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积极安乐死,是指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束其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1935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立法。

(一)安乐死的概念

1.安乐死的含义和种类

(1)安乐死的含义:广义的理解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如听任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一般我们采用狭义的概念。

(2)安乐死的种类: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两种。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积极安乐死,是指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束其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

2.安乐死实施的原则、条件和实施对象

(1)安乐死实施的原则:①客观性原则;②自主性原则;③目的性原则;④专业化原则;⑤法制化原则。

(2)安乐死实施的必备条件:①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②病人已失去意识,而且根据现在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已不可能恢复;③病人在清醒时曾表示同意不使用医学中的生命支持措施,在病人已经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则由病人的直系亲属表示同意;④放弃或停止使用生命治疗由医生来执行。

(3)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实施对象是现代医学无法救治且因疾病导致极端痛苦、生命垂危的病人。

3.实施安乐死的程序 首先由病人根据自己难以承受的疾病的极端痛苦提出书面的要求安乐死的申请,包括安乐死的时间和方式,递交给有权威性的医学鉴定专家组。再由专家组对病人的病情是否符合“生命垂危、无可挽救”的条件做出鉴定,同时对病人的意识状态是否清楚做出判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病人的个人申请联同专家组的医学鉴定书送交有关的法律部门审核批准,由医学专家组指定专门的安乐师具体实施。

(二)安乐死的历史发展与立法思考

1935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1938年,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1976年后法国、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意大利、西班牙也都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1987年荷兰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立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