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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否则,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扣押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上述物品运到另外的场所予以扣留。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包含食品抽样检验,重点加强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抽样检验。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1.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否则,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避免影响生产经营者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权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做出明确规定:一是不得实施免检,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二是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三是不得收取检验费或者其他费用;四是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五是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权查阅、复制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执行该项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滥用权力,查阅、复制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无关的信息,并且应当依法对因此获知的信息进行保密,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

4.查封、扣押有关物品 查封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张贴封条或其他必要措施,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封存起来,未经查封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扣押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上述物品运到另外的场所予以扣留。规定此项强制措施的目的,一是可以防止这些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安全;二是可以为进一步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行为保留证据。

5.查封有关场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需要注意的是,查封、扣押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财产权的限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影响较大。

重点提示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

对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统一公布。

(四)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制度。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3.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4.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重点提示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每12个月体检1次,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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