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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处理电脑医嘱教程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侵犯自由权、侵犯生命健康权、侵犯隐私权。护士在护理活动中,应重视病人权利,防止侵权行为与犯罪的发生。护士执业时,错误使用医疗器械,不按操作规程办事,造成病人身体受损;护士执业时,使用恶性语言和不良行为,损害病人利益,都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二、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案例1 某患者,男,50岁,因心绞痛住某医院心内科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情好转,行动自如。医生认为患者可以出院,但是没有开出院证。这天下午,患者执意要出院,值班护士在劝说无效后,为了阻止其离开,就将患者的衣物没收,引起患者的强烈不满,发生护患纠纷。

案例2 某患者,女,76岁。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护士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cm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针头后,由于患者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因此忘记解下止血带。随后护士甲要去给自己的孩子喂奶,于是转交护理员乙继续完成医嘱。乙先静脉推注药液,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在输液过程中,患者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乙认为疼痛是由于四环素刺激静脉所致,并且解释说:“因为病情的原因,静脉点滴的速度不宜过快。”经过6h,输完了500mL液体,由护士丙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静脉穿刺9个半小时后,因患者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解下来并报告护理员乙,乙查看后嘱继续热敷,但并未报告医生。止血带松解后4h,护理员乙发现病人右前臂掌侧有2cm×2cm水疱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的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又过了6小时,右前臂高度肿胀,水泡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理员乙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院长组织会诊决定转上级医院,因未联系到救护车暂行对症处理。两天后,病人右前臂远端2/3已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待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病人年老体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术后一周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处理:①护士甲给予行政降职处分;②护理员乙给予行政记过处分;③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④将本次事故通报本地区各县医院;⑤免去病人全部住院费,并给家属一次性补偿5 000元。

案例提醒我们,护理人员在熟知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明白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与法律相关的潜在性问题,以便自觉地用法律指导自己的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同时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在护理工作中,须引起护理人员注意的与法律相关的潜在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

在医院里,侵权行为是指医护人员对病人的权利进行侵害导致病人利益受损的行为。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侵犯自由权、侵犯生命健康权、侵犯隐私权。侵权行为情节轻者,可通过民事方式,如调解、赔礼、赔物及赔款等来解决,情节严重者则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护士在护理活动中,应重视病人权利,防止侵权行为与犯罪的发生。如病人有自由权,护士以治疗的名义,非法拘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和剥夺病人的自由,属于侵权行为。案例1中,护士的行为说明在现代医疗服务领域,部分医务人员会有这样的念头,即病人是我的治疗护理对象,是我的管理对象,我所做的都是为了病人好,因此,就不必考虑病人本身的价值观,甚至可以剥夺病人的某些权利。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医护人员并没有把病人视为与其他人尤其是与医护人员的地位平等,护士最直接的目的是把病人护理好,特别是把病人管理好。这也是许多患者对医护人员产生不满及某些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如果由于不当的约束造成病人死亡的,就是犯罪,将依法受到惩处。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护士执业时,错误使用医疗器械,不按操作规程办事,造成病人身体受损;护士执业时,使用恶性语言和不良行为,损害病人利益,都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42条规定,护士执业时,得悉病人的隐私,不得泄露;护士执业时,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密,执行护理规章制度,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失职行为与渎职罪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疏忽大意是指不专心致志地履行职责,因一时粗心或遗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证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在护理工作中,护士的疏忽不一定每次都造成严重后果,因而也不会追究其道德或法律责任,但如果不能因此吸取教训,而重复出现不良行为,终究是会酿成大错的。例如,一个护士,由于疏忽,病人按了信号灯几次而未予理睬,假如病人按铃,仅仅是因为烦闷,那么护士的疏忽大意未造成病人身体上的损害,因此不负法律责任;假如病人按铃是为了求救治,但护士却忽略了病人的呼救信号,导致病人病情加重,甚至死亡,那么护士就要负法律责任。

护理活动中,不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使病人发生的交叉感染;由于查对不严格或查对错误,不遵守操作规程,以致打错针、发错药,如果病人因此而死亡,则护士会被起诉,须追究其渎职罪。案例2中,护士甲对本该由自己完成的输液任务交给并无输液知识和经验的护理员乙去完成,是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违犯护士职业道德要求,如为戒酒、戒毒者提供酒或毒品是严重渎职行为。窃取病区毒麻限制药品,如哌替啶、吗啡等,或自己使用成瘾,视为吸毒;贩卖捞取钱财构成贩毒罪,也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临床护理记录不规范

病历是法律性文件,而临床护理记录则是病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护理记录是患者在医院接受医疗或护理过程的记录,不仅是检查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同时护理记录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涉及护理记录,“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疗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的规定,将护理记录确定为病人有权复印、复制的客观资料,即可作为护患双方举证的依据,第一次在法规中明确了护理记录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护理记录书写的规范与否,既能反映护理质量的高低,也为医疗护理纠纷的处理提供有力证据。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引起医疗纠纷。临床护理记录本身也可以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若与病人发生了医疗纠纷或与某刑事犯罪有关,此时的护理记录,则成为判断医疗纠纷性质的重要依据,或成为侦破某刑事案件的重要线索。因此,在诉讼之前对原始记录进行添删或随意篡改,都是非法的。

(四)执行医嘱的合法性

案例3 患儿王某,男,4岁,因误服5mL的炉甘石洗剂到某医院急诊科就诊。急诊医生准备25%硫酸镁20mL导泻,但是却将口服误写成静脉注射。治疗护士接到医嘱心想:“25%硫酸镁能静脉注射吗?似乎不能,但是又拿不准。”又想:“反正是医嘱,执行医嘱是护士的职责。”于是,将25%硫酸镁20mL给患儿静脉注射,致使患儿死于高血镁的呼吸麻痹。

医嘱是医生根据病人病情的需要,拟定的书面治疗方案,由医护人员共同完成。医嘱单是医生直接开写医嘱所用,也是护士对病人施行诊断和治疗措施的依据。对于护士来说执行医嘱是护理工作重要的一部分,治疗、护理及检查都是通过护士来传达到病人身上而达到康复的目的。在一般情况下,护理人员应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都属于违规行为。但如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则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和申辩;反之,若明知该医嘱可能给病人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案例3中,医生开出“25%硫酸镁20mL静脉注射”的错误遗嘱,而护士却按医嘱执行了,结果造成病人死亡,那么即使该护士纯属机械性执行医嘱,也应负法律责任,因为护士应具有硫酸镁正确使用方法的专业知识;如果事先知道,却没有拒绝,则犯了渎职罪。

(五)麻醉药品与物品管理

“麻醉药品”主要指的是哌替啶、吗啡类药物。临床上只用于晚期癌症或术后镇痛等。护理人员若利用自己的权利将这些药品提供给一些不法分子倒卖或吸毒者自用,则这些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参与贩毒、吸毒罪。因此,护理管理者应严格抓好这类药品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经常向有条件接触这类药品的护理人员进行法律教育。

另外,护理人员还负责保管、使用各种贵重药品、医疗用品、办公用品等,如占为己有,情节严重者,可被起诉犯盗窃公共财产罪。

(六)护生的法律身份问题

护生是正在学习护理专业的学生。护生在临床护理活动中不具备独立操作的资格,按法律的含义,其必须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操作,特别是侵入性操作。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护生因操作不当给病人造成损害,除本人负责外,带教护士要负法律责任。但如果未经带教护士批准,擅自独立操作造成了病人的损害,那么护生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七)职业伤害

在为病人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护士几乎都是与病人零距离的接触。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护理人员面临着多种职业危害,如生物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物理性危害、心理社会性危害等,其中艾滋病、乙肝丙肝感染是生物性职业危害的主要种类。我国卫生部制定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职业防护的文件,以保护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人身伤害也是护士的职业伤害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26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时人身权利和职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阻挠护士职业行为和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护理管理者要意识到护士面对的职业危害,加强教育,提高护士的防护意识,增加护士的防护知识,为护士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药品和设备,对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

(八)职业保险

职业保险是指从业者通过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使其一旦在职业保险范围内突然发生责任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受损害者的赔偿。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护士几乎都参加这种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保险的好处在于:①保险公司可在政策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定代理人,以避免其受法庭审判的影响或减轻法庭的判决。②保险公司可在败诉以后为其支付巨额赔偿金,使其不致因此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③因受损害者能得到及时合适的经济补偿,而减轻自己在道义上的负罪感,较快达到心理平衡。

因此,参加职业保险可被认为是对护士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它虽然并不摆脱护士在护理纠纷或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却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为该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同时,在职业范围内,护士对他的病人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决不能因护理的错误而造成病人经济损失,参加职业保险也可以为病人提供这样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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