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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报名缴费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本节热门考点

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①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②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专科,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③中专+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不予注册的情形常考: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注销注册。

4.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重新注册。

5.分清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6.表彰的情形:医德高尚、重大贡献、自然灾害等救死扶伤、偏远山区基层工作、其他情形。

7.责罚的情形。

一、概述

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是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考试和注册

(一)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医师资格种类

医师资格考试分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4类,每一类又分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两个等级,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三)医师执业注册及其执业条件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四)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

1.准予注册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4.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予以注册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重新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予以注册的规定重新注册。

(五)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者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业规则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二)医师执业要求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与要求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四、考核和培训

(一)医师考核内容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二)医师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表彰与奖励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2.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的;

3.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4.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五、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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