统一性;要协调家庭、等级、行会、地方团体、教会、国家等组织和群体的关系,只有当构成社会的不同秩序处于和谐的关系时,社会才是健康的;社会秩序依赖于社会分工与经济合作,为了确保社会安定,社会分工应该考虑到每个人的本性、教育、地位与专长,各得其所;自由放任主义会使无政府主义制度化,要增强政府权威与调节,建立“开明政府”,政府对社会实施普遍的调节,由于高度发达的劳动分工助长了个人主义,损害了社会团结,政府有必要调节社会各部分,以确保高度的一致性,消除劳动分工造成的分裂;要建立复合型的政治权威,所有的政治权力都必须要有物质基础、思想指导、道德制裁和社会控制。[10]

2.社会团结理论

社会团结理论,由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最先提出。社会团结是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协调、一致、结合的关系。[11]涂尔干认为在从传统社会向工业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利益和价值的分化造成了社会冲突和社会失范,传统的利益协调方式和价值体系解体,社会矛盾不断加深,于是产生了欧洲工业社会危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在新的社会组织的基础上进行社会重组,形成“社会团结”的有机形式,防止“社会排斥”和“社会分裂”。涂尔干认为构成社会团结的最根本的因素,一是集体实在:“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二是法律和制度实在:“法律表现为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12]

涂尔干提出了社会团结类型的概念,认为传统农村社区是机械的团结,它通过强烈的集体意识将同质性的个体结合在一起;而发达的社会就像一个具有各种器官的有机体一样,其中每个人都按照社会的分工执行着某种专门的职能,这种有机团结是建立在社会分工与个人异质性基础之上的一种社会联系,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具有一种独特的团结形式。社会分工产生社会团结,分工越细,每个人对社会的依赖就越深。社会失范或社会解组是现代社会的特殊危机。防止与解决社会失范与社会动乱,最重要的措施是建立新的道德秩序,同时改善劳动分工,使个人承担的社会职能之间建立起协调融洽的关系。

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有关社会团结的观点也非常重要。他将社会性的相互关系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社区”(genmeinschaf)和“社会”(gesellschaf)。滕尼斯对现代社会的判断与涂尔干恰恰相反,他认为,共同体的团结是一种实在的和有机的生活;而现代社会的纽带却是一种“想象的和机械的结构”。[13]在共同体中,成员的相互依赖关系建立在亲密的、不分你我的私人关系上,体现“社区”生活的主要形式有:家庭、乡村以及凭借和睦感情、伦理和宗教而建立起来的城市。现代社会的关系,实际上是通过契约和交换关系确立起来的,“社会”的形式是诸如股份公司、大城市、民族国家以及整个市民社会和正在展开的工业社会。“社区”按其本质是有限的,聚结性程度高,呈密集型;“社会”按其本质是无限扩展的,聚结性程度低,成复合型。因此,社会团结的基础必定会被范围越来越大的地域流动、城市的兴起以及大规模产业结构所削弱。如果现代“社会”建立在上述前提下,那么财富垄断和阶级分化就必然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只有通过重建社区团结,才是现代社会的真正出路。

在近来有关社会团结的研究中,许多学者更倾向于从现代性的基本转型出发,认为整个社会向福利国家的转型,削弱了原初意义上的社会团结的作用,社会团结越来越难以完全依赖社会生活中那种纯朴的“归属感”和“亲密感”,而更多地依赖于国家的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14]

3.社会冲突理论

马克思等德国经典名家在为社会学奠基时就论述过关于社会冲突的理论。随着社会学的不断发展,社会学家们关注的社会冲突范围更广,而不限于阶级冲突和可以用经济利益的差异来解释的冲突,更强调冲突对社会整合的积极功能,主张以理性沟通而不是暴力的方式解决冲突。

达伦道夫(Ralf Dahrendorf)指出,社会具有两面性,一面是共识,一面是冲突。功能论关注前者,描述出一个有秩序的、静止的社会;而冲突论则关注后者,认为异议、矛盾会引起社会的变迁。功能论关注价值整合的问题;而冲突论则关注权力和利益的问题。达伦道夫比喻说,共识的一面是美好的,而冲突的一面是丑恶的,但是如果我们只看到前一面,我们对社会的理解就是失真的,我们会陷入乌托邦的幻象之中,因此社会学家应该以冲突论来弥补功能论的不足。

寇舍(Lewis Coser)提出“冲突功能论”。他批评说,功能论忽视冲突,而已有的冲突论却片面强调冲突的破坏作用。他指出,不能轻易地将偏差和异议看成社会系统均衡状态中的病态现象,冲突具有维护社会系统的积极功能。而在一个社会内部,冲突可使原来孤立的个人形成一个具有行动力量的角色团体。此外,冲突也可使双方对他们的相对力量有更好的了解,从而使他们更可能相互和解,或者和平地相互适应。[15]

4.社会公正理论

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社会公正或社会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做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做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认为,所谓社会公正,就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合意的标准,换言之,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这意味着,一方面,社会公正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先决条件,没有了它,社会在政治上就将趋于崩溃;另一方面,社会公正因此也涉及公民对自身所处社会环境的心理感知和判断,从而在此意义上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

西方社会公正理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平等、自由和权利的捍卫;另一方面是对于社会弱者群体利益的保护。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认为,公正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因此,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而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初始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16]

5.社会福利理论

社会福利,亦称社会服务,是指政府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旨在保护公民免受经济上的风险而对公民提供的安全保障。现代社会福利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德国俾斯麦1883年制定的《疾病产孕救济法》,以及1889年制定的《老年、残疾和死亡救济法》。作为现代国家的一种社会政策,社会福利在实践层面是由政府以各种规划、项目、方案的形式为其提供基本经济保障,以使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到最低限度的基本保障,包括住房、机会、就业和生活标准,故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福利和安全保障规划。

在现代福利规划和福利制度基础上出现的福利国家,通常要追溯到英国社会改革家贝弗里奇(William Beveridge)在1942年为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政策改革所撰写的《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贝弗里奇在报告中历数了英国原有社会服务事业中的种种弊端,并提出向社会中的懒散、无知、疾病、肮脏与贫穷五种顽疾开战的计划,并把实现这一计划的希望建立在政府对全社会实行免费的国家卫生服务、家庭津贴、社会保险、社会援助和政府保障充分就业的社会福利政策之上。其目的在于使国家为其公民抵御从出生到死亡整个生命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一切偶然事故和不测风险提供社会保障。虽然贝弗里奇的报告当时并未能作为法案在议会获得通过,但却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并作为福利国家的设计蓝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英国社会政策上开启了一个新的重要起点。受其直接影响,1944—194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法案并最终于1948年宣布成为福利国家。此后,西欧、北欧和北美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仿照英国实行福利国家社会政策。

20世纪70年代爆发世界性经济危机以后,实行福利国家政策的政府愈来愈感到日益沉重的巨额福利开支的压力,最终不得不削减福利开支,愈来愈强调发挥社区和家庭的作用。由此可见,福利国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干预经济生活,通过税收政策进行再分配的一种社会福利形式,它把国家原来只对少数弱势群体进行救济救助的社会责任变成全体公民都可以享受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服务。这样就把社会福利的性质从消极救助变为积极预防,以利于化解社会中的张力和消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并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当代西方社会建设理论研究的新动向

社会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其命运就与现代性和现代化紧紧地拴在一起了。如果说现代性的社会建设是以一种关于未来的完美设计赋予现存的社会秩序以合法性的建设,那么后现代性的社会建设则是在现代性所承诺的秩序、确定性和安全感无法完成意义上的建设,它需要公民承担起无需“理性”支撑的政治责任与道德责任,它同样需要一个社会永远持续不断地进行自我检视、批判和改良。[17]据此,后现代社会建设的思想呈现出以下几个新动向。

第一,更加关注人类的生存空间,对全球性的生态灾难深感忧虑。随着工业化、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步步深入,全球性环境与生态问题的影响愈加强烈。绿色生态主义的代表人物约翰·贝拉米·福斯特(John Bellamy Foster)指出,没有任何一项技术能够在有限的生物圈内确保经济的无限增长。因此,将可持续发展仅局限于我们是否能在现有生产框架内开发出更高效率的技术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好像把我们整个生产体制连同其非理性、浪费和剥削进行了“升级”而已。新的发展形式追求适度,而不是更多。它必须以人为本,特别是要优先考虑穷人而不是利润和生产,必须强调满足基本需求和确保长期安全的重要性。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承认发展生产本身并不能消除贫困。[18]欧文·拉兹格(Ervin Laszlo)则指出如果21世纪的世界要实现一定程度的稳定和持久,必须实现一种适合生活在全球化系统中的新认知图像。这将必然是一种整体论的认知图像,将人和自然,科学和精神,技术力量和精神悟性,整合在一个新的和包罗万象的综合中。[19]

第二,更加关注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以及由全球化所带来的文化冲突,增进社会团结。鲍曼(Zygmunt Bauman)和图海纳(Alain Touraine)都认为与资本的全球化结伴而来的是当今世界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鲍曼反复引用的一个数据是358个全球首富的总财富相当于23亿最贫困人口(占世界人口的45%)的总收入。这种社会的极化现象不仅体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而且体现在发达国家内部。即便是在美国,依然有16.5%人生活在贫困状态中,1/5的成年人处于文盲状态,13%的人的寿命不足60岁。[20]除了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全球化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何弥合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即如何弥合由经济上的相互联系和社会上的相互依赖所带来的高度的政治分裂和文化冲突。鲍曼指出,或许我们同时需要尊重两种不同的权利:一是一个共同体反对被主流文化所同化的权利应该被尊重;另一个是个体反对被共同体所同化的权利应该被尊重。但这两种权利很难被协调起来,并被同时尊重。因此,问题是,当它们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如何抉择?两种权利中的哪一个足够强大到取消或驳回另一种所诉诸的要求?[21]在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看来,应该将它们放到民主的宪政国家的框架中。“宪政的国家”是唯一的框架,在此框架下,这种讨论才能进行。换言之,多元文化最终只能在一个共和的国度中才能真正实现,即只有作为公民的个体平等被制度化地确立和实践,承认差异的权利才能被实现。

第三,更加关注公共领域的复兴和个体公民权的恢复。当代西方社会是一个个体化的社会。这一个体化社会的最显著的特征是个体被迫以个体的方式寻求对系统化矛盾的解决办法。但事实证明,对于系统化矛盾的后果,个体只能试图缓和它们对个体幸福的影响,而不能弱化它们对生活状况的控制,更不要说解决这些矛盾。由个体的无力感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个体丧失了对公共事务参与的热情,个体退回到自己狭小的私人领地中。曾经担负着个人与社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公共领域衰落了,公共空间被殖民化了。“我们是否有可能返回一个自信的、充满活力的公共领域,或迈向一个新型的公共领域,以容纳在全球范围内的‘共同体’中产生的大量的任务和责任?”将成为对社会学想象力的最大挑战。而要想恢复社会学的想象力,或许需要从如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国家不能在市场面前一味退缩,它应该担负起社会安全和社会福利保障的功能,尤其是社会调节功能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功能;另一方面,个体应该恢复其公民权,恢复其干预公众生活的能力,也就是增强个体的批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个体积极介入到各种公共事务中去,而非局限于狭小的对自我利益关注的私人领地中。只有国家承担起了它应当承担的责任,个体才会有足够的勇气和信心参与到公共领域中去,才能真正承担起公民的责任。当然这是一个个体与制度进行双向互动的过程,这也就是鲍曼所说的“个体的自治与社会的自治如果到来的话,只能一起到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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