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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语法中的语法问题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义标准在有的情况下便于把握,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如:这种分类是以逻辑为基础的,如果使用这种标准,那么所有语言中词的分类就一样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我们认为,这部分与使用的标准不当有关。2.3句法功能标准“句法功能”,有的称为“语法功能”。英语中的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汉语则不然。
分类的标准_语言学讲义

那么语法上的“词类”应该从什么角度,或者说,根据什么标准来分呢?曾经使用过的标准有:

2.1意义标准

这里的“意义”指的是类的意义,而不是具体的词汇意义。比如,表示人和事物的词是名词;表示动作行为的词是动词;等等。意义标准在有的情况下便于把握,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如:

(1)这种分类是以逻辑为基础的,如果使用这种标准,那么所有语言中词的分类就一样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

(2)说表示“人”和“事物”的词是名词,没有什么问题,问题是,我们不能倒过来说“名词是表示人和事物的”。像“思想”“智慧”“方面”等等都很抽象,它们表示的是什么呢?因而无法归类。不同语言中都有“虚词”,它们的分类面临同样的困境。

(3)以意义为标准就会把功能不同的词看成同一类,如汉语中的“智慧”和“聪明”,“红”和“红色”;英语中的现象就更为明显,如dictate——dictation(听写),decide——decision(决定),move——movement(移动),govern——government(统治),等等。如果把它们都归为一类,对说明语法结构规律,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可见,根据意义标准来给词分类是行不通的。

2.2形态标准

这里的“形态”一般指的是“狭义形态”,多为词尾变化部分。如英语中的-(e)s和-(e)d,前者被认为是名词的形态标志,后者被认为是动词的形态标志;因此,由pens、boxes,我们可以断定pen、box是名词,由helped、opened,我们可以断定help、open是动词。

想一想:根据这种狭义形态标准划分词类有没有什么问题?

(1)形态标准充其量只适合狭义形态极其丰富的语言。这一标准对英语就不很合适,对汉语就更是如此。英语中的副词多以-ly结尾,但第一,有些词没有-ly结尾,算不算副词?如He runs fast中的fast;第二,有些以-ly结尾的词是不是副词?如friendly和lovely。至于up,to,that,because等等,没有形态变化,又如何归类?

(2)有些形态标志,它们表示的不止一种语法意义,如英语中的名词复数形式和动词的第三人称单数一般现在时形式相同,都是加-(e)s,这时又如何断定它所表示的语法意义?watches和studies,其语法意义是前者还是后者?

俄语的形态相当丰富,但俄语中的词类问题也一直纠缠不清,成为俄语语法研究中一个永恒的主题。我们认为,这部分与使用的标准不当有关。

2.3句法功能标准

“句法功能”,有的称为“语法功能”。语言学界对语法功能的理解存在着分歧:一是指词与词之间的排他的相互结合的能力和结合关系,二是,除此之外,还包括词在句子中充当什么句法成分。英语中的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汉语则不然。比如汉语中处在主语和宾语位置上的可以是动词和形容词,以前的汉语语法研究由于受印欧语语法框架的束缚,说这种情况下的动词和形容词已经“名物化”了,也就是变成“名词”了。所以,从普通语言学角度来看,笼统地说根据词的语法功能来分类也有一定的麻烦。

以上三种标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缺陷,所以有人建议同时运用几种标准。比如王力就认为,有形态标准的就利用形态标准,没有形态标准的,就参考意义标准和语法功能标准。这样做至少存在着两个问题:

(1)分类的标准不一致,这是逻辑上不允许的。

(2)如果同时使用多项标准,不同标准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这时何去何从?比如我们班的同学,同时以“性别”和“是否来自上海市”为标准,怎么分?结果可能是:既是男性又来自上海市的一组,既是女性又来自外地的另一组,但还有一部分人无法分类,是男性但不是来自上海市的同学和是女性但不是来自外地的同学怎么处理?语法中词的多标准分类面临着同样的窘境。比如,英语中的fast从语法功能上看,它可以是副词,但从形态上看,它又没有-ly结尾;friendly和lovely,从形态上看似乎是副词,但从功能上看却是形容词。move和movement,从意义上看都是“运动”的意思,它们的语法功能却很不相同。采用多标准如何归类?汉语也一样。“红”和“红色”都有“红”的意思,但“红”前可以加“很”(很红),后面可以加“了”(花红了),而“红色”不具有这样的功能:“*很红色”,“*花红色了”。

可见,同时使用多项标准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笼统地把语法功能当作分类标准,至少在汉语中犯了多标准的错误:一个标准是词与词之间的相互结合能力,另一标准是充当什么句法成分。那么,到底用什么标准来分类呢?意义标准肯定行不通,狭义形态标准如何?不妨看看它的实质。

英语中的studies和watches,孤立地看,我们无法知道这里的-(e)s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但在下列句子中就很容易看出来:

(1)He studies well/watches TV.(他学习好/他看电视)

(2)He gives time to his studies.(他把时间花在学习上)

(3)He has three watches.(他有三块手表)

Up、to、that和because等,压根儿就没有形态标志,又是凭什么把它们分成不同的类的?fast没有-ly结尾,为什么把它看作副词?friendly有-ly结尾,又为什么把它放到形容词一类?归根到底,是根据它们与其他词语之间相互结合能力和结合关系(即“广义形态”[24])。狭义形态只是功能的反映,在有的语言里,不同的词在功能上有标志,在另一些语言里则不然,汉语的词类就是如此。这好比学生与校徽的关系,有的学生戴校徽,而有的学生则不戴。一个拾破烂的拣到一枚校徽别在身上,我们并不承认他是学生,因为他的活动情况和学生不一样。lovely之所以不归入副词,就是因为它的活动情况和nicely,kindly等不一样;而fast之所以归入副词,则因为它的活动情况和副词一样。

因此,划分词类只能根据词与词之间的相互结合能力和结合关系。为什么强调结合关系?如poor John和hit John,red flowers和buy flowers中的poor和hit,red和buy的分布环境一样,不强调结合关系,就可能把它们看作一类。需要指出的是,词与词之间的相互结合能力,指的是其潜在的能力,而不是某一特定语境中的能力。

明确了词类划分的标准还不够,这里还存在着词类划分过程中对标准如何操作的问题。操作方法和操作程序的不同都会导致词类划分上的差异。[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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