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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林某随后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李某的婚姻无效。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责任报告人在发现传染或可疑传染患者,应依法认真填写疫情报告卡,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做登记备查。同时尽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传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第二节 传染病法律制度

【案例】

李某曾于1998年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乙型肝炎,经治疗后转阴,同年10月13日出院,医嘱坚持服药,定期复查,休息治疗。2000年3月2日,李某与林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2003年2月,李某乙肝复发前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身体未完全恢复正常,每日服药。2004年4月,林某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林某随后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林某诉称:“我与李某结婚后发现其经常吃药,怀疑她患有传染性疾病,后在离婚诉讼中进一步发现其隐瞒婚前患有乙肝病史,骗取婚姻登记等。故申请宣告我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李某辩称:“我婚前曾患病,但已治愈并能正常工作。我与林某早在2000年就缔结了婚姻,而婚姻无效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才确立的制度,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与林某的婚姻是有效的。”

【讨论】

结合本案例讨论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意义。

一、传染病法律制度概述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病原体中大部分是微生物,小部分为寄生虫,寄生虫引起者又称寄生虫病。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一切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等。一切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外交人员也不例外。

(三)传染病的法定分类

根据传染病传染性的强弱、危害程度、传播途径的难易、传播速度的快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共三类39种,分为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对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既有利于把有限的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有效投入,也有利于突出重点,争取最大效益。

甲类2种:鼠疫、霍乱。

乙类26种:传染性非典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流。

丙类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诊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二、传染病预防、公告和控制

(一)传染病预防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1)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号召全体公民自觉地与传染病作斗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2)开展卫生运动,消除传播媒介:开展群众性的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发动全民和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3)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防止污染:《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4)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是提高人群对传染病的免疫力,切断传染病流行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措施。

(5)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各个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保护措施;从事饮食、饮水、美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加强对血液、血液制品、卫生材料、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管理。

(6)控制感染源,预防疾病扩散:对传染病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给予隔离治疗;对受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空气、地面、墙壁及尸体等物品应进行严格消毒隔离。

(7)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的建设项目审批: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应深入疫区,按职责开展防治工作,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或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运输。在可疑或已经是自然疫源地兴建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卫生调查,并根据其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1.疫情报告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疫情报告时限及方式

责任报告人在发现传染或可疑传染患者,应依法认真填写疫情报告卡,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做登记备查。同时尽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传播。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中的禽流感、非典、脊髓灰质炎、肺炭疽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对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疫情的公布与通报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

传染病疫情控制是指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止传染病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控制措施。

1.控制传染源

发现传染病时,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患者、炭疽患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对甲类传染病、艾滋病、炭疽以外的传染病,应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措施。

(3)对疑似传染病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且应在两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4)对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污染场所、物品等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置和预防措施,对甲类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污染场所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置。

(5)对甲类传染病或部分乙类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对其他乙类传染病或可疑患者应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2.切断传播途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知识链接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包括:艾滋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患者及与艾滋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

艾滋病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疫情收集、整理、分析;重点人群的血清学检查;流行病学因素调查、分析。

3.宣布疫区

(1)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尸体处理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边远地区、农村,由治疗患者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毒后,选择远离饮用水源(10m以上),远离居民点500m以外,将尸体在距地面2m以下深埋。

5.药品、生物制品的供应

医药部门、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器械和生物制品,且应当有适量的储备。交通部门应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处理疫情的人员、药品、生物制品器械。

三、传染病防治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传染病防治监督

1.传染病防治监督机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2.传染病防治监督机构的职权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职权,具体如下。

(1)对一切单位和个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3)协助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提出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建议,协助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4)依法受理、仲裁有关违法案件,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5)指令下属单位根据专业分工对辖区内的传染病进行调查、评价,做好预测,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平息疫情。

(6)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检查、考验、纠正不当之处。

3.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及其职责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规定,必须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并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发给证书,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职责:①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②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③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④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⑤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4.传染病管理检察员和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主要负责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的主要职责: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②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③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④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严重的,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①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②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③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④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⑤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患者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⑥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⑦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⑧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⑨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⑩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2)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①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造成患者残疾、死亡的;②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③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危害严重的;④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⑤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⑥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⑦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⑧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⑨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①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②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③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④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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