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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技术产生的伦理问题

时间:2022-05-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后生育2个男孩。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遗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种意见认为,用丈夫以外的精子怀孕所生的孩子应视为嫡生子,享有一切的权利和义务。尽管产生这种情况的概率较小,但随着新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产生这种情况是可能的。

(一)人工授精的道德问题

1890年美国的杜莱姆逊首先将人工授精技术试用于临床。新生殖技术给不育夫妇带来了福音,给患有遗传性疾病或有遗传性家族史的夫妇杜绝了其后代再患此病的风险。因此,有人认为,新生殖技术不是对自然生殖过程的革命,而是治愈疾病的方法和手段。但是这种生殖技术也给人类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

1.如何确定新生殖技术婴儿的法律地位 对于一个采用新生殖技术产生的婴儿来说,有可能存在5个父母:精子赠与人、卵子赠与人、怀育胎儿的代理母亲以及抚育该婴儿的夫妇。究竟谁是孩子的父母呢?

(1)在自体人工授精的场合:通常情况下,若采用夫精人工授精(AIH)的办法使妻子受孕,生下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不成问题。但如果使用亡夫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特别是对于丈夫死亡300天以后出生的子女,其权利如何?1953年,美国阿肯色大学医学中心的谢尔曼和伯奇联合发表了《人类冷冻精子的生育能力》的论文。自从谢尔曼首次使用冷冻人类精液人工授精获得妊娠以来,国外人类冷冻精液已广泛应用于临床。英国著名漫画家吉姆·卡莎丽1971年结婚时便同丈夫商定要4个孩子。婚后生育2个男孩。1975年其丈夫患癌症后,把其精液存入“精子银行”。卡莎丽在丈夫死后17个月,用丈夫的精液成功地怀了第三、第四个孩子。问题在于,后两个孩子与前两个孩子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配偶、子女、父母关系,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从血缘上看,后两个孩子属于其父的亲生子无疑,他们应该与前两个孩子一样享有继承权。但是,法律又规定继承的时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遗产分割时,被继承人的遗腹子尚未出生的,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遗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此例中后两个孩子在其父死亡时根本不存在,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又不能享有继承权。同为被继承人的孩子,有的可以享有继承权,有的却不能继承其父母的财产,这样处理显然是不合理的。传统的继承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生殖技术的要求。

(2)在异体人工授精的场合:20世纪50年代,当首次应用赠与者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的技术时,美国法院裁定这类婴儿是非法的。伊利诺斯州的法院曾裁定,即使丈夫同意,一名用赠与者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的妇女也犯通奸罪。最近美国法院对此问题作出了相反的裁定,认为一名经丈夫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已婚妇女所生的孩子是该夫妇的合法子女。现在美国的25个州已经有类似方面的专门法令。有11个州的法令专门规定,一名为不是其妻子的妇女提供人工授精的精液的男人,不是该婴儿的合法父亲,不享有对该婴儿的权利和义务。

1957年日本第一个人工授精的婴儿诞生以来,以民法学家为中心对通过这种方式出生的婴儿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长达30年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用丈夫以外的精子怀孕所生的孩子应视为嫡生子,享有一切的权利和义务。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类孩子不能被视为嫡生子。

(3)利用第三者的卵子或子宫进行生育,合法父母身份如何确定:一对夫妇雇佣代理母亲为他们生育一名婴儿,谁是合法父母?美国至少有18个州采用法律推定的方式,确定该婴儿的合法父亲是代理母亲的丈夫。因为法律通常承认生下婴儿的妇女是该婴儿的合法母亲,所以用一颗赠予的卵子进行胚胎移植或试管受精而生下的婴儿的妇女被推定拥有对该婴儿的母权。但从遗传学角度看,代理母亲并非是该婴儿的真正“母亲”,真正的母亲——即提供卵子的母亲,要想索回这个婴儿,取得对婴儿的监护权是非常困难的。按现行的法律规定,请人代生婴儿的夫妇,根据与代理母亲签订的协定,他们收养该婴儿,与该婴儿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2.一辈子没有结婚或不愿意结婚的妇女可否采用供体人工授精(AID)生一个孩子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每个妇女都有生育自己孩子的权利。但作为医疗手段的人工授精术是因为不育症的存在而产生,因此从医学上说,这种新生殖技术主要用于治愈不育症,如果允许这类妇女通过新生殖技术生育子女,那么就会产生一个难题:没有父亲的孩子。当然,失去父亲的孤儿、不知父亲的孩子、私生子或养子一直就有,但没有父亲的孩子却从来没有。用精子库、技术机构或商业公司充当父亲是办不到的。有人认为人类也可能成为没有父子关系或容许没有父子关系的社会,因为妇女无须一定要同一个男子结合才能生育子女。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个伦理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和社会问题

3.如何防止接收同一供精者的精液所进行供体人工授精(AID)出生的后代彼此结婚并生育孩子 这种情况就是同父异母的近亲婚配,法律上是不允许其结婚的。尽管产生这种情况的概率较小,但随着新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产生这种情况是可能的。我们是否应该作出一些规定,即一个供精者只提供1~2个妇女,这样将降低发生上述问题的概率。

4.无性繁殖的道德问题 1997年春天,英国科学家宣布他们用“克隆”方式生产出了绵羊——多莉,这在世界上引起了很大轰动,因此“克隆羊”的成功在技术上为“克隆人”做好了准备,而对“克隆人”人们更多的是忧虑和担心。我国卫生部部长陈敏章认为:希望向全民普及克隆的科学知识,并动员各部门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为人类造福,但对“克隆人”的态度我们是明确的:不赞成、不支持、不允许、不接受。因为,“克隆人”会带来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诸如:①生殖模式的变化。传统的生育模式是有性繁殖,而“克隆人”是无性繁殖,它不一定非要男性不可,也不需要精子,只要有体细胞核和去核卵子即可,在生育方式上,男子离开女子将一事无成,而女子离开男子仍可有所作为,人们能接受这一生育方式吗?②人伦关系的模糊、混乱和颠倒。如果搞“克隆人”,那么整个人伦家庭关系都将极为混乱。例如:如果选择A核+B去核卵,移植到C子宫怀孕、分娩,那么出生的孩子是A的复制品,试问他(或她)是A的子代或是弟弟、妹妹,还是A的自我?③性别比例可能失调。“克隆人”技术使来源于男子体细胞核的胚胎发育成男孩,来源于女子体细胞核的胚胎发育成女孩,无需性别鉴定便可知是男是女,这有可能导致性别比例失调。

(二)我国要不要采用新的生殖技术

在我国要不要发展新生殖技术,首先要看采用这种新技术将会给我国社会带来什么影响。据报道,我国育龄妇女中约有255万人患不育症,其中有1%的人无法通过手术方法复通输卵管,恢复生育能力。这些人承受着来自社会、家庭、个人等方面的压力,往往造成夫妻关系不和睦及家庭的不稳定。1982年湖南医学院首先报道人工授精的研究用于临床获得成功。1983年已经有3个人工授精婴儿降生人世,生长发育良好,1984年上海第二医学院用洗涤过的丈夫的精子施行人工授精获得成功。1986年,青岛医学院建立了我国第一座人类精子库,为我国新生殖技术工程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1988年3月11日,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成功地诞生了我国大陆第一例试管婴儿。新生殖技术给不育夫妇带来了福音。但是也产生了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上海市发生了我国第一起人工授精婴儿引发的法律争端。一对夫妇结婚数年未有生育,1986年初,闻讯某医院能进行人工授精术,丈夫陪着妻子去医院施行了此手术。1987年4月,生下一男孩。本该全家欢天喜地庆祝一番,然而,当婴儿的伯伯发现这位侄儿的脸蛋丝毫不像弟弟时,骤然疑心,再三逼问。憨厚的弟弟终于将真相全盘托出。哥哥脸色顿变:堂堂的人家岂能容忍这个不伦不类、血统不纯的“小崽子”!于是,“野种”的叫骂声四起。那位曾以当“爸爸”而荣幸的丈夫居然也莫名其妙地对妻子大肆咆哮,仿佛不知道这孩子的来历。妻子被驱赶出家门,只得到法院请求法律保护她和她的儿子。鉴于我国婚姻法条文中还没有对这类人工授精婴儿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难以处理这类案件。目前,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但随着新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将会有逐渐增加的趋势。

人工授精技术在临床上应用的道德价值是不可低估的。第一,人工授精为那些因患不育症而无自然授精可能、却又盼望生育的夫妇带来了福音。第二,人工授精可以帮助丈夫是遗传病基因携带者或是严重遗传性疾病病人的家庭获得健康的后代。第三,人工授精可以作为生育保险,为人类谋幸福。但是实现人工授精的道德价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人工授精只有严格遵循伦理原则,才能真正给人们带来福音。

1.保护受精者的原则 AID涉及三个人:受精者、医生、供精者。为了保护受精者的利益,三者应该保持以下关系:①供精者与受精者保持互盲;②医生与供精者保持互盲;③医生为受精者保守秘密。

2.保护后代原则 AID涉及的三个人,应该与AID产生的后代保持如下关系:①供精者与后代保持互盲;②医生与后代保持互盲;③受精者对后代守密。

尽管有人提出应该让后代了解AID的真实情况,但绝大多数人还是主张对后代守密。因为后代知道后,不仅有可能影响家庭幸福,而且有可能严重地伤害后代的身心健康。

3.血型相配原则 血型有遗传性,但人类的生殖并不受血型的限制,因此,从医学角度讲,AID没有必要考虑血型问题。但是从伦理角度来看,血型对于AID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丈夫的血型是AB型,妻子的血型是A型,那么后代的血型就不可能是O型。如果供精者的血型是A或O,或B,那么后代的血型都有可能是O。这样,后代的血型问题可能会给这个借助于AID技术而建立起来的家庭埋下将来家庭不和睦的隐患。当后代长大成人后,很容易地通过血型而确认自己非父亲的亲生儿女。这对于家庭的幸福无疑是一种严重的威胁。因此,血型相配的原则尽管不是AID的医学原则,却是AID的重要伦理原则,一定要将AID后代的血型严格控制在可能的范围之内。

4.外貌相配的原则 和血型一样,人类的外貌也同样有遗传性,在进行AID时,尽量选择与不育父亲外貌相似的供者的精液,避免家庭悲剧的发生。

5.婚姻稳固原则 人工授精产生的后代,应该跟自然生育的后代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然而由于AID产生的后代与其父亲是一种特殊的父子关系,使后代的权利容易受到父母婚姻状况的影响。医生在进行AID之前,应详细了解受精者的婚姻状况。

人工授精所追求的道德价值包括两个方面,即不仅要考虑到不育夫妇的幸福,而且还应该顾及所生后代的切身利益。由于不育夫妇间婚姻的稳固是AID后代正常发育、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因此,婚姻稳固成为AID重要的伦理原则。

案例分析

某医院接到河南某县农村一位小学教师的来信,他提出愿意将自己的角膜献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办学。他的理由是:

①当地经济状况极差,政府虽多方筹资,但仍有数百名适龄儿童无法入学;②他本人年近46岁,在40岁时全身水肿,确诊为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目前虽能坚持工作,自感生命有限,愿将其角膜献出,为改善本乡办学条件做点贡献。

分析:这位教师的奉献精神是可贵的,但此举能不能获得支持?

思考题

1.列举人类基因组研究的伦理原则有哪些?

2.试述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

3.影响优生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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