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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调节机制的运用原则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公共关系的开展,也正是以组织与公众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关系作为一种调节手段,其本身包含着寻找和确定关系双方共同点的内在机制。关系双方共同点的确定与调节手段的选择和运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社会关系调节机制的运用原则_公共关系学

一、社会关系调节机制的运用原则

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的运用须遵循三个原则。

1.要调节社会关系,就需要寻找和确定关系双方的共同点。关系双方的共同点是调节双方关系的基石——任何无共同点可言的事物,是没有建立关系的可能的。从客观上讲,人类之所以能够组成各种社会关系是出于人们生存和生产的共同需要,这种共同需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在阶级社会中,尽管对立阶级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双方之间也还存在着某种共同需要。正是这种共同需要的存在,才使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能够共处一个社会体之中,并进行至少是最低限度的合作,从而使生产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持续的发展。在阶级社会中,阶级之间的对抗形式经常掩盖了它们的共同需要。在社会主义社会,各阶层各组织各集团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所有的公民和社会组织集团都能在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一点上找到根本的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调节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基点。当然,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上,关系双方还有其他共同点,找到和确定这些共同点,双方关系才能在调节过程中求得最大限度的协调和平衡,即所谓“求大同,存小异”。反过来,如果关系双方不在寻求共同点上下工夫,而只注意双方的矛盾所在,那么关系就很难协调和平衡起来。从实际工作中看,从邻里瓜葛、经济纠纷、贸易摩擦、体育竞赛到国家关系等的协调,都离不开共同点的寻求和确定。而公共关系的开展,也正是以组织与公众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关系作为一种调节手段,其本身包含着寻找和确定关系双方共同点的内在机制。

2.调节社会关系要选择适当有效的调节手段。关系双方共同点的确定与调节手段的选择和运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点是在调节过程中确定的,所以它离不开调节手段的选择和运用;反过来,调节手段的选择和运用又离不开双方对共同点的认识。两者的交互作用,正是社会关系调节的内在机制。

3.运用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要谨慎选择三种基本处理取向。一种是补偿性取向,即通过补偿关系的一方(有时是双方甚至三方)在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损伤或损失来达到关系协调和平衡,补偿性的方法是赔礼道歉、经济补偿等。另一种是惩治性取向,即通过压制或剥夺关系的一方(有时是双方甚至三方)在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无理或非法要求以求得关系的调节和平衡,惩治性的方法包括法院对无理要求的驳回等。第三种是补偿、惩治性取向,即既有补偿性的特点,又有惩治性的特点,这也是我国目前解决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处理取向,如民事调解中最常见的方法有:惩治一方,补偿一方;双方罪错的都惩治、损失的都补偿。

公共关系作为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一种调节活动,其调节机制上的处理取向大多是组织向公众进行补偿,但有些社会组织——如某政府部门——对公众中的害群之马,也会予以惩治,以此来补偿最大多数的公众成员的损失或损伤。总的说来,公共关系的主体方——社会组织(在某种情况下也可能是社会上的某个“公众”群体)——出于自身社会形象的考虑会做出各种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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