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精神药品不是毒品

精神药品不是毒品

时间:2022-04-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否则,既是对精神药品的不公正,也是对事实的歪曲。精神药品成为毒品,是在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下。如果否认界定精神药品是毒品存在逻辑错误的话,生产、销售、使用精神药品,就是生产、销售、使用毒品,属于违法行为,进而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丝毫不否认,精神药品与毒品之间有内在联系。这样,无论是对于打击利用毒品犯罪,还是发挥精神药品的治病作用、防止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都是上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二条对毒品的界定都是:“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疾病药品”。笔者认为:精神药品不是毒品。或者说:毒品不包括精神药品。进一步说,将精神药品界定为毒品,必须附加条件,在没有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将精神药品界定为毒品不妥,并提出如下理由,与法学家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商榷。

(一)精神药品与毒品是两类截然不同的物质

1.属性不同 精神药品与毒品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精神药品是给患者带来福音,甚至挽救生命的物质;毒品是给健康人造成痛苦,甚至夺去生命的物质。

2.来源不同 精神药品是国家安排生产或经过国家批准进口获得的,毒品是擅自隐蔽制造或走私获得的。

3.作用不同 精神药品的作用是治病救人,毒品的作用是摧残身体、危害生命。

4.使用对象不同 精神药品是由医务人员用于患者,毒品是由健康的人自己给自己使用。

5.使用环境不同 精神药品是在医疗机构公开使用,毒品是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隐蔽使用。

6.使用目的不同 使用精神药品是为了治疗疾病,使用毒品是为了追求欣快感。

7.使用行为的性质不同 医务人员为患者使用精神药品是合法行为,健康的人自己给自己使用毒品是违法行为。

8.管理政策不同 国家对精神药品一方面提倡合理使用,满足患者治疗疾病需要;另一方面加强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国家对毒品禁止使用,防止其危害人民身体健康。

(二)精神药品成为毒品的条件

从精神药品与毒品的特性看,二者的特性是一样的,即都具有产生依赖性潜力的特性。精神药品具有产生依赖性潜力的特性,只能认定精神疾病药品具有成为毒品的可能;如同人有成为犯人的可能一样。界定精神药品是毒品有个条件,即在对精神药品管理不善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下。否则,既是对精神药品的不公正,也是对事实的歪曲。如果不加条件地说精神药品是毒品的话,犹如说人是犯人。如果说人是犯人的话,谁也接受不了。人成为犯人也有个条件,即做了违法的事。既然说人是犯人接受不了,同理界定精神药品是毒品也不能成立。

(三)界定精神药品是毒品存在逻辑错误

如前所述,人成为犯人,是在人做了违法的事的情况下。精神药品成为毒品,是在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下。如果说人是犯人,肯定存在逻辑错误;因此,没有谁说人是犯人。同理,界定精神药品是毒品也存在逻辑错误。如果否认界定精神药品是毒品存在逻辑错误的话,生产、销售、使用精神药品,就是生产、销售、使用毒品,属于违法行为,进而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事实上,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生产、销售、使用精神药品从未受到《刑法》的制裁。因为生产、销售、使用精神药品是在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如果不认为界定精神药品是毒品存在逻辑错误的话,岂不是认为政府在领导生产、销售、使用毒品!所以说,在未加任何条件的情况下界定精神药品是毒品存在逻辑错误。

(四)将精神药品界定为毒品的后果

不加条件将精神药品界定为毒品,抹杀了精神药品与毒品之间的区别、混淆了精神药品与毒品之间的界线,模糊了精神药品与毒品之间的关系,歪曲了精神药品的本来面目,忽视了药品的含义,践踏了药学理论,导致了人们特别是医务人员对使用精神药品的恐惧,进而导致患者用不上精神药品,疾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最终受害的是患者。

(五)建议

丝毫不否认,精神药品与毒品之间有内在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集中体现在二者都具有产生依赖性潜力的特性。由于精神药品具有产生依赖性潜力的特性,进而具有成为毒品的可能。因此,建议在《刑法》和《禁毒法》增加将精神药品界定为毒品的条件:精神药品“在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下”,即精神药品在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下是毒品。这样,无论是对于打击利用毒品犯罪,还是发挥精神药品的治病作用、防止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都是上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