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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之生命伦理维度的必要性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政策的伦理基础理应包含生命伦理。只要稍加留意便不难发现,当前我国仍在施行的公共政策中类似于食品免检这样缺失生命伦理维度的政策并不少见,类似于“三鹿事件”这样忽视人的生命健康权益,轻视百姓生命价值,侵犯人类生命尊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生命价值观是生命伦理学的理论根基。与生命伦理学价值位阶的思想相对应,形成了生命伦理学的权利位阶思想,即,在人的各种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中,生命健康权具有最高位阶。

二、公共政策之生命伦理维度的必要性

因此,理性的论证上述原因,问题并不是出在政策设计的科学性上,而是出在总结食品质量国家免检政策从出台到废止的8年历史,可见公共政策之生命伦理维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订和执行食品安全政策的目的是保障食品消费者的人体安全性,政策的有效性应主要是看其是否达到了保障食品消费者的人体安全性目的。遗憾的是,“三鹿事件”暴露出我国曾经实行了8年的食品质量国家免检政策的有效性是成问题的。

究其原因,问题并不是出在政策设计的科学性上,而是因为缺失了对其道德合理性的论证所致。食品安全政策的伦理基础理应包含生命伦理。生命伦理是以尊重人的生命、护卫生命尊严为主旨的道德学说,她的价值观内核是人的生命价值具有至上性。8年前出台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政策没有将食品另当别论从免检产品中当然排除,不能不说这一政策的缺陷根源于其生命伦理维度的缺乏。

公共政策是用于调节公共关系的,公共关系中充斥着各种利益冲突。就食品生产而言,企业的逐利天性决定了必须要有政府监督才能保障其所生产食品之质量。而一旦食品质量出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却远不止经济损失,更为要害的是,它还将造成部分消费者难以弥补的健康伤害甚至生命丧失。连续不断的食品安全问题一再说明,在制订公共政策时必须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放在首位;必须凸显人之生命价值至高无上的理念。在保护无比宝贵的生命与“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两种目标和价值对比中,究竟孰轻孰重不言而喻。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近于常识的生命伦理观念却曾经在我们的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真实地缺失了。

只要稍加留意便不难发现,当前我国仍在施行的公共政策中类似于食品免检这样缺失生命伦理维度的政策并不少见,类似于“三鹿事件”这样忽视人的生命健康权益,轻视百姓生命价值,侵犯人类生命尊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如,我们的交通事故赔偿领域客观存在“同命不同价”的不正常现象,这违背了生命平等原则。又如,与一些西方国家给生命赔偿数额设底限做法相反,我国施行的是给生命赔偿设上限数额的政策,这固然有其鉴于我国特殊国情以避免一些底层百姓“以命讹价”的悲剧发生之考虑,然而却有悖于“生命无价”的常识。也许就是因为这些违背生命伦理基本原则的政策起了不良的价值导向和推波助澜的作用,才最终导致社会上忽视公民生命权益,尤其是轻视“穷人”生命价值的事件时有发生、愈演愈烈。如前不久在网络、坊间炒得沸沸扬扬的杭州富家子弟飙车事件中,肇事者朋友在事后表现出的那种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游戏人生”态度已经到了令人发指、令群情激愤的地步。如果不通过深刻反思对这些问题得出清晰、明确的认识,类似于上述的政策失误和事故是否可以被杜绝就是依然值得担忧的。所以,针对目前的国情,在强调公共政策的伦理维度的基础上,还应该特别强调公共政策的生命伦理维度;促进生命伦理观念向公共政策渗透,尝试并坚持对某些公共政策予以生命伦理视角的评估似乎并不多余。

生命价值观是生命伦理学的理论根基。在生命伦理学视阈中,值得人们追求的人类价值有千千万万,但毫无疑问,人的生命价值处于最高位阶,具有最大的普遍认同性。道理很简单,因为人的生命是实现其他所有价值的基础和载体。只要生命存续,就有创造无限价值之可能性;而生命一旦终结,不仅不可逆转,而且对于个体而言,一切价值都将失去意义。正因如此,我们才说“失去生命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所以,在人类价值体系之中,人的生命价值具有最高位阶,它是一种客观价值,具有普遍性、至上性和平等性。[5]

确立人类生命的最高价值地位,并不是引导人们为保全个体生命可以不顾国家利益、民族荣誉和他人权益;也不是赞同某种忽视甚或否认非人类生命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而是意在强调在国家和公共政策的价值目标体系中,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是其首要和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当在实践中遇到价值冲突也就是利益冲突时,政府、组织、部门都应当首先保全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然后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其他价值目标的实现。汶川救援中我国政府之所以赢得世界人民的赞誉,就是因为她恪守了这一价值原则。我们今天反思过去医疗卫生改革和某些食品安全政策(如食品免检制度)的不足时,发现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一旦遗忘或背离了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的原则,就会为某些损害生命健康利益的行为留下合法空间,不利于人民群众保障生命健康的事情就会屡屡发生。许多活生生的事例一再昭示我们,应该时刻不忘生命至上、生命价值为价值之首、价值之基的常识性真理。

与生命伦理学价值位阶的思想相对应,形成了生命伦理学的权利位阶思想,即,在人的各种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中,生命健康权具有最高位阶。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人权之首和人权之基。人的尊严是所有人权的价值来源和价值基础;人的生命尊严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价值根据。[6]生命伦理学的权利位阶观念倡导:在权利保护、权利促进的各种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中,生命健康权具有优先性,且这种优先性不能轻易被动摇。试想,如果在2000年质量监督部门制定产品质量国家免检政策时,想到了生命健康权的特殊性,即它处在权利的最高位阶,具有权利保护的优先性,或许就会对“应当把食品与其他产品另当别论,将其从免检产品中排除出去”有所考虑。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新医改方案之所以深得人心,就是因为它意识到了必须把医疗服务与其他商品加以严格区分,医疗服务不能完全市场化。新医改方案凸显出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和均等化,这与生命伦理学主张的生命价值的至上性和平等性完全吻合。可见,新医改的精神是与生命伦理学的价值观和权利观相一致的,它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正越来越多地体现和注重生命伦理维度的社会进步性。

不可否认,我国食品安全的意识、政策和监管正在随着社会发展而进步,但其有效性却并不十分令人满意,且不足以遏制当前社会转型期食品安全失范现象继续泛滥之势。因多头管理和人力经费不足而致使大量生产、流通和经营食品的散户处在失察状态,这一点早已颇受诟病;“泊来”的食品召回制度尚未由点及面;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过去只是补偿性赔偿,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从法律上认可了惩罚性赔偿,但力度与某些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这一切新旧问题都一再提示我们,以往食品安全政策的软弱无力根源于价值观上没有把人的生命价值与其他价值区分开来、提升出来,置于一个特殊的高点予以对待。同样的价值偏差如前所述也出在其他公共政策上。这一部分是根源于前一阶段我国在“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策倡导下经济效益为先的思维模式影响。本来重视经济的基础作用、追求经济增长是无可厚非的,但过度追求片面的经济增长除给我们带来系列环境、社会问题之外,更于无形中自然滋长了整个社会对处于经济较为劣势人群的生命健康价值的轻视;还有部分则是根源于计划经济时代被误解的集体主义思维方式下对具体的公民个人权益尤其是人格权益的关注和落实力度不足,更多地还仅停留在口号和文本层面。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五项任务之一提到全党面前。近年来,我们国家更是从前期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开始转向注重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政府的主要职能也在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逐步侧重;价值观上则从过去的片面强调集体本位转向同时注重公民本位、人本主义思想,并在新型价值观和现实事件的冲击下逐渐开始了对一些公共政策的重新审视。在这当中生命伦理的影响力开始有所凸显,然而到目前为止其影响力的深度和广度都还十分有限。生命伦理的价值观基础及其伦理规范必须尽快、全面嵌入公共政策、长入权利主体的精神视界,这既是学术推理的结论,更是现实的急迫需求。

参考文献

[1]周明侠、谢峻峰:《当代中国公共政策伦理研究述评》,《道德与文明》,2007,5,(107)。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0,3,14。

[3][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11,21。

[5]韩跃红、孙书行:《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尊严释义》,《哲学研究》,2006,3;《新华文摘》,2006,13,(156)。

[6]韩跃红:《护卫生命的尊严——现代生物技术中的伦理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338。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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