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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处方”惹争议

时间:2022-04-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处方是对患者疾病处置的书面记载,应当属于患者知情权的内容之一,显然医师开具密码处方侵害患者知情权。根据该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中的药品名称使用自编“密码”显然是违法的。因此,鹿泉市卫生局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密码处方发文叫停是正确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

【核心提示】

医师开具密码处方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

【案情介绍】

河北省鹿泉市某医院是当地一家知名大医院。2008年6月,有患者向媒体投诉该医院某些科室给患者诊治后不给开处方,只有一个数字编号,患者交费取药后才知道医生给开了什么药,并且有的药品价格是外面药店的一倍甚至几倍。

媒体记者暗访该医院后确认患者投诉情况属实。对患者投诉的情况该医院医务科负责人回应:该院实行微机联网管理,开具处方采取无纸化的电子处方,医师诊断后开具的电子处方直接传输到药房,患者凭号就可以取药了,没必要再开纸质处方,该院不存在开具密码处方的情况。媒体记者以《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指出该院不给患者开具纸质处方违规时,该医务科负责人表示:我们医院的规定就是这样的,医师只能执行。同时,该医务科负责人也承认:给患者开具纸质处方,一些患者会持处方到药店购药,会造成医院利益的流失;同时也存在一些用药安全隐患,不给患者开具纸质处方也是患者用药安全的需要。

所谓密码处方通常是指医师在开具处方时采取一定的加密手段(如药品名称、用量采取内部人员才知道的数字编码)使患者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无法知道内容、只有本医疗机构的特定医务人员才知道内容的处方。媒体记者在鹿泉市调查发现密码处方在不少医疗机构存在,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记者提出医疗机构采取密码处方是否合法时,采取密码处方的医疗机构几乎都说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医疗商业秘密,没有什么不妥。

许多患者认为医院看病开具患者无法知道内容的密码处方、或者以实行电子处方为由不给患者开具纸质处方既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又使患者丧失了选择在哪里购药的权利,应当叫停。

鹿泉市卫生局根据媒体反映该市部分医疗机构使用密码处方的问题,发文要求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杜绝密码处方,切实维护患者的知情权。

【案情评析】

1.医师开具密码处方违法。

处方是指由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师给门诊患者开具的用药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长久以来,医师开具处方国家并无统一的规范要求,主要是根据所在医疗机构的规定,医师开出的处方从形式到内容都十分混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该规定肯定了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处方是对患者疾病处置的书面记载,应当属于患者知情权的内容之一,显然医师开具密码处方侵害患者知情权。

为了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卫生部于2007年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办法》第17条明确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根据该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中的药品名称使用自编“密码”显然是违法的。

2.实行微机联网管理的医疗机构自行规定不开具纸质处方违规。

当前不少大型医疗机构实行微机联网管理,开具处方采取无纸化的电子处方,患者凭号交费取药,大大方便了患者就医,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效率。实行微机联网管理的医疗机构通常不为患者开具纸质处方,但这种事实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在患者要求开具纸质处方时有权拒绝为患者开具。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针对一些医疗机构采取无纸化电子处方的情况,《处方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因此,上述案例中鹿泉市某大型医院规定不开具纸质处方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

当然,从医院管理节约成本考虑,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同时一律打印出纸质处方并不完全合理,但在患者要求医师开具纸质处方时,医师不开具纸质处方显然违反了该规定。

3.医疗商业秘密不能作为医疗机构使用密码处方的理由。

医疗商业秘密是医疗机构具有的不为公众知悉、能给医疗机构带来经济利益并被医疗机构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医疗技术方案、处方、经营管理方案等。医疗机构长久以来相当重视医疗商业秘密的保护,通常采取秘不外传进行保护,在处方涉及医疗商业秘密时多采取密码处方。显然,医疗机构保护医疗商业秘密需要采取密码处方,患者知情权要求医疗机构不能使用密码处方,医疗商业秘密保护与患者知情权在密码处方上产生了一定矛盾,最终法律选择了保护患者知情权优于保护医疗机构医疗商业秘密。因此,医疗商业秘密不能作为医疗机构使用密码处方的理由。

4.鹿泉市卫生局发文叫停密码处方完全正确。

《处方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因此,鹿泉市卫生局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密码处方发文叫停是正确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

【相关导读】

《处方管理办法》

第8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11条(第二款)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17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28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第42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45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肖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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