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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民主中的代表理论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代议制民主中,存在着一个关键问题——政治代表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政治学者们争论不休。这一理论又可称为被动代表理论,其主要思想来源是卢梭的公意论和主权论。所谓国家代表理论,是一种认为议员和议会是全国人民的受托者,代表的是国家利益的理论。柏克在1774年当选为英国下院议员时对自己选区布里斯托尔发表的演讲阐述了这一理论。

代议制民主中,存在着一个关键问题——政治代表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政治学者们争论不休。其中有两个最主要的方面更是引发了各种不同的看法:一个方面是议员在代表被代表者时,是消极的代表还是积极的代表,另一方面是议员应该代表国家还是应该代表选区,每一个方面的争论都可以产生多种代表理论。

(一)从议员反映被代表的积极程度看

从议员反映被代表的积极程度,即议员是主动还是被动代表被代表者来看,主要有三种理论:镜面理论、受托理论和混合理论。

1.镜面理论

镜面理论是指议会和议员“不能主动创制政策,应该如一面光滑的镜子,如实地反映民意”[18]。这一理论又可称为被动代表理论,其主要思想来源是卢梭的公意论和主权论。卢梭认为主权不仅不能转让,而且也不能代表,“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不能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是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19]。从卢梭上述理论出发的镜面理论强调议会和议员要完全服从公意,它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让议员服从公意,以及公意如何做出,因为公意不是众意,不是由多数人所能决定的。事实上,镜面理论还有一种变形,即议员虽然并不要求反映全体民众的意志,但应当完全受制于选区选民的意志,反映选区的愿望和要求,即使自己的判断与选民发生了冲突,也不能对选民有任何主动的偏离,这种议员通常被称为选区代表(delegate)。

2.受托理论

这种理论也有学者将其称为“代表说”,它认为议员不受选民意见和利益的制约,而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何者对选区或者国家有利,凭自己的知识、经验、信息与能力,议员能够做出最优的决策,因此,他可以不顾民意或选区的意志。[20]这种理论,又可称为完全主动代表理论,它也有两种形}:一种认为议员是国家的受托人,议员一旦选出,就不受制于选区的利益要求,他只凭自己的判断只为国家利益负责;另一种认为议员是选区的受托人,议员凭自己的判断只为选区服务,而不受制于选民的意见。当然,后一种形}只是理论分析上的理想类型,在实际中,议员可能在某种时候坚持这种看法而为选民做事,但是总体上,议员只代表选区利益,而又不受制于选民意志的代表形}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行得通。

3.混合理论

它指议员的决策活动,既要有自己的独立性,又要受到民意或选区的制约,可以称之为半主动代表理论。但是,这里议员的主动是有条件的,是受到选民或民意制约的。事实上,它较能反映现实中议员角色的实际状况。在下面对议员角色内在矛盾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从宪法上可以对议员的角色进行规定,或从法理上得出上面两种极端的理论,但是议员毕竟不是一面镜子,也不可能完全不受民意或选民的约束。

(二)从议员代表利益的范围看

从议员代表利益的范围来看,也有三种代表理论:国家代表理论、选区代表理论和选区—国家代表理论。

1.国家代表理论

所谓国家代表理论,是一种认为议员和议会是全国人民的受托者,代表的是国家利益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即使议员是由特定选区选出的,但是这一选区的人民只是全国人民的一部分,而不能构成主权的主体,因而不能被认为是主权者或委托人,议员本身也不能被看作是受托于本选区的选民的。柏克在1774年当选为英国下院议员时对自己选区布里斯托尔发表的演讲阐述了这一理论。他认为:“发表意见是一切人的权利,选民的意见更是有分量的、值得尊重的意见。对此,议员应当总是乐意听取,并应当总是抱着最认真的态度予以考虑。但是,把选民的意见看作是权威性的指令、命令,即使它与议员明白无疑的信念和良知的决策相背驰,他也必须盲目地、不言而喻地服从它,投它的赞成票并为它辩护——在这个国家的法律中,根本不曾听说过有此种情形。这种想法缘于对我们的整个宪政秩序及其性质的根本误解。议会不是一个由代表各不相同的、敌对国家利益的大使们所组成的协商会(congress),在那里,作为本国利益的代理人和代言人,每位大使都必须与别国的诸多代理人和代言人相争斗以维护本国的利益。与此相反,议会是一个具有共同利益、整体利益的同一国家的决策性会议——在这里起主导作用的不该是地方利益、地方偏见,而应该是以全体人民的普遍性为基础的普遍利益。不错,议员是由你们挑选的,但是,你们把他挑选出之后,他就不再受布里斯托尔这一地区的限制,而是议会的一员。如果某个地区的选民要求某种利益,或要求落实某一草率的建议,而且这样的要求与共同体其他地区的真正利益是显然对立的,那么,这个地方的议员应像任何其他地方的议员一样,不去执行这样的要求。”[21]柏克思想的核心是议会和议员是全国人民的代表,选举就是给他们授权,由他们去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

柏克的思想反映了英国代议制思想的传统和现实。17世纪在英国出现了两种关于政治代议制问题的重要思想:“一个是激进的概念,认为所有的人都有权利获得选举权,另一个是惠格党对国会议员角色的想法。”[22]成年男子选举权的要求是英国一个军人与平民联合团体在17世纪40年代提出的,这些人后来以平等主义者1称。他们不像国会党人那样关心国会与行政的关系,而是关心国会的组成及其与人民的关系。他们认为只有所有男性公民能够参与国会议员的选举时,国会立法才是合法的,因此,他们要求国会议员任期为一年或两年、平等选区及成年男子普选;认为国会是群众意志的代理人,人民具有某些自然权利,如宗教自由及法律平等,国会无权剥夺;他们的主张类似中古时期,认为政治代表是一代理人,由社会中各阶级或团体派到国会,对行政部门提出之赋税或立法方案给予或不给予同意。平等主义者并没有发展出一种更新的理论,倒是作为传统统治阶级的惠格党人提出了一种新的代表观念:即国会如果作为政治权力的中心而非只是王权的牵制机关,则国会议员必须能够自由做他认为最有利于国家利益的事,而不只是其选区的代理人。惠格党的这种观念早在锡德利(A Sidney)于1698年出版的《政府论》中就有所表达,“因此,肯特(Kent)或索塞克斯(Sussex)或美斯顿(Maidstone)等地区选出派往国会任职的议员,并不是为了这个地方,而是为了整个国家。虽然他们……聆听其选民的意见作为其判断的资料,也是为使其发言更有分量……但严格而正确地说,除了他们所服务的国家整体及与他们处置有关的人能合起来外,他们无义务对他的行为向任何人负责”[23]。正是惠格党人坚持国会议员不受选区指令约束的代表观,他们支持1716年的任期法,把众院任期延长为七年,并反对托利党所主张的频繁选举,柏克的上述演讲就是在这种背景中产生的。

惠格党的这种选举和代表制观念在论战中占了上风,并在19世纪的英国被一般地接受为正确的表现了国会的角色。国会特权法规定,选民可对其国会议员提出要求,但他们如果给他一项以威胁作为制裁之训令时,就可能犯了法。这一观念也被法国大革命所采纳,这是欧洲代表制观念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因为,欧洲大陆在以前一直视政治代表为选区的受托人,现在,代表集体是政府和全体人民的代表,是整个国家的发言人。[24]

2.选区代表理论

所谓选区代表理论,是一种认为议员是选区的议员,应当代表选区的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的理论。这一理论的思想来源是上面所言的对卢梭理论的另一种理解。这种理解认为,人民的各个部分各自享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选举议员是其行使主权的表示,因而各个议员和选区之间存在一种委托关系,议员在议会中的行为必须受制于选区的意志,为选区利益服务。这一理论起源于欧洲,在英国,托利党不同意惠格党上述的国家利益代表理论,而认为国会议员的功能是代表地方利益的,并为某些诉怨寻求救济之道,他们假定君主与阁臣有解释国家利益的主要作用。当时在英国,这种观念未能被普遍接受。在欧洲大陆,法国大革命之前,在议会制度产生的初期,例如法国的等级会议,也主要是坚持这一观念,但法国大革命之后,代表国家利益的观念后来就成为欧洲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坚持选区代表思想并将其付诸政治实践的是美国,在后面,我们将分析美国这一代表思想的形成与实践。

3.选区—国家代表理论

选区—国家代表理论,又有学者称之为“中庸的调和者”理论。[25]也就是说议员是国家的代表与选区的代表两种角色的混合,他在国家利益和选区利益之间,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自己的看法。这是在国会政治实践中产生出的一种理论。在以国家利益为主的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议会政治中,虽然法律规定了议员无义务接受选民的训令,但是议员为了再当选又不得不迎合选民的要求与愿望,因此,议员有时也要照顾到选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为选区服务的角色。而在美国国会政治中,虽然早期宪政设计者将议员的角色定位为选区的议员,是选区利益的表达者和实现者,但是议员因为国会公共职能的需要,不可能不充当国家利益立法者和维护者的角色,尤其是有关国家利益的事务在大政府兴起之后日益增加,社会对议员这种角色的要求更加强烈,并且,一些议员也不甘心受制于选民,希望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抱负,树立起全国性的形象,但是,再当选决定了议员不可能置选民的要求不顾而自行其是。

将上面的两种角度综合,可以组合出九种代表理论:选区镜面理论、选区受托理论、选区混合理论、国家镜面理论、国家受托理论、国家混合理论、选区—国家镜面理论、选区—国家受托理论、选区一国家混合理论。这些都是关于代表理论的理想类型,是分析现实代议政治的参照物,在上述两个层面的分析中基本上都有涉及,在下面的分析中,将可以看到它们是代议制民主中两对基本矛盾在理论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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