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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姆自理理论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奥瑞姆自理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健康照护负责,护理的介入只是为了帮助人们提高自我照护的能力,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治疗性自理需要是针对某个个体当前正面临的自理需要,是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予以满足的。这是奥瑞姆自理理论的核心部分。奥瑞姆认为,正常情况下,个体的自理能力大于或等于自理需要,个体处于一种平衡状态。护理系统是由护理人员为患者所提供的护理行为和患者自身的行为所构成的行为系统。

5.2.1 奥瑞姆自理理论的基本内容

奥瑞姆自理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健康照护负责,护理的介入只是为了帮助人们提高自我照护的能力,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自理理论包括三个相关的理论结构:自理理论结构(theory of self-care)、自理缺陷理论结构(theory of self-care deficit)和护理系统理论结构(theory of nursing system),三种结构紧密衔接,相互联系。

5.2.1.1 自理理论结构

重点解释了什么是自理(self-care),以及人有哪些自理需要。每个人都有自理需要,而自理需要根据个人的健康状况及生长发育的阶段不同而不同。在正常情况下,人有能力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即人是一个有自理能力(self-care agency)的自理体(self-care agent)。其中包括六个主要概念。

(1)自理也称自我护理,是个体为了维持自身的结构完整和功能正常,维持生长发育的需要,所采取的一系列自发性调节活动。自理活动是一种需要通过学习而获得的连续而有意识的行为。完成自理活动需要智慧、经验和他人的指导与帮助。

(2)自理能力指个体完成自理活动或自我照顾的能力,是个人身心发展趋于成熟或已成熟的一种综合能力。一般情况下,人都有自理能力,但自理能力存在个体差异,同一个人在不同的生命阶段或处于不同的健康状况下,自理能力也会发生变化。日常生活中,个体的自理能力通过实践和学习不断得到发展。影响个体自理活动和能力的因素除了年龄、发展状态和健康状况以外,还有家庭社会文化、信仰、习俗、生活方式等。

(3)自理体指能完成自理活动的人。正常情况下,成人的自理体为自己;儿童、老人、患者、残疾人等的自理体部分为自己,部分为健康服务者或其他人。

(4)基本条件因素(general condition factors)是反映个体的生活状况特征及其生活条件的一些因素。如年龄、性别、发展状况、健康状态、社会文化背景、卫生健康因素、家庭系统因素、生活方式、环境因素、可得到的资源及充分性等,这些因素可影响个人的自理能力。

(5)自理需要(self-care requisites)是指在特定时期内,个体自理活动的总称,包括一般性的自理需要、发展性的自理需要和健康不佳时的自理需要。

1)一般性的自理需要是人类生存和繁衍的共同需要,其目的在于维持自身结构完整和功能正常。包括摄入足够的空气、水和食物,维持良好的排泄功能,保持活动与休息的平衡,满足社会交往的需要,避免有害因素对机体的刺激,促进人的整体功能与发展的需要等六个方面。

2)发展性的自理需要指在人的生长发育过程中或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需要。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在特定的成长发展阶段产生的特殊需要,如青春期、妊娠期、更年期等;二是在某特定状况下的需要,如失学、失业、各种天灾等。

3)健康不佳时的自理需要指在患病、创伤或诊断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需要。常包括以下四类。

·及时得到治疗,有效执行医嘱的需要。

·对疾病导致的身心反应进行护理的需要,如对疼痛、呕吐、腹胀及抑郁、自卑等的及时处理。

·接受患病的事实,适应患者角色需要。

·患病后作出相应的生活方式改变,预防疾病复发或恶化的需要。

(6)治疗性自理需要(therapeuticself-caredemand)是针对某个个体当前正面临的自理需要,是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予以满足的。

5.2.1.2 自理缺陷理论结构

全面阐述了什么是自理缺陷,个体在什么时候需要护理。这是奥瑞姆自理理论的核心部分。明确地提出了护理的工作范围。奥瑞姆认为,正常情况下,个体的自理能力大于或等于自理需要,个体处于一种平衡状态。而当个体的自理能力小于自理需要时,即自理能力不能或不能完全满足自理需要时,自理缺陷就产生了。这时,个体为恢复平衡就需要借助外界的力量,即护理。因此,自理缺陷的出现是个体需要护理的原因(图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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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奥瑞姆自理缺陷理论示意图

5.2.1.3 护理系统理论结构

主要说明如何通过护理系统帮助个体满足其治疗性自理需要。护理系统是由护理人员为患者所提供的护理行为和患者自身的行为所构成的行为系统。根据护理人员和患者各自承担和实施的护理内容及其护理措施的作用和意义不同,奥瑞姆提出了三种护理系统:完全补偿系统(whollycompensatorysystem)、部分补偿系统(partlycompensatory system)、支持-教育系统(supportive-educativesystem)(图5-2)。

(1)完全补偿系统适用于那些没有能力进行自理活动,需要护理人员给予全面护理帮助的患者。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况。

1)患者在意识和体力上均没有能力从事自理活动,如昏迷患者。

2)患者意识清醒,知道自己的自理需要,但缺乏满足自理需要的体力。如高位截瘫患者以及医嘱限制其活动的患者。

3)患者虽然具备体力,但存在严重精神障碍,无法满足自理需要,如精神疾病患者。

(2)部分补偿系统适用于能完成部分自理活动,但在某些方面缺乏自理能力的患者。护理人员和患者共同承担患者的自理活动,双方在满足患者自理需要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适用于手术后患者,尽管能满足自己大部分护理需求,但需要护理人员提供不同程度的帮助。部分补偿系统也根据患者的情况不同分为以患者完成自理需要为主和以护理人员协助完成自理需要为主两种情况。

(3)支持-教育系统适用于自理能力能够满足自己自理需要的患者,护理人员主要是提供支持、指导、教育服务或最佳发展环境,使其达到自理的最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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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奥瑞姆护理系统理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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