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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简介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英国,社会保障部是全国社会保障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设立社会保障局,县市设立社会保障处。如在新加坡,实行社会保障中央公积金制度,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保险、残疾保险、死亡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和教育计划等。
国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简介_社会保障学

一、国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简介

(一)国外社会保障管理方式

1.政府直接管理方式

这种方式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直接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管理,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集中统一管理方式:英国、加拿大、波兰、马来西亚属于这种类型。如英国,社会保障部是全国社会保障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设立社会保障局,县市设立社会保障处。

二是分散管理方式: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属于这种类型。如日本,中央政府设立原生省管理全国养老、遗属、残疾、医疗等社会保障项目,劳动部负责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项目。

政府直接管理方式有利于体现政府的意图和满足社会公平原则,但管理成本过高,不符合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则,另外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难以保证。

2.半官方自治管理方式

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瑞典、土耳其属于这种管理方式,如在法国,卫生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障的监督和颁布法律,全国疾病保险基金会、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会、全国就业组织理事会、全国家庭补贴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疾病保险、养老保险、就业补贴和家庭补贴。

这种管理方式克服了政府直接管理方式中的一些弊端,但对国家的法制要求较为严格,在体现社会公平和政府意图方面也差强人意。

3.商业保险管理方式

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家采取这种管理方式。如在新加坡,实行社会保障中央公积金制度,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保险、残疾保险、死亡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和教育计划等。

这种管理方式政府的责任最少,管理简便,效率更高,但要求国家高度法制化和市场化,而且,参保人要承担基金运营的巨大风险。

(二)国外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设置

根据国际劳工局的统计资料,在所统计的115个国家中,89个国家由一个政府部门主管社会保障事务;26个国家由多个政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事务,实行多头管理。89个由一个政府部门主管社会保障事务的国家分为五类:第一类是由劳动(劳工、就业)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其中包括中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等50个国家;第二类是由劳工(劳动)部主管,包括印度、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19个国家;第三类是由社会保障部主管,包括澳大利亚、英国、瑞典等15个国家;第四类是由卫生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包括玻利维亚、芬兰、冰岛3个国家;第五类是由财政部主管,包括科威特、瓦努阿图2个国家。26个社会保障事务由多个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家,包括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法国、日本、荷兰、韩国、新西兰、俄罗斯、南非、埃及、美国、泰国等国。

(三)国外社会保障基金营运管理机构简介

据有关资料介绍,对131个国家和地区分类,有92个国家和地区由社会保险基金会、协会、公司或社会保障银行等公共机构管理,有37个国家和地区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有2个国家由工会管理,另有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由公积金局集中管理,智利则开创了由私营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新模式。

上述几种营运管理模式的优劣:第一,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弊端很多,政府负担沉重,公共积累金没有保障。如美国社会保险基金1993年底账面上有3693亿美元余额,但实际空无一文,全部被用于减少政府的财政赤字和支付国债本息。第二,由经办机构统筹社会保险基金模式虽然充实了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但这些公共机构缺少活力,效率低下,官僚和腐败盛行,一些欧洲国家即是如此。第三,公积金局法定机构模式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优于前两者,但基金投资渠道窄,投资回报低,而且不能进入资金市场,大部分只能用于购买国债。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基金年投资回报率仅为3%。第四,私营金融机构市场化营运管理模式充满活力,资金回报率高。例如智利扣除通货膨胀率后,1981年至1998年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平均回报率达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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